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摘要]本文将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探讨教培行业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供企业自查自纠。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避免上述违法行为。

前言

近期,某出国留学机构老板找到笔者,说公司公众号发布的广告又被举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这已经不是该公司第一次被行政处罚了。该老板询问教育培训行业广告有哪些常见的“坑”,以及如何做到广告合规。

经检索,笔者发现,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竞争激烈,存在不少使用绝对化语言进行宣传、分公司“借用”总公司数据、做出保证性承诺、引用数据未标明出处等违法发布广告的情形。

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强对教培行业的监管力度,违法发布广告轻则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本文将采用以案释法的形式,探讨教培行业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供企业自查自纠。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防范建议,以期从源头上帮助企业避免上述违法行为。


一、教育培训行业违法发布广告的常见情形

(一)滥用“级”、“最”等绝对化用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典型案例

案例一[1] 

益博国际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在官方网站上对外发布了含有“为什么选择我们我们拥有最顶级的留学咨询辅导团队”和“益博国际咨询(上海)有限公司(EBF International Shanghai, Ltd)隶属于益博国际教育投资集团(EB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Group),中国最具前瞻性的留学及教育咨询机构”。该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案例二[2]

台州市椒江区环球语言培训学校在微信公众号和台州市椒江区环球语言培训学校网站发布“是全国最大的语言培训机构之一”,在问卷上宣传“中国雅思第一品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被处罚款20万元。

 

(二)引证内容未注明出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典型案例

案例三[3]

上海精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浦东第十七分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处张贴海报发布“2020年上海中高考状元花落精锐的宣传栏,页面显示中考状元624分(满分630分),中考600分以上136人,590-600分413人,中考达市重点录取分数线突破3700人,重点录取率达77.8%,哈佛班中考均分595分,最高614.5分,高考状元624分(满分660分),高考580分以上高分突破128人”且未表明引证内容出处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8万元。

案例四[4] 

上海棒呆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微信公众号“棒呆留学精选”上宣传“参与RSI的学生中有80%的学生被加州理工,杜克,哈佛,MIT,普林斯顿,斯坦福和耶鲁录取”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万元。

 

(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典型案例

案例五[5]

上海创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页面广告宣传中存在“全能签约保过班、签约保过班,押题综合命中率98.5%,语法专项命中率100%,全勤学员通过率95%”等保证性承诺的语言。经查,当事人通过对2019年前培训结果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够对应上述广告中涉及到的宣传数据,证实上述广告不涉及虚假,但存在有对培训效果做了明示或暗示保证性的承诺。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3200元。

案例六[6]

上海学敬会展服务中心在网站www.lutheran-hk.com  上宣传“25%达标全美前10大学,60%达标前30大学,几乎100%中国留学毕业生升入美国前50名大学”等宣传内容,被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发布保证性承诺广告,罚款7000元。

 

(四)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典型案例

案例七[7]

千奕(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在宣传、推销其海外留学项目服务过程中,当事人陆续在上海XX大学海外合作学院官方网站上的“2021年高中生日本留学直通车项目”、“2021年日本动漫、美术和服装设计类专业留学直通车”栏目中,制作并发布参加日本留学项目的受益学生的案例,并配有学生的个人形象照片及情况简介,被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人民币10万元。

案例八[8]

上海东笛文化艺术中心主要从事艺术辅导培训,在大众点评网络平台发布的“萨克斯精品体验课程”网页广告中介绍“教师均来自中国音乐学院、中国歌剧舞剧院、上海音乐学院、沈阳音乐学院、星海音乐学院、上海师范大学、北京舞蹈学院、浙江舞蹈学院、世界WDC华人国际标准舞、亚洲国际舞蹈教师协会、上海音乐协会”,并展示了部分教师的照片及文字介绍。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700元。

案例九[9]

上海雅堂体育训练有限公司主要开展少儿围棋培训业务,在自建网址为“http://www.tongyatang.com”  的公司网站上使用“世界冠军常昊推荐”字样,用于公司品牌和项目的推广。该广告使用专业人士名义做推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五)发布虚假广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典型案例

案例十[10]

藤门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将藤门全国各实体员工人数、全体招生官团队人数描述为藤门出国留学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被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构成“以虚假的广告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符合《广告法》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罚人民币4000元。

案例十一[11]

台州市椒江区环球语言培训学校在问卷、墙上海报、微信公众号、学校网站上发布自行编辑的内容,与环球英语总部提供的内容不同,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虚假广告,被罚款人民币40万元。


二、律师建议

(一)及时进行合规审查

笔者发现,教培机构在不同平台、网站上的广告信息有不同步的现象,存在删除了“公众号”违法广告却没删除“官方网站”违法广告的情形。因此建议教培机构及时审查、同步删除不同平台上的违法广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建议企业在发布广告前做好合规审查,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

 

(二)提前准备有关数据、商业荣誉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参照上述典型案例,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审查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内容真实性时,机构是否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是判定真实性的关键因素。如在案例五中,当事人提供的培训结果的数据统计分析,能够对应广告中涉及到的宣传数据,因此可以证实广告不涉及虚假。


三、拓展延伸:做好自己,不诋毁“友商”

在寰球艺藤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友好际联国际文化交流(北京)中心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中[12],法院认为,寰球艺藤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贼”“骗”等词汇指向友好际联国际文化交流(北京)中心,超越了对消费者善意提示的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友好际联国际文化交流(北京)中心产生负面认知和评价,进而损害其的商业信誉和服务声誉。因此,法院判定寰球艺藤国际教育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友好际联国际文化交流(北京)中心经济损失10000元、合理支出10000元。

此类在官方公众号中诋毁“友商”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系不正当竞争,而受到“友商”的起诉,因此不建议教培机构在广告中强调同行间的横向比较。


附注:

[1] 沪监管黄处字(2018)第012018000195号

[2] 椒市监处字〔2019〕347号

[3] 沪市监浦处〔2021〕152021001452号

[4] 沪市监杨处〔2021〕102021000909号

[5] 沪市监虹处〔2020〕092020000530号

[6] 沪市监崇处〔2021〕302020001384号

[7] 沪市监虹处〔2022〕092021002874号

[8]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654号

[9] 沪市监徐处〔2022〕042022000151号

[10] 沪监管黄处字(2019)第012018001880号

[11] 椒市监处字〔2019〕347号

[12] (2023)京73民终1062号


2024 ©光大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