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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的结论是:不是法定休假。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对于我国公民而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在劳动的同时,宪法也赋予劳动者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在我国的劳动法第四章中,规定了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节假日休假和带薪年休假等三项制度,对于其他的一些休假则没有做出规定,更多是散见在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


从现在的劳动法体系中,并不能找到隔离作为休息休假处理的充分依据。隔离属于休息时间的主要法律依据,来自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然而,这一条款却无法直接推导出隔离属于休息时间的结论,“支付工作报酬”不等于“休息休假”。很多其他情形,例如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包括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与政府会议,出庭作证等)的,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支付工资,在这类情况下,劳动者并不是休息的状态。

 

另外,隔离也并不意味着无法工作。在知识经济时代,生产资料在很多行业,已经不再是有形的存在了,例如做软件开发的,只要一台电脑,在哪里都可以实现“码代码”,并且能够远程相互协作开发;做培训的,可以通过网络云会议等线上方式进行;像我们法律行业,法院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线上开庭的方式解决争议。而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给了上述这些远程沟通和服务、工作越来越多的可能和方便,人们可以足不出户地解决很多问题。

 

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是隔离在家,很多行业的劳动者还是具备工作的可能性的。在有工作条件的情形下,公司安排劳动者在居家隔离期间工作的,劳动者就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并且,不能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主张属于加班,要求加班待遇。劳动者无理由拒绝工作任务的,可以认定为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必须再说明的一点是,在北京和一些省份高院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件中,明确劳动者被确诊、疑似或者密接的,但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那么其报酬、补助也只能按照停工停产的标准执行。因此,如果认为员工一旦被隔离,就有当然的权利“躺平”不工作,那就是倒逼用人单位实施停工停产,最终损害的还是广大劳动者,以及全社会的权益。

 

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既然隔离不属于休息休假,我们也同样认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安排员工在隔离期间休年假,用以抵冲。

 

当然,针对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已经是确诊、疑似或者密接的,需要进行治疗无法工作,或者居家没有工作条件的,用人单位则不能强行安排工作,也不能因此不发放工资。这一些特殊情况,应该是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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