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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内在线音乐行业尸横遍野、艰难至此之际,就不要把功夫下在邪道上了。”

2022年4月27日,网易云音乐公众号刊载了一份《网易云音乐关于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声明中详细列举了腾讯音乐的“罪证”,并明确表示其已就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式提起诉讼。而腾讯音乐娱乐集团品牌公关负责人陈默稍晚时在其朋友圈作出了回应。


笔者拟在下文中浅析网易云音乐在声明中所陈述内容的法律性质。(声明内容详见:网易云音乐关于起诉腾讯音乐不正当竞争的声明(qq.com))


网易云音乐至今未披露诉讼细节,笔者推测,若网易云音乐所述属实,其应已提起数个诉讼,且案由的选择不止仅限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实务中,虽然绝大部分法院均秉持反不正当竞争法仅在原告的主张依据知识产权专门法无法获得支持,且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立法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才存在适用的必要和空间。(2022年3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再次确认了前述观点,见下图)


但是,基于两者法律位阶相同,保护的法益不同,属于平行的两个请求。实践中,原告方在起诉时往往会同时选择两个案由分别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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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的分析主要基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展开。


一、QQ音乐的分区域播放功能 


网易云音乐控诉的第一宗罪为:QQ音乐在网易云音乐监管薄弱区域播放未经其授权的音乐作品。


该行为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制的内容,即QQ音乐未经网易云音乐的许可,在平台上上架(无论是全区域还是部分区域)网易云音乐为权利人的音乐作品,侵犯了网易云音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此逻辑下,网易云音乐需要针对每一个音乐作品分别提起诉讼。


但若仅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诉讼,虽然只保护了音乐作品在传播中产生的专有权利,但网易云音乐在经营中产生的的竞争利益显然并未得到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同时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为原则性规定,为防止原则规定适用的随意性,法院会遵循谦抑性原则,谨慎适用。因此,诉讼时应当就QQ音乐违反“商业道德”进行着重论述和举证。



二、QQ音乐的导入外部歌单功能 


网易云音乐控诉的第二宗罪为:QQ音乐通过在其指定区域粘贴目标音乐作品的链接,使得用户能够将网易云音乐的歌曲导入QQ平台进行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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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实际包含了:复制网易云音乐作品链接-粘贴链接-导入QQ音乐歌单这样一个完整的过程。根据声明中的现有的有限信息,该行为究竟如何定性无法一概而论。


声明中,网易云音乐贴出的3张截图分别是关于1)《错位时空》在QQ音乐上无音源2)通过导入外部歌单功能导入该曲3)歌曲正常播放。但值得注意的是,《错位时空》并非网易云音乐的VIP歌曲(即网易云音乐可能并非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适格主体),同时截图并未体现《错位时空》是通过复制网易云音乐的链接实现的导入。除前述关于权利主体及证据链不完整的问题外,还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思考:


1、是否只能导入QQ音乐服务器中已有的歌曲?


假设导入外部歌单功能仅仅是帮助用户实现不同平台歌曲整合的功能,且整合的内容仅限于QQ音乐已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则网易云音乐的控诉并无法律支撑。若该功能能够实现导入后播放本身不存在于其服务器的歌曲,这时候就要考虑问题2。


2、导入歌单的行为实质是设置深层链接行为还是将音乐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


如果属于破坏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设置了针对被链接网站的深层链接行为,根据服务器标准,由于不涉及对作品任何数据形式的传输,则不属于《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这时可考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保护降低的用户粘度、会员费收入等经营中的竞争利益。虽然深层链接行为尚未上升到公认的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但目前,针对互联网领域一些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院仍会适用该条款进行调整。


如果属于将音乐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中的行为,则落入《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



三、“洗歌”行为(同名假冒、抄袭歌曲)


网易云音乐控诉的第三宗罪为:QQ音乐、酷狗音乐、酷我音乐在网易云音乐首次发表爆款音乐后不久便在平台上发布1)同名不同内容的歌曲2)翻唱版本的同首歌曲。


上述行为首要考虑的问题为谁是这些所谓“洗歌歌曲”的发布主体。笔者推测,这些歌曲的发布主体主要为平台用户。在此前提条件下,则需要讨论1)平台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直接侵权行为2)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一般来说,个人用户不会花费大量的金钱去获得原创词曲作者的授权,因此在假定平台用户的行为构成了直接侵权的前提下,探讨腾讯音乐旗下的这些平台是否构成帮助侵权。(以QQ音乐为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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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QQ音乐平台用户上传歌曲的界面



从上图可知,QQ音乐平台会对用户上传的歌曲进行审查,即平台不仅扮演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鉴于QQ音乐平台设置了发布前的审核模式,其很难援引“红旗原则”进行免责。



四、抄袭视觉设计、产品功能、创新机


网易云音乐控诉的第四宗罪为:QQ音乐、酷狗音乐抄袭网易云音乐的“一起听”、“云贝推歌”功能及界面设计。


针对抄袭两项产品功能的指控,陈默已在其朋友圈内发布相关证据予以抗辩,笔者在此就产品功能抄袭方面不再过多赘述。针对网易云音乐控诉的界面设计抄袭行为,首先需要判断网易云音乐的界面涉及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或《专利权法》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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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关于黑胶播放界面,网易云音乐于2016年7月申请了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未检索到“一起听”及“云贝推歌”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


那么“一起听”及“云贝推歌”界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笔者认为,该界面所用的色彩、文字、符号就单个元素来看或来自公有领域,但界面的设计者将上述各元素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非简单排列,给人以视觉上的美感,其对颜色、内容的选择及布局编排体现了独特构思,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同时,笔者认为黑胶播放界面也同理构成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网易云音乐可择一进行主张。


最后,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判断相关界面是否侵犯网易云音乐的著作权。



综上,虽然笔者站在网易云音乐的角度分析腾讯音乐相关行为的法律性质,但鉴于网易云音乐也存在相同或类似的行为,上述分析同样适用于网易云音乐。

网易云音乐与腾讯音乐可谓积怨已深,战争也旷日持久。从市场份额之争到周杰伦音乐版权事件,两家的战火连绵不绝。网易云音乐因独家版权连续多年亏损,而腾讯音乐也因独家版权,成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重点整治对象。谁也没有成为最大赢家。


从法律层面,网易云音乐的此次出击并非万全之策,而从普通用户的角度,两家的拉锯战也并未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两家作为国内音乐平台的巨头,均有着深厚的受众群体,只有不断地创新和以用户为本的理念才能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永留一席之地。


法律只是一把保护伞,能够阻挡外部的攻击,却无法拯救内部的枯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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