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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平台能否封禁其他主体的信息这一内容进行探讨。

引言:玩抖音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如果你在抖音上看到一个好玩的视频,想要分享给你的微信好友,系统是不能自动唤醒微信以视频方式自动分享的,你只能黏贴一串包含莫名其妙字符的文字发送给你的朋友,你的朋友也只能复制后,重新打开抖音才能访问到你分享的视频。除了抖音之外,淘宝、拼多多等APP在微信上的分享,也是类似的。


为此,在今年年初,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封禁,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9000万元。但腾讯随即也发布声明回应称抖音的指控失实,系恶意诬陷,且还存在诸多侵害平台生态和用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也将继续提起诉讼。


“头腾”的恩怨还在继续,其背后需要明确的是:平台能否封禁其他主体的信息?如果可以的话,其分界线又在哪里?


在市监总局发布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中,有若干条款似乎和此类行为相关,但却是“犹抱琵琶半遮面”。


关键词:平台垄断、网络不正当竞争


01 是否是干扰或恶意不兼容?


在《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干扰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其中第四款为“无正当理由,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第十六条规定了利用技术手段恶意不兼容的行为,以及如何认定恶意不兼容。


平台的不兼容是否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干扰或恶意不兼容是否适用于平台。平台本身并不主动干涉其他软件或APP的使用,对其他软件或APP来说,其功能也不会因为平台的原因受到任何影响,只不过其无法便捷、快速、完整地在平台内进行传播。因此,很难认为平台的不兼容行为属于干扰或恶意不兼容。


# 02是否是恶意拦截或屏蔽?


《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


相较于前述的干扰或恶意不兼容,该条的规定更为宽泛,更加符合平台所实施的不兼容行为:


1、平台,例如微信,并不是禁止所有第三方软件或APP的正常转发,而是针对部分特定的软件或APP。因此,从出发点上,就存在不正当竞争的基础。


2、平台拦截或屏蔽了其他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内容或页面。虽然用户可以通过拷贝文字的方式来对内容或页面进行传播,但这类文字必须混杂其他符号文本,且必须对一些关键字进行规避,这能够反映平台本身是对某些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进行拦截和屏蔽的。


3、平台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从上述规定来说,经营者拦截或屏蔽的合理理由包括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在其他软件或APP没有上述行为,也不违反平台本身的规定的情况下,平台不兼容其分享内容的,不属于有合理理由的情形。


如果《规定》中的上述条款将来获得通过,相关平台的不兼容行为是否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多大程度上会打通现在的各个互联网巨头间的壁垒,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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