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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接管债务人作为管理人履职的第一步,对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至关重要。

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迅速席卷全国乃至全世界,严重影响世界的经济秩序和企业的生存,也掀起了新一轮的破产浪潮。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对破产管理人(以下或称管理人)的履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地法院纷纷出台管理人工作规范、指引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管理人的履职能力。2020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破产审理意见》),对管理人高效推进破产工作具有指导性意义。


光大清算重整团队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和教训,陆续推出有关管理人履职的系列文章,不断提升执业能力,依法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其中,接管债务人(以下或称破产企业)作为管理人履职的第一步,对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至关重要。笔者将在搜集各地法院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和大家探讨如何规范、高效地接管债务人。


一、接管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职责,管理人在被法院指定后的首要工作就是接管债务人,而如何接管债务人,如何高效、有效接管等,对管理人来说是一项兼具复杂性和挑战性的工作。


所以,在接管之前,管理人可以利用公开数据构画债务人的基本“图像”,做好相关的接管准备工作。


1.了解债务人基本工商登记情况


管理人可以通过调取工商内档、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天眼查、企查查等APP工具,初步了解债务人的基本信息,以及梳理债务人及相关人员(股东、董监高)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2.了解债务人诉讼、执行情况以及财产情况


根据《破产审理意见》第6、7条,管理人可以申请受理法院向管理人提供通过该院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到的有关债务人诉讼和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以及提供通过该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3.制作接管函件,向债务人相关人员送达


管理人收到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裁定书、决定书之后,草拟要求债务人配合接管的书面函件,并按照上述梳理确认的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联系地址进行送达,告知接管清单和接管要求,并明确告知不配合接管的法律责任。


4. 根据债务人类型不同,制定不同的接管方案


(1)针对不同的债务人,在前期了解、沟通的基础上,制作不同的交接清单、接管笔录等各类文件;

(2)根据债务人类型不同,轻资产、重资产,经营性、服务性,是否涉及特殊库存(如危险品)等,需要制定不同的接管方案,包括对接人员、接管场所、时间等,而且需要提前做好接收之后的管理方案,确保债务人财产的安全、价值不贬损。


二、接管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接管范围包括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法、全面接管才能保证破产程序高效顺利推进,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因此,理清接管范围和内容就显得很有必要。


(一) 接管印章、证照及相关资料等


1.印章


印章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级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我国具有特殊历史传统的因素下显得尤为重要。此前在网上备受热议的当当网李国庆“抢公章夺权”事件,就足以说明一二。

管理人应接管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一级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以及电子印章等。管理人可提前制作好印章交接表格,交接时依次在表格上盖上印样;同时有些企业涉及多套印章,需要在接管时做好交接笔录和登记确认,并及时与开户行核实原始印章。


2.证照


证照是一种资格证明,也是企业的身份识别文件。

管理人应接管的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户许可证(涉及原始密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等。


3.财务资料


财务资料作为企业的核心机密文件,可以充分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通过客观、真实的财务记录可以查清企业的债权债务,尤其对于破产清算案件,在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上非常重要。


管理人应接管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原始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银行票据、电子账等财务账及债务人涉及审计、评估、税务等资料。尤其现在互联网支付时代,还需要接管网络汇款(包括电脑端和移动端)涉及的U盾、数字证书等电子支付所需资料、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


4.人事资料


通过人事资料可以了解企业用工情况,董监高等人员是否存在不正常的过高收入,可以更好的帮助管理人主动核查职工债权等。


管理人应接管的员工人事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名册、劳动合同、入职手续、离职手续、职工联系方式、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缴纳记录等。


5.其他文书资料


通过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看出公司在经营期间规章制度是否完整,各类合同协议可以了解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通过诉讼材料进一步明确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情况等。


其他文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各类合同协议、债务人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及其案件材料等文件。


(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


关于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动产、货币资产(现金和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等。对于不能或不宜移动的不动产、大型机械设备等动产,管理人可进行现场查验清点,编制交接清单,移交相关权利证书。


应当注意的是,管理人应一并接管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相关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债务人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也当一并接管。接管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实际情况,决定一次性全面接管,还是进行分期、分批接管。管理人应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管理人和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三)接管债务人的经营


