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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通知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相关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会抗辩称收到的通知并非有效通知,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通知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如何发出通知才有效,成为 “通知-删除”规则的关键点。


案例


原告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翡翠东方公司”),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百度网讯公司”)。


电视剧《超时空男臣》是TVB拍摄发行的电视剧。2019年1月TVB向翡翠东方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将“所有新媒体平台放映权”和“制止侵权的权利”独家授权给翡翠东方公司,并同意转授权。


百度网讯公司是“好看视频”app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好看视频”向用户提供网络储存空间服务,用户也可以通过百家号平台上传分享视频。


翡翠东方公司发现“好看视频”上存在大量与《超时空男臣》相关的短视频。2019年4月,翡翠东方公司前往浦东公证处进行公证,进入“好看视频”搜索“超时空男臣”字样,出现数百个视频,点击其中10个下载,将显示的手机界面依次截屏,并形成公证书。6月21日向百度网讯公司寄送律师函,函件中提供了10个下载视频的截图,和70多条视频检索结果截图(受屏幕显示限制,部分视频标题及上传者名称不完整),但是函件中没有列明视频清单。百度网讯公司在6月25日删除了上述10个视频。


2019年7月,翡翠东方公司再次前往浦东公证处,使用“好看视频”搜索“超时空男臣”,点击8个视频下载,形成截屏并制作公证书。百度网讯公司在12月2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和证据副本,12月9日删除上述8个视频。

翡翠东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百度网讯公司停止通过“好看视频”app传播《超时空男臣》、赔偿损失和维权合理开支。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百度网讯公司是否在收到翡翠东方公司的通知后,及时采取了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百度网讯公司认为翡翠东方公司发送的投诉材料不清晰不完整,不构成有效通知,“涉嫌侵权部分截图”中显示的条目众多,没有提供视频的具体URL地址(统一资源定位符)。而且在收到通知后已经通过人工检索的方式尽量删除相关视频链接。


对此法院认为:在裁量平台注意义务,特别是规范涉“通知-删除”规则事务操作时,既不应对平台课以过于严苛的审查义务,也要避免对维权造成不便。在投诉通知中附上争议视频的具体名称和网络地址可以便于平台及时核查,对权利人而言也并非额外的负担。翡翠东方公司在2019621日发送的律师函中提出要求平台停止传播《超时空男臣》这一概括性要求,涉及众多视频条目且无视频链接地址,百度网讯公司收到后人工找寻后删除,时间尚属合理,对于未及时删除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的主张难以支持。


法律分析


1 ► 关于有效通知的法律规定


关于网络侵权通知发送的形式和内容等,主要见于以下规定(以时间为序):

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于2006年;2、《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14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于2014年;

4、《电子商务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8月31日通过;

5、《民法典》,法律,全国人大2020年5月28日通过。


2 ► 有效通知的形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网络侵权通知的有效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新的技术形式出现,特别是app的广泛应用之后,大量的维权信息通过app或者网站内提交。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作为有效的通知方式。从数据传输、确认和保管角度,该种通知举证难度较大。


因此严格从现有规定出发,在遇到非侵犯人身权益的案件,还是需要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知。当然在个案审查中,如能确认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提交通知,也确认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收到通知的,大概率会被认定为有效通知。


3 ► 有效通知的内容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效通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

真实且明确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权利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则便于就相关情况进行反馈、沟通及转送提供者不侵权声明等。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特别注明了“地址”,从文意上讲地址可以包括在“联系方式”之中,且由于通讯方式的改变,其他联系方式可能更为有效和直接。


2、 侵权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侵权内容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经由链接指向其他网站。大多数的通知中会提到“侵权内容”,如本案中翡翠东方公司函件中通过截屏方式列举了70多项侵权内容的名称。但是,网络地址或链接通常会被忽略,也就是如何定位侵权内容。鉴于现在网络存在海量信息,没有准确的侵权信息定位会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和删除、屏蔽或删除链接造成困难。司法解释中将任务分配给权利人具有合理性,因此在通知中应当特别注意列明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链接。


3、构成侵权的理由和初步证明材料

虽然不能对于通知有过于严苛的证据要求,但是为了让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做出初步判断,权利人仍然需要提供相关依据。


首先是权利证明。包括证书以及授权文书等,证明权利人系适格主体。其次是侵权理由。即为什么认为构成侵权,并提供认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综上,只有符合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内容,并在依法送达后才能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删除通知”,在此基础上判断其是否要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否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未收到有效通知”为理由免除责任。


此外,大型网络服务提供商有能力对明显违规的内容、通知、反通知进行审查;对于重复侵权的用户和作品,此类主体也应当主动筛查。这些情况下,通知的举证义务相应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被动依赖“通知-删除”规则的未必能够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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