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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近日,某微商企业被爆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该公司旗下拥有某日化用品品牌,该品牌在微商圈中非常火爆,曾被称为“微商第一品牌”。该事件最终走向有待相关部门披露更多事实, 但曾经的“第一微商”被调查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本文将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角度对微商与传销的界限进行梳理,提醒从事微商的企业及个人注意可能存在的涉传销风险。


#01 微商缘何成为传销?


(一)微商ABC


微商又称为社交电商,与传统平台电商不同,微商模式多以微信、微博、直播、客户端等社交方式进行。


微商模式的本质是去平台化的电子商务活动,广义上属于分享经济性质,从传播学角度看,这是一场全新的电商渠道革命。


国家层面也认可了微商的合法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微商的特点在于利用微信等社交网络建立起来的营销体系。


但是,这一新型的营销模式,在实践中也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打着微商的幌子,从事传销活动。


(二)微商与传销的距离有时不是太远


1. 传销的要素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传销组织者会通过限制人身自由、上课洗脑的方式发展下线,骗取钱财,并且鼓励、要求甚至胁迫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下线,影响范围大。由于组织传销人员常常将传销行为进行完美包装,并且对加入的人员持续洗脑,很容易使人不知不觉深陷传销之中。


2. 传销与微商的亲缘


微商涉嫌传销的类型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一是以销售实体商品为主,大多是通过线上宣传线下售卖,以实物照片为媒介辅以文字说明,运用类似“网上店铺”的模式,推销实物商品;其二是不存在实体商品,以发展下线为目的,通过骗取加盟费、转让费等方式进行诈骗。判断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分销层级实质超过三级的


微商的销售模式中绝大部分都存在多层级的销售渠道,既包括销售上下级的纵向层级,也包括销售平级之间的横向层级。近年来,我国执法部门对纵向层级涉传活动打击力度增大,三级以上被认定为传销的可能性很大,微商模式逐渐转变为更隐蔽的横向层级返利模式。横向模式看似与传销类型认定的上下级关系不同,横向成员间表面看属于平级关系,但实质上,平级返利是将下线变相提升,以达到混淆成员之间的上下级关系,根本目的在于规避执法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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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2)以消费积分、虚拟币等为销售模式,实际从事多级返利的

此种微商模式多以购物“积分”“虚拟币”等方式出现。这类微商模式实质并非是售卖商品,而是将商品作为幌子,是缴纳入门费和拉人头入门的变种,同时可能还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风险。更有甚者,还将此类模式中的“返点”“积分”货币化,借助自建平台渠道,操纵所谓“汇率”,其本质仍是虚假宣传和传销结合的变种。如贵州某公司,当事人在茶叶销售过程中,参加交易的会员可以根据自己拼团的人数多少,成为经营会员、经纪会员、经纪人等不同级别的会员,不同级别的会员可以根据团队购买茶时仓单的数量获得仓单兑换值。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涉嫌传销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496元并罚款30万元的处罚。


(3)实际不转移所有权的销售

一些微商滥用拟制交付,并非是以转移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作为上下级、拉人头、缴纳入门费、拿货的中介手段。实践中,一些上下家倒手多达数十次,货物依旧放在仓库里不动,从未转给任何消费者。


(4)培训课、加盟费等形式的非典型传销方式

微商组织的传销性质的经营培训属于非典型传销方式。如成员参加培训课程,需要先认购相当数量人头,还需要通过朋友圈转发,拉更多的人来听,分销人就可以得到返利,一层一层延续。


风险提示:判断微商是否构成传销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是否有价格与价值相符的商品销售到终端消费者手中。



#02 实践中多发、常见的“假微商”“真传销”模式



(一)“拉人头”式传销


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微商构成传销,首先须参加者人数众多,要求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其次须有层级返利的行为(即相关的销售收入或者入门费用通过层级方式传递)。如果微商仅存在“拉人头”的行为,但组织中人员获取利润的方式为进货差价或者销售利润的差价,则属于正常的代理销售系统;如果微商仅存在层级返利的行为而没有无限制的发展下线,则仅属于一种计酬方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比如A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卖面膜,面膜销售价格为100元,其中A提成5元,A的上级B提成3元,B的上级C提成2元,C的上级D提成1元,这种组织系统无限的向下发展就很有可能涉嫌传销。


(二)收取入门费式传销


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这里的“入门费”是指要求加入的成员通过缴纳费用、购买产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或者获得一种可以发展下线或者获得层级返利的资格。


如北京Y公司通过微商渠道销售牛奶及高蛋白乳制品,为了销售旗下M品牌牛奶,通过核心团队发展人员,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必须认购M牛奶且达到最低认购数量才能成为相应级别会员,根据交纳费用的多少分为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体验馆五个级别,不同级别取得不同的权限,其中高级合伙人、城市合伙人、城市经理、创客可以发展人员,体验官没有发展人员资格。该行为就属于收取入门费式传销行为。但在微商的销售模式中,如果真正属于不需要购买产品或缴纳任何费用即可加入,则不属于传销。


(三)团队计酬式传销


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模式。该种模式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比如刚才的微商卖面膜的案例中,如果D的销售返利只传递到B一层,A的销售返利不计入D的业绩,则可能构成团队计酬式传销。


如X公司涉嫌传销的案例中,X公司通过核心团队发展高级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再发展各级别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核心团队业绩按下属的全部高级合伙人(不限层次)的充货总量计算;高级合伙人根据其团队业绩获得团队管理奖,高级合伙人的月团队业绩等于该高级合伙人当月充货数量和下面所有的高级合伙人(不限层数)当月充货量之和。核心团队获得的返利是以团队所属全体高级合伙人的总业绩来计算的,而不是等于总发货量,即不管会员有没有通过提货来完成交易,只要交纳了入门费,核心团队就可以得到返利。高级合伙人的团队管理奖由核心团队向下逐层结算,高级合伙人的业绩按其下属所有高级合伙人的总业绩计算,核心团队及高级合伙人只要达到原告奖励制度标准,即使自己不直接销售产品,也能够获得报酬,该行为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


上述三种模式中,前两种模式的传销行为中一般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人通过“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由于该模式下行为人在客观上多存在欺诈行为,此类传销行为亦被称为“诈骗型传销”。第三种模式的传销行为是通过“组成层级,团队计酬”的方式获利,该模式下一般以销售真实的商品为目的,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此类行为亦被称为“经营型传销”。


(四)微商的传销行为或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中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型传销”作为处罚对象,对于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微商构成传销的犯罪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具有欺骗性。打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旗号实际并无真实商品,或者商品成本极低但售价较高。


第二,收取入门费。要求成员通过缴纳入门费加入,或者通过购买商品、服务等达到层级返利或者发展下线的资格。


第三,具有层级性。即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第四,以拉人头作为计酬依据。鼓励新加入的成员发展下线,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第五,层级返利。将销售利润或者入门费通过层级返利的形式向上线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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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从事传销活动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行政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传销行为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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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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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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