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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消费在当前社会消费结构和国民消费习惯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电商经济中的法律纠纷也随之日益繁多。各电商平台是否能充分履行《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科以的审核义务,对于保障电商经济的稳定、有序、健康成长,维护电商经济各方参与主体的权益,至关重要。一年一度的“6·18”消费节已正式开启,结合为电商平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做的法律研究及累积的实务经验,对电商经济中各平台参与方的核验义务,进行如下友情提示。


Step 01 平台还是自营?


1// 区分目的:


(1)电商平台的核验义务,是平台对于“侵权者”的行为是否要以第三方的身份承担责任、是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的考察依据,最终归结为“第三方平台”对于“他人侵权”是否具有抗辩事由。但是,对于平台自营商品而言,平台直接承担的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而不适用规制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规范。


(2)此外,根据法律与案例检索情况,目前尚无平台因为为单纯不履行核验义务而涉及相关犯罪,但是对“平台自营”而言,平台直接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出现,其经营销售行为与刑法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类的犯罪、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风险直接挂钩。


2 // 如何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展自营业务,可以考量下列因素:商品销售页面上标注的“自营”信息;商品实物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发票等交易单据上标注的销售主体信息等。


3 // 判断依据:


(1)《电子商务法》第37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4条


Step 02 主体核验:商铺的信息与资质


1// 核验要求:主动审查+形式审查


(1)对电商经营者真实的基本信息(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核验、登记、建档、更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经营信息、纳税信息。(《电子商务法》第27-28条)


(2)必须取得而实际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采取限制经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是停止经营等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子商务法》第29条、(2021)浙0602民初5416号)


2// 核验程度:


(1)完整可用地记录商品服务的基本信息、交易信息至少三年(《电子商务法》第31条);


(2)准确性、真实性、稳定性程度,以电商平台的技术能力、审核能力与可控范围为限,即强调信息本身的真实、可验证,不特别苛责客观经营与信息是否相符的这种真实。例如:

 ① 根据(2019)浙0192民初10615号民事判决,店铺的实际经营者是否与账号注册人一致,超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范围。

 ② 根据(2019)浙0192民初10617号民事判决,商户是否实际在注册地经营,超出了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范围。

 ③ 根据(2017)浙01民终2476号民事判决,平台经营者已经对商户联系方式进行核验登记之后,商户的联系方式处于随时可以联系的状态超出了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范围,因为商户自身的原因导致原本有效的联系方式变得无效,不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无法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赔偿责任。


3 // 法律后果:


(1)不履行登记核验义务的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2-50万罚款;(《电子商务法》第80、83条)


(2)不履行登记核验义务的民事责任:电商侵权发生后,电商平台不能及时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要承担“先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4条)。



内容核验:三类限定与质量底线


1


// 核验要求:事前主动、形式审查+事后及时采取措施


(1)必须取得而实际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的,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或环保要求的,属于禁止交易的范畴的——采取限制经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甚至是停止经营等处置措施+向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子商务法》第29条)


 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规范全面规定所谓“禁止交易”的内容,相应禁止性要求散见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之中。除明显易识别的如毒品、麻醉药品、强制弹药、非法出版物、淫秽物品外,具体还需查阅本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的《权责监管清单》或者其他指引性文件。




(2)对于已知、应知相关商品服务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要求的,及时采取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必要措施。相关措施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电子商务法》第36、38条,《网络交易监管管理办法》第30条)




2


// 核验程度:


(1)技术允许:(2019)浙01民终960号判例对平台核验义务的边界界定为,平台的主动审查义务以常人普遍认知能力以及现有可行的监测和排查技术等合理范围为限;




(2)明显违法: (2016)浙01民初1269号、(2019)浙民终863号对该问题的意见为,电商平台只有在对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在现有技术可行的监测和排查技术合理范围内,未尽到主动审查义务的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3)应当知道:目前尚无规范性意见对“应当知道”作出解释,但根据(2021)沪0105民初21703号民事裁判的判决说理,这种“应当知道”主要依靠司法推定加以判定。一般以形式审查为主,看重平台是否对相关商品、服务的资质、信息进行审核。如果没有进行前述形式审查、核验,或者仅仅经过前述形式审查、核验即能发现存在《电子商务法》第29条所列明的三类问题,则会被认为应当知道。


3 // 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2-50万罚款;(《电子商务法》第83条)

(2)民事责任:

对于普通商品,事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连带责任;

对于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事前没有善尽审核、保障义务的,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事后没有补救余地)。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5、16条。


(3)刑事责任:未取得行政许可而售卖相关专营专卖、特许经营的商品的,涉嫌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案例检索检索情况,当前尚无电商品台因不履行核验义务而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但是电商品平台对接相关业务的管理者、决策者,仍然有可能由于因利益关系而在明知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放行相关商品上架售卖,而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2018)沪0117刑初1840号】

 此外,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对于企业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发现企业存在合规风险的,人民检察院依然可以提出合规整改建议。因此,对于电商平台而言,落实对于商品资质的核验义务,不仅可以免予实然的构成犯罪,也能隔离工作人员的个人犯罪而引发的企业合规风险。(《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20条)


Step 04 权利核验:电商平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实


1 // 核验要求:事前主动建立规则、

主动形式审查 + 事后及时采取措施(避风港原则并不绝对适用):


(1)事先,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法》第41条)

参照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三大电商巨头的实践经验,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大致包括:自查规则、侵权投诉、侵权处理、打假合作等,且需根据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同的权利类别及特质分别设置处理条线与处理模式。


(2)事中,要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开放畅通、便利的维权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4条)

参照上述电商平台的实践经验,这种畅通、便利的维权通道,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他侵权行为发现人,能够通过平台的申诉举报窗口或者专门的权利人窗口,向平台提出意见与证据。平台需要保存相关沟通记录。


(3)事后,接获侵权告知后,根据严重和频繁程度,一方面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一方面要及时将经营者的抗辩声明及初步证据传送权利人(《电子商务法》第4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条)


2 // 核验程度:

(1)“合理措施”的标准:综合初步证据、侵权可能、社会影响、侵权类型、平台服务类型与技术条件限制等综合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0条)


(2)“应当知道”的标准:技术允许的技术审核是否完成,侵权行为是否明显,事后措施是否及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1条)


3 // 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5-200万罚款;(《电子商务法》第84条)


(2)民事责任:事前未设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或者妥善维权通道的,面临被认定为“应当知道”的责任,进而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1条)


对于事后未采取措施的造成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扩大损害部分,平台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法》第42条)


(3)刑事责任:同样,由于平台本身不是销售主体,所以要求行为主体是“销售者”的相关刑事犯罪本与平台无关。但是由于平台本身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渠道,一旦权利人提供了投诉意见、必要证据。电商平台及具体项目的负责人员,“已知”或“应知/推定已知”的可能性大增,此时继续放纵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类似的判决说理见:(2014)穗增法知刑初字第5号。

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于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分配了较高的义务,而一旦电商平台或其工作人员涉入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则说明电商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上存在系统性的合规风险。按照《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第20条的规定,企业在更大程度上面临检察机关介入刑事整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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