破产重整中,大多企业在法院裁定受理其重整申请时,企业仍在正常经营。此时,按照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全面接管企业;但企业管理涉及专业知识、经验以及现实的复杂情况,管理人很难短时间接手企业并迅速作出恰当的应对方案。为此,对于债务人经营的接管,笔者认为更多的是决策权的接管,是决策权让渡的宣示,对于经营权,在管理人未熟悉债务人情况之前,在不损害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应维持现状运营。


同时,根据笔者团队过往经验和教训,接管企业经营,建议做好以下功课:


(1)管理人团队配备具有管理、财务、运营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可以第一时间调配与债务人行业相关的该类人才参与管理;

(2)与债务人股东、尤其是经营团队做好充分的沟通工作,消除不应有的抵触情绪,理顺关系,目标一致;

(3)及时在债务人内部发布公告,稳定员工,平稳过渡;

(4)及时向法院、债务人行业的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争取支持。


三、接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一) 债务人人员不配合接管


基于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若债务人人员不配合接管会带来诸多隐患,尽管债务人人员持印章、证照实际上已不能再代表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但实践中却存在债务人人员不仅不配合接管,还恶意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对公司恶意负债等行为,这些不仅将进一步使公司财产减损,而且影响破产清算的进程,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难以保障。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对接管债务人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北京破产法庭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债务人财产接管工作。


实务中,管理人要求接管时,还会出现债务人人员不予理会、故意拖延或隐藏重要资料等不配合管理人接管的情形,对此,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人员申请法院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在最高院出台的《破产审理意见》中更是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进一步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18条中还明确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不准出境的决定,以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笔者团队处理跨境破产案件中,由于我国大陆地区法院对境外司法清盘令/管理人并不当然承认其效力,为此,境外管理人对于债务人在我国境内投资的企业很难顺利实现接管,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总会设置层层障碍、甚至危及人身安全,在此情况下,虽可启动公司控制权诉讼,但接管之路因此漫漫。特别是在目前全球破产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加强各国各地区的司法协作,对于跨境破产的发展大有裨益,也能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二) 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


在实务中,往往存在大量“三无企业”被申请破产的情形,笔者建议可以采取如下方式:(1)调取债务人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2)通过工商内档查询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同时调取其口卡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电话、寄送函件、上门实地走访等方式联系债务人。若穷尽上述方式后仍无法找到债务人有关人员,管理人无法完成对债务人的接管。


针对上述情形,根据《破产审理意见》的精神,这类案件可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缩短各项进程的期限,在受理破产之日起六个月内完结,真正使高效推进破产落到实处。


四、交接之后的管理


管理人与债务人交接之后,重在“管理”。即管理人应当对债务人交接的财产、印章、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保管,同时由管理人管理债务人的内部事务。此时,管理人需要保持自己独立的判断,适时作出恰当的决策,使各方利益最大化。


首先,对债务人印章、证照、文书等资料的管理。


(1)印章、证照等重要资料存放在管理人办公室,并采取加密措施(如保险柜),安排管理人人员专人负责保管,建章立制严格控制印章、证照的使用。(2)其他文书资料则可以分类整理,数量少的可存放于管理人办公室,由管理人人员专人保管。对于有些经营期限较长的破产企业,往往存在文书等资料数量多的情形,此时可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由管理人现场清点完后封存,继续由债务人保管,并告知其应妥善保管的义务,做好保管笔录。


其次,关于资产的管理。


(1)对于权属不清、存在争议或者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管理人应及时依法确权或登记;

(2)对于已接管的不动产,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可以采取对外租赁等方式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相应的孳息可用于购买银行内部资金池、中低风险、流动性强的理财产品;

(3)对于数量多、体积大等不宜移动的动产,可参照上述由债务人保管的情形,根据实际需要可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看管,待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财产变价方案后将财产变价;

(4)对于易损、易腐、价值明显减少、不宜保管的等物品,不及时变价会使得债务人资产贬值的,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后将此类财产变价;

(5)对于货币资产及银行存款,可及时存入或划入开立的管理人账户;

(6)对于债务人的应收款,应积极主动催收,加大诉讼追讨力度,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只是破产程序推进的开始,而交接也仅仅是其中一个步骤,交接之后更重要的工作在于管理。管理人在保障交接工作安全、高效的基础上,如何管理出效益,更是对管理人履职能力的重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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