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正肆虐全球,各国政府虽全力防控,但传播速度难以抵挡,全球疫情拐点至今仍未出现。本次疫情对全球经济已造成前所未有的重创,诸多行业被迫停摆,迎来了凛冬。比如,2020年3月2日,日本神户夜光邮轮公司申请破产;4月1日,美国怀廷石油公司申请破产保护;4月11日,新西兰快餐巨头汉堡王宣布进入破产接管;4月21日,航空业巨头,维珍澳大利亚航空宣告破产;同日,百年足球俱乐部莱尔宣告正式启动破产程序……酒店、餐饮业、旅游业等均不可幸免。
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境破产将会是今后破产领域的重要议题,中国作为世界制造业大国、第二大经济体是否能在跨境破产中扮演好角色,也将决定我们在全球一体化时代中的话语权和国际地位。本文中,笔者将简述跨境破产的发展历程,其是如何发挥对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经济秩序的保护作用,并且因此次疫情,跨境破产将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
一、跨境破产的发展历程
目前在国际上较为通行的跨境破产的法律渊源是1997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跨境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其目的即为“求同存异”,协助各国为其破产法配备一个现代化、协调和公平的框架,以便更有效地应对跨境破产的情况,在尊重不同法域破产法差异的基础上,鼓励各国及地区在跨境破产的领域互相合作协助 。除了《示范法》以外,各区域之间达成了协议并出台相关的跨境破产文件,各国际组织以此开展研究,例如美国法律协会出台的《合作原则》,旨在处理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内的跨境破产问题;欧盟于2015年通过的《欧盟破产程序规则》,建立了跨境破产案件的数据共享机制。全球一体化使得各经济体之间日益紧密,跨境破产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唯 有各国的通力合作才能有效推进。
中国并非《示范法》的成员,也未加入有关跨境破产的多边国际条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也仅在第五条对跨境破产有所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第五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只有对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才能承认和执行,然而在实践中,此条规定极大限制债权人的权益,因为从法院受理破产至裁定破产,往往历时很长,若法院不及时采取相关救济手段,债务人很有可能将财产藏匿转移,因此也就无法起到跨国破产案件多边协作的目的 。
目前,中国大陆司法机关、学界及实务界正对跨境破产进行深入研究和学习,已列入立法调整规划中。2019年8月2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在第三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将就“跨境破产管辖权,外国破产代表及债权人的地位与待遇,对外国破产程序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和方式,对外国破产程序中的其他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等方面予以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第31条规定“完善跨境破产协调机制,探索主要破产程序和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的适用,依法保护债权人和投资人权益。”
二、跨境破产的保护作用
首先,跨境破产制度能保护债务人。通常而言,适用于跨境破产的企业往往有着成熟的运营体系、完备的供应系统、丰富的管理经验等。在疫情期间,大多因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此时,跨境破产制度可能成为债务人最后的救命稻草。因为,破产清算不仅仅意味着终结企业,也可能是一种拯救企业的机制,让企业涅槃重生 。如债务人可通过引进投资人,整合存量资源,推进破产重整程序,使债务人“起死回生”,摆脱困境;还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进入破产和解程序,避免债务人被清算终结,保留优质资源。跨国企业往往具有被重整及和解的潜力,因此未来市场十分可期。
其次,跨境破产制度能保护债权人。以中国大陆为例,若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域外破产程序被承认之前,债务人已有充足的时间转移、藏匿资产。如此,第五条形同虚设,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而及时的保障。反观,在上海华信集团破产清算案中,正是因为香港法院承认了上海三中院对于华信集团的破产裁定,并终止了华信集团在香港的所有程序(包括第三债务人的法律程序) ,才有效避免了债权人的损失。由此可以得出,只有成熟的跨境破产制度,使各国间的协作配合,才能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跨境破产制度可以维护、重建经济秩序。市场退出机制是评价“营商环境”一个重要指标,经济体的消亡对整个经济环境都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尤其在当前疫情期间,跨国企业未必能捱过经济寒冬。若没有一个完备的市场拯救机制,各国之间不采取互相协作的态度和模式,不仅对本国的经济造成影响,对全球的经济也是重创。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即使国内疫情已被控制,但国外疫情爆发导致大批外贸订单被迫取消,国内大量工厂将处于停工状态,工人无法复工,这也很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因此,完善跨境破产的相关法规以及加强国际合作,迫在眉睫。
三、疫情背景下跨境破产的发展
本次疫情下,全球各类经济体均遭重创,正如开篇所言,不少跨国企业已申请破产保护。同时,硬币都有两面,跨国破产也可能因疫情迎来发展机遇。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必须要承担起大国责任。虽然中国大陆对于跨境破产的立法还不是很完善,相对封闭和保守,但国家近年来一直释放积极信号,跨境破产领域亟待立法完善,突如其来的疫情使之变得格外紧迫。
笔者建议,在跨境破产领域,我国可以引入“主要利益中心”制度,将债务人主要营业地进行的破产程序作为主要程序,在主要营业地以外进行的破产程序作为非主要程序 。同时降低并放宽我国承认和执行域外破产程序的门槛,这不仅可以促使我国与其他国家及地区达成良好的协作关系,相应也可以使中国的破产程序在域外得到更多的救济 。同样,中国也可以借鉴欧盟的跨境破产规则,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建立起破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虽有学者认为因受限于区域间的发展不平衡,各国家见得实体法律规则不一,因此难以复制欧盟的模式 ,笔者对此表示认可,但同样也认为目前境遇特殊,中国应尽可能采取开放的态度,加快与贸易往来频繁的国家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协议,并将双边协议扩大解释为《企业破产法》第五条中的“国际条约” ,以此推进跨境破产协作,在疫情之后的经济复苏中贡献负责任大国的力量。
结语
疫情可能在短期内被控制,然而因疫情所导致的大量跨国企业的破产程序却将持续数年,对经济的重创也可能造成长期影响。中国只有秉持开放的态度,加快跨境破产领域的立法改革,与各国及地区互相协助配合,才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中国应利用此次危机,将其转化为机遇,以此在国际上树立起积极开放的大国形象,掌握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