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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要分享的主题是破产清算法律实务。以下主要为大家介绍以下四个部分内容:第一个部分是清算的地位;第二部分是破产清算的一些程序;第三部分是破产清算的主要的参与主体;第四部分是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的履职过程中的注意内容。



1 破产清算地位


根据目前的一个状况来看,大部分人对于破产的理解依然不深,认为企业破产是个不好的事情。国家在供给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两项文件中都提到了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性,我认为在很好地了解了破产文化、破产是什么地位以及破产的作用之后,才能加强企业对这两大决策部署的理解。南京中院院长孙道林,在《群众》期刊上面发表了一篇名为《推进破产审判,优化营商环境》的文章。这篇文章当中他对于破产文化的理解非常精准,他写道破产审判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它既是一种合法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是一种有效的拯救企业的拯救机制。对于债权人来讲,它可以实现最大公平的受偿;对于企业来讲,破产不仅意味着清理,也意味着保护,不仅只是失败出局,也可能是涅槃重生;对于政府部门而言,破产并不说明营商环境恶化,而是促进市场吐故纳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的方式。我认为这篇文章对于破产的理解是非常深刻的、非常到位的,对于普及破产文化非常有帮助,推荐大家认真阅读。


公司清算从法律上分为自行清算、强制清算以及破产清算,这些在《公司法》第十章都有专门的规定。自行清算是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清算的条件下,自行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逾期不自行清算,或者清算可能会损害到其他相关主体利益,法律就赋予债权人、股东,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请求的权利,法院会按照强制清算的规范流程受理强制清算。在资产可以偿还负债的情况下会提起强制清算,如果资不抵债,并且欠缺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能就会进行破产清算,他们之间也会转化。在强制清算的过程当中,清算组介入之后,发现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负债,这个时候除非所有的债权人能够达成债务清偿方案,那么就可以不转到破产清算,否则,在强制清算的时候,一旦发现企业资不抵债,便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实务当中其实更重要的一块是跨境破产的清算问题。中国和新加坡在司法圆桌论坛上面专门有一章就对于跨境破产进行研讨,而且在去年年底最高院在有关一带一路的新闻发布会上,跨境破产也已经被提上日程,特别是要加强研究跨境破产当中很重要的两个原则,一个是主要破产程序的原则,还有一个是主要利益中心地的原则。去年11月份,上海三中院受理了叶简明所控制的上海华信集团的破产清算案,当时香港法院已经针对华信集团香港子公司发出了临时的债权扣押令,金额大概是72亿港币。上海三中院受理之后,内地的破产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三中院的裁定,给予香港的华信资产破产保护,香港法院认可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相互认可的信号,以后的跨境破产的主要的研究方向可能就是这两个体系的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也为此成立了跨境破产清算的课题研究小组。


总的来说,破产的适用规则离不开上述的三种清算方式。自行清算主要的适用规则就是《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除了《公司法》之外,还有《破产法》、三个《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为了落实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在具体审判过程当中制定的指导意见,这些在实务中用的非常多,能够很好的指导法院的破产案件审判,也是我们工作当中主要参考的依据。


2 破产清算参与主体


在破产清算过程当中有很多的参与主体,破产法庭、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还有可能会遇到的破产重整的投资人,这些都是主要的一些参与主体。到目前为止,全国的中级法院的破产法庭有8家,基本上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这会起到很好的积极意义和示范作用。截止目前,全国成立了约58家管理人协会,它基本覆盖了全国各个省市和各省市的某些市县。2019年成立的最多,有33家。这意味的破产审判的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一个关心和认同。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从省到市包括一些县级法院,他们都会制定一些管理人名册,管理人被纳入管理人名册后才有资格接受法院的指定。其次,破产管理人也可以有很多的分级,法院系统内部也在对这些分级的指标进行细化和调整,来逐渐地提升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的能力和履职能力。


《破产法》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公平受偿,《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三的一个重要的基点就是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使其得到公平受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破产。例如北大方正集团直接就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重整当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引入投资人,如果投资人认可破产企业里的资源、资质,那么他可能会解决破产企业的流动性等一些问题,解除企业的破产危机,使其起死回生,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传统不良资产处置,除了催收清收、抵押权处置、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之外,破产清算也是很重要的一种。破产重整中除了纯粹的投资人,还有很多的金融机构,他们也会提供一些债务性的融资、资产抵押的融资,也是重要的参与主体。


3 破产清算程序


首先是直接破产,法院裁定受理之后,可能通过债权申报调查资产,发现企业确实资不抵债,就直接申请宣告破产,完成分配之后终结破产程序。


我们可能更多遇到的情况是在破产申请之后,投资人或者一定比例的债权人提出来重整,法院会根据情况来审核,如果不符合宣告你直接破产,如果符合条件,裁定同意重整。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在6个月之内提出,也可以延长3个月。如果没有按时提交,且没有得到法院的延期,也是宣布破产的一种情形。此外,重整计划草案需要法院表决,第一次表决后债权会议不通过,可以再协商一次,如果两次都没表决通过,那也只能宣告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通过了,法院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终止之后就执行重整计划,在这个过程当中,管理人也要监督投资人执行重整计划,如果不能执行或者执行不能也要宣告破产。


