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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公司之间的“封闭”行为,真的是安全需要吗?安全、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又应当如何协调平衡呢?

互联网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了所谓的BAT(指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三家公司)三大阵营,用户们所使用的多数软件,最终都会被划归到上述某一阵营之中。近年来,除了上述传统意义上的互联网巨头外,后来者也在不断地冲击他们的固有领地,其中TMD(头条、美团和滴滴三家公司)即是其中的翘楚。


互联网的根本精神就是开放、互联,但随着上述阵营的形成,国内互联网被割裂了开来。在流量为王的时代,每个互联网巨头都对自己掌握的用户和流量呵护备至,千方百计限制他人进入“瓜分”他们的利益。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微信。作为一款国民级的应用软件,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微信的用户数量已经达到11.51亿人,每天给腾讯公司带来的流量收益自然是相当可观。因此,微信,包括朋友圈,对于一些竞争对手的应用程序的分享内容就显得不那么包容了。不论是头条系的抖音视频内容,还是阿里系的淘宝商品分享链接,都无法直接便捷地由用户分享至微信,微信也不支持直接唤醒上述应用程序。同时,微信对于第三方链接也基本保持封禁态度,用户在微信中发送url链接的,也无法直接进行访问。其他互联网巨头的做法实际上也相差不大,久而久之,各系各派别各集团都开发、建立了自己的社交、即时通讯、电子商务、搜索、输入法等等应用程序,且互不联通,用户只能自己克服困难,在夹缝中实现数据的共享传递。


对于上述“封闭”行为,互联网公司一般都以安全作为主要理由。但一刀切地封禁,真的是安全需要吗?安全、互联网的互联互通、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又应当如何协调平衡呢?


作为后起之秀,抖音起诉了腾讯公司。


2021年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垄断。抖音方面主张,腾讯通过微信和 QQ 限制用户分享来自抖音的内容,构成了《反垄断法》所禁止的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抖音要求法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这一行为,刊登公开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9000 万元。


消息一出,一时间舆论哗然,非腾讯系的诸多软件均表示“天下苦‘鹅’久已”,要求国家能够出手对这种互联网封锁行为进行整治。借着互联网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整治的东风,今年9月9日,工信部有关业务部门召开外链互通方面的行政指导会,要求各平台限期内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在之后13日举办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对外链互通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追加表态称“安全是底线”。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局长赵志国则强调,企业需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互联互通”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


在监管密集发声后,腾讯方面率先做出了改变,微信对外发布《关于〈微信外部链接内容管理规范〉调整的声明》,宣布于9月17日起,微信个人用户可在一对一聊天场景中访问外部链接。11月11日,抖音收到来自腾讯创作者服务平台的申请,希望接入抖音开放平台,抖音表示“非常高兴”。


国家监管机构除了在政策上对互联网企业互联互通进行指导,同时在稳步推进相应的立法。相关的立法集中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网络数据安全等方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屏蔽、拦截、修改、关闭、卸载,妨碍其下载、安装、运行、升级、转发、传播等;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针对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拦截、屏蔽其信息内容及页面,频繁弹出的对用户造成干扰的信息以及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视窗等信息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进行处罚。


上述规定还未最终落地,又一重磅法规征求意见稿公布。2021年11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六章专章规定了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互联网平台运营者面向公众提供即时通信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其他互联网平台运营者的即时通信服务提供数据接口,支持不同即时通信服务之间用户数据互通,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用户访问其他互联网平台以及向其他互联网平台传输文件。”并且,《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上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携带权”,数据处理者应当准许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转移的请求。


如果违反上述数据互通的规定,按照上述《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罚款最高可达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五。


这一规定从根本层面打通了不同即时通信应用程序间的壁垒,一旦生效实行,就意味着微信、QQ、阿里旺旺、探探、脉脉、短信等均应当实现互联互通,不同应用程序的用户间可以相互发送信息,真正实现了网络的互联互通。


网络的应有之义就是互联互通,各互联网公司之间设立不合理的壁垒,势必增加交易和消费的成本,对于社会创新和生产进步并无促进作用,应当予以禁止。而对于立法者来说,下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何谓“正当理由”,即何种情况下平台可以拒绝相关的联通请求,这也有待于将来的实践来印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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