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
光大长期为境内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资本市场、银行与金融法律服务。作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类),我们的业务涵盖证券发行、投融资交易、金融机构运营合规,以及违约处置与争议解决。
团队将交易能力与本所在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及清算重组领域的积累相结合,在复杂融资与担保安排、不良资产处置、跨境债权追索及债券违约与债务重组方面形成协同优势。对于交易安排与风险处置相互交织的事项,团队能够统筹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文件谈判、监管合规、诉讼仲裁、执行与重组程序,推动解决方案落地。
主要服务内容:
● 股权资本市场
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挂牌及再融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股份转让与回购;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股权激励及持续合规。
● 债券与结构化融资
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及其他结构化融资;发行与存续期管理、投资者保护、违约处置及债务重组。
● 银行与融资
双边及银团贷款、项目融资、并购融资、房地产融资、贸易融资与跨境融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其他融资安排;交易结构设计、融资文件、担保安排与交割。
● 私募股权、基金与资产管理
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募集、备案、投资、退出与清算;资产管理及信托产品的结构设计、合规与争议处理。
● 不良资产与特殊机会
不良资产与不良债权的收购、管理和处置;尽职调查、债权清收、担保权益实现、债务重组、特殊机会投资及与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跨境金融债权追索。
● 金融机构运营与合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公司治理、产品与业务合规;反洗钱、适当性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数据合规。
● 金融争议与监管应对
金融借款、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票据、信托、基金及证券投资等争议;债券违约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仲裁与执行,以及监管调查、行政执法及相关听证、复议程序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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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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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4
光大所两项案例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标杆案例”
两项跨境标杆案例:国有银行诉香港上市房企担保合同无效案,以及昇奕科城内地破产管理人获香港高等法院承认与协助案。前案涉及《民法典》担保规则对境外上市公司的适用及数亿元债务豁免;后案为两地破产协作机制建立后,上海破产程序获香港法院承认与协助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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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光大律师代理境内银团成功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全额及律师费
一起境内银团对香港上市房企的近亿美元跨境贷款追偿案,唯一可偿债资产为境外子公司名下未设抵押的土地。律师团队通过非诉方式接管香港、新加坡、印尼等地子公司并处置土地,最终全额收回4.5亿余元本息、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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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31
光大律师成功代理境内银团赢得香港ICC仲裁
一起境内银团与境外矿业集团之间、金额超1亿美元的香港ICC金融借款及担保仲裁案,案件以英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仲裁庭全部支持银团请求;后续债权将通过境外清盘及内地认可执行程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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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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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12
公司型、合伙型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如何选择:国资出资场景下的实务观察
国资参与的私募基金不存在通用最优架构,应结合治理审批、备案托管、投资持股、税负分配和退出路径选择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适用于政府引导基金、国资平台出资及拟IPO项目的基金架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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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吉布斯规则下中资美元债跨境重组路径
吉布斯规则原则上不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对英国法债务的减免效力。债务人可根据债权结构及执行成本,选择英国程序、争取债权人接受外国程序、变更准据法或启动必要的并行程序。适用于中资美元债及多法域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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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8
跨境银团贷款担保纠纷的境内追偿路径与实务启示
跨境融资违约后,境外债权人可依境内担保合同,在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直接主张抵押权;境外判决是认定主债权的重要证据,但非唯一前提。应同步完成资产调查、证据认证及多地诉讼部署。适用于内保外贷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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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英国Part 26A重组计划与香港债务安排计划比较:从远洋集团案看法域选择的影响
英国Part 26A重组计划凭借跨类别强制批准,更适合债务跨法域、存在异议债权人的复杂重组;香港债务安排计划则适用于香港法债务集中、债权人共识较强的情形。方案设计仍须证明分配公平并开展实质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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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4
CRS下的UBO披露:香港反洗钱及CRS税务问题实务观察——兼论DIFC的披露挑战与合规风险
CRS与反洗钱审查均以实质控制为核心,离岸公司或DIFC基金会不能当然隔绝最终受益人披露及税务申报。适用于高净值人士开展跨境财富规划、香港账户开立及境外持股架构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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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1
香港终审法院如何改写维好义务方赔偿格局——诺熙资本等诉北大方正终审案评析[2025]HKCFA 6
违反维好协议并不当然产生巨额赔偿:义务方可依约以贷款补足流动性,发行人或担保人不能证明净损失的,仅获名义赔偿;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受托人追索。适用于离岸债券违约、维好协议执行及跨境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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