破产和解可以直接提出来,也可以在破产清算过程当中提出来。如果和解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基本上会裁定和解,如果不符合就直接宣告破产。在裁定和解之后,要讨论和解协议的草案,协议要得到债权人会议及法院的认可才能通过。如果说协议没有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通过了债权人会议但法院考虑到可能会损害的国家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等因素不认可,另外如果和解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欺骗、恶意串通,有可能会导致它无效,在这些情况下只能直接宣告破产。在破产和解协议经过债权人会议同意以及法院认可之后,执行法院最后裁定执行和解协议。如果执行和解协议后,出现执行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最终也是要宣告破产。


4 破产管理人的履职


一个案子到法院申请之后,一般来说法院受理之后会摇号,上海的司法实践是上海高院每周三下午会组织摇号,每两个礼拜间隔一次,每个案件会在上海高院入围的管理人名册里面摇到一家作为指定管理人,这家管理人摇到之后马上要把他破产管理人小组的成员报给法院,法院会出裁定书裁定债务人破产,同时会给破产管理人一个决定书,任命这家破产管理人团队里面的这些人是作为破产管理人履职。接到决定书之后破产管理人要接管破产企业,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审核债权,审查它的负债情况,应该如何进行清偿等,这会影响到后续破产分配方案或者财产管理方案。除此之外,接管了这些财产之后,如何来管理、变现、处置是管理人一个很重要职责之一。在理清债权债务之后,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过法院的裁定认可,再执行,最后管理人可能还有一个步骤就是注销企业。


具体来说,管理人在收到法院出决定书之后的合理操作是马上就要联系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留守的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程序。一般来说接到法院的决定书之后,会马上向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总监,及通过公开的途径查询得到的其他的人员,发接管的一些函件,函件当中会包括《破产法》的第15条上面规定的债务人应该配合做的一些事情,以及接管的内容,会有一个接管的清单。其次,确定函件的发送地址主要包括注册地址、工商内档里面查到的租赁地址以及通过网上公开查询,在企业年报当中申报的企业的通讯地址。如上述地址的函件都被退回,就要发到法定代表人、股东的户籍地址。如果户籍地址确实发不了,只能如实的向法院去汇报这个情况。除了发函之外,还有一项很重要的是要去他的注册地址或者是他的实际经营地址实地调查。具体是去现场查访,要跟物业、业主方去沟通,确定地址是否可用。按照法律规定,接管的内容包括破产企业的印章、证照、财产,包括它的不动产、车辆、设备、其它一些办公用品。交接时要制定表格并签字确认。在接管物业、危险品这类东西时要保证它的安全。还有一块重要的是财务资料,接管时找好审计机构一起接管。另外还要接管法院在执行过程当中扣押的一些物品,包括银行账户,如果里面有钱,要去协调执行法院,法院当时查封是采取司法限制措施的,需要让这些法院去解封这些措施,在解封的同时告知其把钱要划到管理人的账户,否则可能会出现债务人通过网银把钱划走的风险。


管理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责就是财产调查。财产调查就是调查债务人有哪些财产。在破产受理之后到破产分配财产之前,只要是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都属于破产财产。在破产宣告之前,它叫债务人财产,破产宣告之后,就变成破产财产。管理人会通过他的执行法院调查或者实地调查,比如查不动产要到房产交易中心,查证券要到中证登,查银行存款要去调银行的流水,车辆要去车管所,股权到工商,知识产权在商标局网站上查。2019年的12月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之后,今年上海市发布了关于营商环境的3.0版本的意见,总共36条,其中在第17条,就讲到了提高破产时效,优化营商环境,这里面就提到要给管理人开放关于不动产、特殊的动产、设备、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知识产权等查询的端口。通过推动府院联动机制,执行法官能查的东西,管理人也能够获得权限,这样会极大的方便管理人。 


财产调查过程当中有几个重要的点。比如应收账款属于债务人财产,应收账款里面的股东出资,不论是到期了要补交,未到期的要加速到期。董监高如果利用职务的便利取得非正常的收入也要退还。法院在执行过程当中,对于破产企业已经查扣的财产,或者资金已经划到法院账户,如果没有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这些也要退回。6个月之内对债务人的个别清偿的话,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属于个别清偿可撤销的范围主要有:债务人在6个月之内通过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定的债权已经执行的财产;为了经营生存缴付的水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实现了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客户的备付金,包括消费卡;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虽然最高院认为在补缴土地出让金之后,这份价值是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法院不认可,除非土地划拨地使用权是作为公司注册资本金入股进去的;执行当中已经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信托财产等。


债权审核之前,有一项债权申报的工作,即管理人要向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即网上能够查得到司法文书的债权人,发公告。在审核过程当中,管理人要双人复核,遇到债权审核中有争议的问题,需要进行讨论。另外,在《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三赋予了债权人一些知情权,规定管理人要把债权审核标准告诉债权人,对于认定哪些是优先债权,哪些是劣后债权,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在2018年3月份,全国审判会议纪要里把债权人分成优先债权和劣后债权,劣后债权就包括一些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关联方的一些债权。债权人对审核结果不认的可以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其他债权不认可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在债权审核过程中,管理人如果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有问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的方式,如果是针对公证债权文书则必须向法院申请不予认可公证债权文书,如果是针对仲裁,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仲裁。


在上述过程当中又涉及重整的话会转到破产重整的程序当中。在破产重整中,可能会招募投资人,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监督重整投资人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在和解过程中,要确保和解协议能够履行到位,这就是的管理人履职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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