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重组团队主办律师、跨境业务主管。
英国布里斯托大学国际商法学硕士。拥有私募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商事领域执业经验,主要协助团队主办律师处理境内及跨境破产清算、民商事诉讼等事务,为团队处理各类诉讼及非诉事宜提供可靠支持。
- 专业观点
2026.05.09
跨境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与法律适用探讨
跨境破产不当然排除约定法院对衍生争议的管辖;应结合争议与破产程序的关联、境外程序是否获认可、救济类型及准据法,判断是否集中管辖或中止。适用于跨境重整、维好协议、债权确认及平行诉讼安排。
2025.09.28
《企业破产法(修正草案)》第十四章 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观察与构想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已初步形成以法院协作、最密切联系、主要利益中心和公平清偿为核心的跨境破产框架,但协作路径、临时救济等仍待细化。适用于跨境破产管辖、外国程序承认及平行程序清偿。
2025.07.04
境外主要法域破产制度初探(二): 跨境重组语境下的英国实践与协同路径
英国SOA与RP为中资企业离岸债务重组提供可预期路径:英国法管辖可构成最低连接点,RP还可跨类别强制批准。适用于跨境融资条款设计、发行人重组法域选择及债权人前置谈判与异议准备。
2025.04.30
境外主要法域破产制度初探(一)下篇
2025.04.29
境外主要法域破产制度初探(一)上篇
本文上下篇聚焦于境外主要法域的破产框架下的不同机制,通过对破产程序启动、表决机制以及债权清偿顺序等方面的系统比较,揭示各法域在企业破产处理中的异同。研究涵盖英国、美国、亚洲地区(新加坡、日本、韩国)、欧洲以及开曼群岛与BVI等主要法域,以期为完善中国破产法提供国际经验借鉴。
2025.03.21
香港终审法院如何改写维好义务方赔偿格局——诺熙资本等诉北大方正终审案评析[2025]HKCFA 6
违反维好协议并不当然产生巨额赔偿:义务方可依约以贷款补足流动性,发行人或担保人不能证明净损失的,仅获名义赔偿;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受托人追索。适用于离岸债券违约、维好协议执行及跨境破产债权申报。
- 相关动态
联系我
如果您有法律上的问题需要咨询,或其他业务方面的合作,请给我留言,谢谢!
您的姓名(*):
您的联系方式(*):
留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