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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有做到债权人利益和特殊群体的权益二者相均衡,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最近“9岁孤女老赖案”刷屏,网友中有为知错就改、勇于承担错误的人民法院点赞者,也有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表示愤慨者,也有为付了55万购房款却最后房钱两失的买主王先生唏嘘者。


作为律师,看完这篇报道之后,脑海中涌现的却是许多的疑惑:


1、9岁孩子缘何背负55万的债务,被限制高消费?

2、孩子爸爸的继承人只有孩子一人吗?孩子的爷爷奶奶又在哪里?

3、孩子到底从爸爸那里继承了多少遗产?

4、本案中的债权人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孩子的监护人在哪里,孩子将来的生活如何保障?



为解开上述疑惑,我们检索了相关判决书,作出如下法律分析:


01 法院可以限制未成年人高消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那么按照这两项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未成年人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法院也不会对其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只能是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9岁孤女作为被执行人未能偿还债权人55万购房款,法院对其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法有据,但是法院秉承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对未成年人解除消费令的行为着实值得点赞。  


02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需以接受继承为前提。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若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判决书,孩子爸爸的继承人实际上为四人:孩子、孩子爷爷、奶奶以及孩子的外公。其中孩子爷爷、奶奶、外公已通过书面形式表示将涉案房产全部赠与孩子,有关被继承人的一切债务纠纷,三人都不予承担。孩子的外公系孩子的监护人。换而言之,其余三人均放弃了孩子爸爸遗产的继承权,只有这个年仅9岁的孩子接受了继承,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那是否意味着,这个年仅9岁的孩子就要承担父亲留下的高达55万的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根据该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起的诉讼,法院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查明,并在查明继承人所继承具体的遗产范围内判决由继承人承担具体的责任限额。


03 孩子继承的遗产不是55万。


孩子的确是被判定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55万元购房款的责任。但是对于孩子爸爸的遗产情况,报道中“养母”提到了55万购房款中只能找到20万的现金,其他35万不知去向,判决书中也载明35万去向不明,那么此时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35万遗产的情况,才能真正将孩子只需对遗产范围内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落到实处。


根据判决书,债权人王先生支付的55万购房款,也仅是第一笔房款,并非全部房款,也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及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判决王先生将房屋及房屋内的家具家电全部返还给孩子。这套房产是孩子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孩子从父亲那继承了二分之一房屋价值的财产。因此,孩子继承的遗产中不仅包括20万元的现金,还有这套房子二分之一的产权。


那么王先生作为债权人,完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涉案房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而9岁孤女作为继承人应当在其父亲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04 法院对于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即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报道中这个年仅9岁的孩子,尚未成年且正在上学,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对于这样的情况,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考虑为其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不用于清偿债务,用于其生活必需开支。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从判决书中尚还看不出法院是否有为这个年仅9岁的孩子留出特定的遗产份额,满足其将来基本的生活需求。


结语 


随着一步一步的剖析,笔者心中的迷雾也渐渐散开。父债子还并不意味着继承全部遗产就需要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全部债务,只需要清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的债务;作为债权人,努力寻找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一个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是由于它成功地达到并且维持了极端任意的权力与极端受限制的权力之间的平衡。本案以小见大,只有做到债权人利益和特殊群体的权益二者相均衡,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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