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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近年来各类网络交易平台迅猛发展,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店铺与注册实体店铺相比,手续简便且限制较少,只需按照平台流程与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信息,门槛较低。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伪造身份证件开设网络店铺的违法行为也随之涌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信息核验义务,需要明确考察标准,以确定责任边界。


# 01 案例


原告王某2019年4月在拼多多平台被告詹某所开设店铺购买了台湾某品牌牛樟芝胶囊1盒。被告詹某无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产品无简体中文,且未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詹某“退一赔十”,拼多多平台经营者寻梦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詹某辩称:身份证信息系被人盗用,涉案店铺并非其本人开设,其未在拼多多平台卖过产品。


被告寻梦公司答辩意见主要是:

1、涉案店铺于2018年4月入驻平台时采用照片审核,由商家填写入驻人的身份证号、姓名等信息并上传身份证正反面,以及入驻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对于入驻人绑定的银行卡系采用小额鉴权审核,即:将入驻人姓名、身份证号、开户行信息、银行卡号信息上传至开户行,与入驻人开立银行卡时预留的信息逐一比对一致通过验证后商家才能绑卡成功;商家每次提现均需登录平台、输入银行发送的验证码。故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平台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核义务;

2、涉案店铺主营业务为美妆个护,平台不能预知商家销售食品。平台须知也已事先告知商家不得超范围销售商品。平台已向原告和法院披露了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目前涉案店铺已经没有销售商品、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已经下架。被告寻梦公司不存在明知、应知商家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且已采取合理措施,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涉案店铺账号的开户行调查,审理查明:


涉案店铺入驻平台和银行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相同,头像和有效期与被告詹某的身份证不一致,明显为两人,且该证件无办证信息。工商部门回复:寻梦公司已履行了对入网经营者的登记、审查义务,对原告的举报不予立案。因账户开立时尚未启用人脸识别系统,且所有视频录像保存期为3个月,故开户行无法提供涉案账户开立时的本人申请视频。拨打涉案店铺预留电话,接听人拒绝透露身份、挂断电话。被告否认与开店人有关联。涉案商品于2019年4月14日由商家自行下架,后因其他事项被平台采取限制经营措施。


# 02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詹某是否系涉案店铺的入驻人;被告寻梦公司是否履行了对涉案店铺入驻人身份进行审核的义务、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基于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被告詹某并非涉案店铺经营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知情串通。


原告主张本案存在“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足。即便该主张成立,网络交易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须同时满足两项前提:一是必须“明知”或“应知”;二是“未采取必要措施”。涉案店铺擅自变更经营范围,平台难以预见且已预先告诫。平台对涉案店铺入驻的审查形式上基本完备。实际经营人通过伪造的证件开立涉案账户,得以有效规避了被告寻梦公司的小额鉴权审核、成功绑定银行卡并顺利提现。不宜苛责平台经营者承担高于金融机构的审核义务。故法院认定被告寻梦公司履行信息核验义务并无不当,不构成“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店铺采取限制经营措施;主动联系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并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应认定已“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侵害情形的发生。


综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结果已生效。


# 03 法律分析


一、电商平台对商户信息核验义务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3、延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二、电商平台对商户信息核验义务的审查标准

1、形式标准。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


形式审查是指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政许可文件等是否齐全。


2、实质标准。实质审核是指在确保资料齐全的基础上,还要审核提交资料是否真实、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相结合。

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形式审查标准易流于形式而使信息核验制度形同虚设;而严格的实质审查标准,对于商事主体而言,又缺乏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故应采取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相结合的认定标准。


4、结合当时的技术条件、行业习惯、其他审查主体的核验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户在线提交的身份等信息的审查能够到何种程度,既决定于其自身的运营成本,也受制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和行业惯常做法。同时期其他审查主体,特别是核验要求明显高于平台经营者的其他监管机构的核验能力是重要的参考指标。


5、网络平台应通过制定和实施事前准入、事中管理、事后处理等各项自治规则,并运用新兴技术手段实现对商户(包括非经营用户)信息的审慎核验。

回归本文案例,此事发生在2019年,本案法院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和基于当时的技术条件、核验要求,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但如果时间后移至人脸识别等技术普遍应用的当下,银行开户视频将有助于识别入住人的真实身份,大数据监控也更容易发现商铺的违规销售行为,平台经营者的核验标准及合理措施要求势必有所提高,判决结果或将值得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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