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最近一段时间来,涉及直播行业、网络主播的处罚消息不绝于耳:今年十月初,“郑州追征一网红主播600多万税款”的词条冲上微博热搜;未几,杭州市税务部门也因朱宸慧、林珊珊两名网络主播涉嫌偷逃税款,对二人分别追缴并处以罚款六千余万、二千余万。
日前,杭州市税务部门又发现网络主播黄薇涉嫌偷逃税款,对其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惊天数额一举引爆舆论的同时,也将直播行业、网络主播涉税犯罪的风险冲上前滩。如何规避涉税犯罪风险成为直播行业与网络主播不得不直面的课题。
行业的成功有着共许的商业思维,在奉行成功通则的同时,也共享着行业通病。本文以“底线风险控制、避免发生最糟糕事件”为出发点,结合直播行业、主播职业与涉税犯罪的一般经验,为直播行业与网络主播进行一次涉刑风险的排查与预检。
#01 “犯了但又没完全犯”的逃税罪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要点解读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万元,数额巨大暂无明确标准。无论是从网络主播的职业特性还是从目前所公布出来的新闻,涉案人都轻而易举地可以达到数额巨大的范畴。
但目前,各个网络主播因涉嫌偷逃税款而面临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与并处罚款,无论金额如何骇人,但总归免于牢狱之灾。之所以会有“一线生机”,是由于逃税罪特殊的立法设计。由于税务工作涉及到税基、税率、缴纳、报税政策及其他要素等一整个庞杂的体系,以及避税存在的普遍性,本条第四款规定了一项处罚阻却事由,学者们称之为客观处罚条件。这也是整部刑法中,唯一专门规定有阻却事由的具体犯罪。
根据该款规定,及时配合履行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及时缴纳欠缴税金、滞纳金、罚金,可以免于刑事责任或者不触发该条法律的适用。但是,这种“立法优惠”的适用是有限度的:
其一,限于“首次”。已经被处罚过的网络主播,其可罚性、主观明知等方面,都与首次涉嫌者存在明显差别。
其二,限于“纳税人”,不包括“扣缴义务人”。这一点其实更为重要。按照行业生态来看,网络主播的背后,是一整套文宣、拍摄、写稿、培训、商务团队,他们受聘并供职于公司。根据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缴纳方式来看,相当多的个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的手段逃避应缴税款的,是无法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免于刑事责任的。进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规定,如果是网络主播等纳税人,授意或与扣缴义务人共谋实施上述行为,就同样存在涉刑风险。
# 02“不想犯却犯了” 的虚开类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综合所得税率,按综合所得计算为45%、按经营所得计算为35%。以直播行业的收入情况来对应应征税率,各网络主播普遍将面临较高的税负。再考虑到流量、团队、直播费用、商务策划等实际成本,实际所得将进一步缩水。“节税避税”的想法不免应运而生。
参考其他行业常见的“节税”做法和司法实践中已有涉税犯罪手法,直播行业中降低主播与公司税负的做法,极可能在没有本无骗税意图的情况下,误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两项罪名。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系及要点解读
1. 开展直播业务的企业的节税做法之一就是做高成本、降低税基。为此,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常常出现不实采购与支出,将与企业经营或取得收入无关的、未实际发生的开支编列入公司的成本。一旦税务部门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相关成本异常,企业又难以举证说明相关支出属于真实或合理的成本,涉嫌虚开发票罪的刑事风险极高。
2. 开展直播业务的企业及主播的另一节税做法包装法律关系以改变税基。近年来伴随着灵活用工模式的兴起与新冠疫情对国民经济造成的严重冲击,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于第三方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将本属于劳动关系的员工通过第三方平台包装成灵活用工。一旦完成这种包装,一般是由第三方平台完成代征代缴,综合税负约在6%-9%之间。企业与劳动者的税负都大大降低,企业可将第三方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一步降低税负。这种不发生真实交易、包装身份与法律关系、甚至发生资金回流的行为,企业与配合实施的主播、团队成员,实践中又易触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
3.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虚开金额达到五万元,即属于数额较大,虚开金额达到二百五十万元,即属于数额巨大。虚开发票罪的数额标准暂无明确规定。从事实上说,方式二更容易实现降低企业与主播税负的设想。对应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后者的打击也更为严厉。
#03 合规提示
结合直播行业、网络主播的涉税犯罪风险及司法实践经验,本文提供如下合规建议:
1. 如实申报。伴随着金税四期的推广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当前税务主管部门稽查涉税犯罪时,往往能够通过算法与数据比对较为精准地发现异常数据与案件线索。在大数据的监管下,主播与企业想通过隐匿收入不缴税已完全不具有可行性。
因此,最基本的合规要求和实践操作就是要如实申报。在如实申报的基础上,因为对具体税收制度理解错误、错误适用报税政策、税务处理原则与会计处理原则的差异导致的摊销误差等“技术原因”而“漏税”的,只会产生“补缴责任”而不致产生“牢狱之灾”。
2. 要结合第三方机构的税务筹划功能与法律风险控制功能。笔者注意到,黄薇被处罚的新闻公布后,其配偶发布了一则致歉信。其中提及团队运行中已经聘用专业机构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之所以还出现这样的问题,关键还在于合规建设自身的特性。一项有效的合规建议,往往既需要熟悉行业政策与操作,也要熟稔法律规定与实践。尤其是我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极其讲究实质与穿透,脱离司法实践背景下的筹划,无论如何搭建结构,也很难仅通过强调“形式合法”而摆脱法律责任。
因此,直播行业或网络主播无论基于何种考虑开展税务筹划,都需要兼顾经济利益的考虑与法律风险的控制,发挥不同第三方机构的不同职能。针对具体的问题点,有针对性的从行业与法律的双重角度切入,避免“有害筹划”或“无效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