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摘要]如果公司仅以疫情作为直接理由进行裁员,必然属于违法解除,但如果满足其他条件,则有可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疫情冲击下,不少公司面临前所未有的经济压力,无奈之下选择断臂求生,以削减人力成本的方式维持公司生存。然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大环境下,合规裁员并非易事,除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外,裁员的理由也需合法合理。

 

我们直接上结论:如果公司仅以疫情作为直接理由进行裁员,必然属于违法解除,但如果满足其他条件,则有可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下文主要通过案例分析,介绍两种裁员方式。


一、疫情是否适用无过失性辞退中的客观情况发生改变?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规定了一种公司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即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资双方经协商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该情况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后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那疫情是否构成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呢?我们先看下面两个案例。

 

案例:(2021)沪01民终2849号

案情:B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告知客观情况并表示协商意愿,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发出解除通知,通知载明:“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订单量急剧缩减,本单位现定于2020年6月17日与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新冠疫情并不足以令本案讼争双方订立之劳动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故判决B公司解除违法。

 

案例:(2021)沪01民终8978号

案情:2020年3月,C公司开会告知员工因受客户需求升级,业务运营结构调整、经济成本、疫情等多种因素影响所致的影响,其原岗位被取消。同日,人力资源部向其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在会议中已经陈述了岗位裁撤的原因,可以考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寻找内部机会。用经过多次协商未能就变更岗位达成一致,C公司于2020年5月发出解除通知,通知载明:“由于……业务发展发生变化,您的工作岗位被裁减。就此裁员事宜,公司已经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公司工会说明情况。鉴于此,公司特此正式通知您……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解除公司与您的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在原岗位被取消后,C公司多次通知可在公司内部申请与其技术、客户背景、职级相匹配的其他岗位,并列明了所推荐工作机会的具体职位、职级、组织架构及申请链接等,但曾睿志坚持认为客户升级后,其有能力继续胜任工作和岗位,一直未申请新的岗位。应当认定C公司已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C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不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分析:司法实践中会考虑两方面因素:其一,受影响的程度是否根本上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二,作为用人单位是否对变更劳动合同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用人单位受到疫情影响,能否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可以明确的是,疫情不能直接作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理由,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将构成违法解除。但受疫情影响间接导致公司业务结构、组织架构等生变化(比如因为疫情冲击导致业务萎缩进而整个部门裁撤),则有可能认定为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除此之外,公司还要与员工完成形式上的协商,以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

 

二、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原因进行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但这几乎是一条只停留在书本里的法条。经济性裁员的风险其实和疫情没有关系,这种裁员在司法实践中本身就很难操作,不仅需要符合法定情形,还需要满足诸多程序性要求,即使程序都做到了合规,在认定企业是否符合裁员情形时也绝难通过,成功的案例屈指可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不建议使用经济性裁员。


案例:(2021)沪0104民初3060号

案情:A公司2020年6月向员工发送关于公司经济性裁员的通知,载明:“2020年疫情给全国各行各业带来了很多改变,给公司的业务发展及融资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伴随着公司收入结构和组织变化等因素的调整,公司今天很遗憾的通知全体职工,公司决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进行经济性裁员。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除了裁减人数要符合规定外,另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现A公司确认其处没有工会,也未举证证明其曾在裁员前听取全体职工的意见,也确认未曾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故其裁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分析:该案例中的公司以疫情为由,但程序不合法,经济性裁员自然败诉,但即使程序要求都做到了,也大概率被驳回。

 

 

结语:上海市人社局于3月底曾发布《本市人社领域全力支持抗击疫情的若干政策措施》,4月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并联合上海市高院发布了《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其中关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节中提到要兼顾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鼓励双方相互体谅、互帮互助、尽可能协商解决等。

 

企业若确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我们还是建议企业与专业团队进行深入探讨,拟定最为合理合法的方案,并充分与员工进行协商,共克时艰。

2024 ©光大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