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传媒与电信 (TMT)
光大长期服务互联网平台、科技企业及影视文化传媒机构,在互联网平台法律服务和规模化争议解决方面形成特色,业务覆盖企业运营、商业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与内容合规。
在互联网平台与电子商务领域,团队持续处理涉及平台知识产权治理及责任边界、网络交易与服务、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平台竞争等复杂及系列性案件,并就平台运营和商品合规提供专项法律支持。
在科技与数字化领域,团队服务软件、信息技术、机器人及其他高科技企业,处理日常运营、投融资、公司事务、商业合同和争议解决等事项。光大在影视、广告、演艺及数字内容领域亦有长期积累,并就人工智能、数据利用及新型数字业务带来的法律问题提供分析与风险应对支持。
主要服务内容:
● 互联网平台与电子商务
业务模式、平台规则、用户协议及运营合规;商家管理与商品合规;平台知识产权治理、通知及必要措施机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网络交易与服务、广告营销、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及平台竞争。
● 科技、软件与数字化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与实施;软件、SaaS、云服务及信息系统合同;技术产品和设备的采购、供应与分销;科技企业日常运营及商业合作。
● 传媒、影视与数字内容
影视、演艺及文化项目的开发、投融资、制作、发行、传播与授权;版权及内容合规;艺人经纪和演出经纪;广告、直播、短视频、游戏与电竞;内容运营及相关争议解决。
● 科技企业投融资与商业交易
科技及文化企业的设立、股权架构、投融资、并购重组与员工激励;知识产权、数据及业务合规尽职调查;合资合作与战略投资。
● 人工智能与数据
人工智能产品、服务及应用场景的合规评估;训练数据使用、模型输出及生成内容的权属与侵权风险;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数据处理活动与跨境流动;数据权益争议。
● 电信与网络服务
电信及网络业务准入和监管咨询;网络与信息服务合同;通信技术、设备及服务的采购与供应;相关争议处理。
● 争议解决与监管应对
平台责任、网络交易、技术与软件合同、知识产权、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产品及消费者责任等诉讼、仲裁与商事调解;复杂、系列及跨区域案件的统筹处理;相关监管及执法应对。
- 代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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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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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行业的影响与法律解读
拟人化互动服务是否适用新规,取决于实际功能与运行效果,而非产品名称;企业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数据治理、危机干预、人工智能标识、安全评估及算法备案。适用于AI陪伴、角色智能体及相关软硬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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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从沈教授连麦事件看声音权保护——以“可识别性”为核心的法律探析
声音权益不会因变声或AI合成而失去保护;侵权认定应综合审查可识别性、授权范围与法定合理使用。适用于直播连麦、短视频剪辑、语音克隆及AI配音产品的发布与合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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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8
AI时代行政决策的问题与法律规制分析
AI 技术的深度渗透正重塑行政决策的底层逻辑,引发三大核心法律争议:行政决定是否仍属于 “人之判断”、行政裁量是否异化为 “数据与模型的运算结果”、司法审查能否有效实现权利保护。本文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人工智能法案》 (EU AI Act)、德国《行政程序法》第 35 条、台湾地区《人工智慧基本法》及大陆相关法律为依据,从主体属性、裁量本质、司法救济三个维度展开分析,厘清 AI 行政决策的法律边界,为构建人机协同的法治行政框架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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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2
浅析AI幻觉的责任边界
AI幻觉是否引发法律责任,应根据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及数据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具体认定。适用于AI虚假信息引发的侵权、专业服务失误及平台合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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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人工智能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适用与监管
跨境电商应用AI须同步满足业务所在法域的数据、算法、知识产权和消费者保护规则,并建立全生命周期合规机制。适用于企业使用AI开展推荐定价、内容生成、智能客服及跨境数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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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互联网保险提示说明义务的合规重构:从形式遵循到实质有效的路径探析
互联网保险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以勾选确认或电子签名替代,须确保免责条款显著展示、通俗解释并全程留痕,续保时亦应重新履行。适用于线上投保流程设计、销售回溯管理及保险理赔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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