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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节选司法机关近期通报的涉疫情相关刑事案例,并结合现行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大家解读作为刑事责任评价主体的个人以及单位,在“疫情”期间“为”与“不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当下新冠疫情仍呈不断扩散态势,防控形势依旧十分严峻。一场“被动传播”与“主动防控”的战役在我们身边打响,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边界冲突也在不断呈现。在此,我们节选司法机关近期通报的涉疫情相关刑事案例,并结合现行刑事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大家解读作为刑事责任评价主体的个人以及单位,在“疫情”期间“为”与“不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律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二(一)第二款之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四川南充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武汉市某医院护工孙某某一家五口,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1日,孙某某在吉安镇3社吃坝坝席,接触多人。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其子开车送其至李渡医院就诊后,乘客车返回,接触多人。1月23日上午,孙某某病情恶化,其子送其至南充市中心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悄悄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接触多人。1月23日14时许,孙某某被强制隔离治疗。其在被确诊且收治隔离后,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疾控部门无法及时开展防控工作,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后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


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律师点评】权利的行使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害他人权益”,疫情当前,遵守防控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是刑事法律的强制性义务。隐瞒新冠肺炎病情不报构成犯罪的,最高可判死刑。


二、妨害公务罪


【法律依据】《意见》二(一)第三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湖北竹山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9时许,刘某某无视政府禁令,从湖北省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遇得胜镇政府在该处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岗时,现场执勤干部张某某和执勤警察对刘某某进行劝返,刘某某和执勤警察及干部进行纠缠,并对执勤干部进行辱骂。执勤干部夏某某安排医护人员刘某给刘某某测体温,刘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击打夏某某头部,用手抓夏某某脸部。被在场群众拉开后,刘某某又抓起路边的泥块砸向夏某某,并继续对执勤干部进行谩骂和阻挠执勤干部工作,后被执勤民警制服。


2月3日,竹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


【律师点评】战争年代,我们渴望胜利,不会妨害前线作战。然而,疫情防控又何尝不是一场战争?胜利之时,春暖花开;战败之时,举国皆殇。以暴力或威胁方法阻碍防疫人员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属于妨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属刑事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暴力伤医犯罪


【法律依据】《意见》二(二)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湖北武汉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2020年1月27日,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武汉市第四医院。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当晚9时许,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硚口分局警务站接警后与病人家属进行沟通,希望家属平复情绪。与此同时,高某安排护士对田某某进行抢救。但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柯某某及田某某的女儿到隔离区内护士站找到正在填写病历的医生高某,田某某女儿将高某拉出护士站后,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双方在拉扯过程中致一名前来劝阻的护士手套脱落。被害人高某经两次核酸检测为阴性,其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1月30日0时15分,硚口分局警务站接到报警后民警赶到该院隔离区依法处置。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因柯某某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律师点评】农夫与蛇的故事我们都曾听说,农夫怀里的蛇,人人唾弃,然暴力伤医却层出不穷。当医生都寒了心,又有什么来温暖你。暴力伤医,严重侵害他人身体权,扰乱医疗秩序,属刑事法律从严规制行为,当慎之。


四、制假售假犯罪


【法律依据】《意见》二(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浙江义乌邵某某、毛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


邵某某系外贸从业人员,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暴发市场急需口罩,便至义乌寻找货源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1月25日,邵某某先后两次从田某某(另案处理)处购置劣质仿冒“3M”口罩共计2万个,并将上述口罩销售给毛某某,销售金额达十八万余元。毛某某通过微信又将该批口罩出售给他人,销售金额二十万余元。案发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经浙江省轻工业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纺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检验,涉案口罩的标识、头带、过滤效率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


1月30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邵某某、毛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律师点评】资本对利润的追逐是本能,马克思曾说,当有巨额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世间一切的法律。须知,依法逐利天经地义,非法逐利天网恢恢。


五、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意见》二(四)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广东廉江谭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


2020年1月30日,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廉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中发现,有北京市民举报廉江市福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武汉暴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在天猫平台将平时销售价格为人民币五十元一盒(50个独立包装)的一次性医疗口罩,提高销售价格至人民币六百元一盒,价格是平时的12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六万五千三百元。

2月6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对谭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点评】人们常说,非常之时,非常之法。“非法经营罪”便是刑法中的“非常之法”。当然,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健全,非常之时虽常有,非常之法会渐消。


六、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依据】《意见》二(九)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广东韶关市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火头军农场”经营者刘某某存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的嫌疑。当日,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向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电话汇报刘某某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案的查处情况。经审查,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函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


曲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非法收购两只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批准逮捕。同时,邓某某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嫌疑,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邓某某。


【律师点评】枪响之后没有赢家,伤害他人,有时候也意味着毁灭自己,即便你占尽了优势,也不可能为所欲为的。哪些被我们破坏的自然生态,终将威胁人类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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