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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对外开放持续深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不仅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成效的显著提升,也反映了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积极参与和贡献的趋势。修订工作既是对现有仲裁制度的系统性完善,也是为了更好地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接轨。修订后的仲裁法不仅强化了仲裁的公信力与执行力,还通过制度创新为商事调解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核心环节,仲裁与调解的衔接机制的制度效能释放,对于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具有显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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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修订的背景与时代需求

《仲裁法》的修订背景与时代需求紧密相连。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商事活动的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仲裁机制在效率、灵活性和国际化程度上面临挑战。修订旨在回应商事主体对争议解决机制高效、便捷、专业的需求,同时适应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展趋势,提升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一)现行仲裁制度的实践困境

自1995年《仲裁法》实施以来,我国仲裁机构数量从最初的11家增长至2024年的282家,处理的案件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覆盖金融、电子商务、海事海商等20余个领域。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现行仲裁制度暴露出三大短板:首先,涉外仲裁规则在临时措施执行、仲裁员信息披露等方面与《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存在差距,显示出缺乏国际兼容性;其次,部分仲裁机构治理结构行政化倾向明显,依赖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市场化运作机制尚未健全;最后,仲裁与调解的衔接机制碎片化,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依赖司法确认程序,导致跨境争议解决效率低下。


(二)国际竞争格局的倒逼效应

根据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伦敦、新加坡、中国香港连续五年占据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三位,其核心优势在于仲裁规则的创新性与调解仲裁衔接机制的高效性。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推出的“仲裁-调解-仲裁”(AMA)模式,将调解成功率大幅提升。我国若要在国际仲裁市场占据10%以上的份额,必须通过立法突破构建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争议解决体系。


(三)国家战略的制度支撑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国务院《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2025年前建立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仲裁规则体系。此次修订新增的“临时仲裁”制度,允许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涉外纠纷实行境内仲裁,是对国家战略的直接回应。根据上海自贸试验区的试点经验,临时仲裁制度的实施显著缩短了涉外案件的处理周期,并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



二、仲裁实践中对调解制度的优化

新修订的《仲裁法》虽然在调解条文上未作变动,但在商事仲裁实践中,调解的创新做法不断涌现,反映了调解在商事争议解决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一)在线调解平台的广泛应用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调解平台在商事仲裁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这些平台通过视频会议、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实现了调解的远程化和高效化。在线调解不仅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还能够突破地域限制,使跨国商事争议的调解更加便捷。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推出的在线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


(二)调解与仲裁程序的深度融合

在商事仲裁实践中,调解与仲裁程序的深度融合成为一种趋势。许多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引入了“调解-仲裁”模式,即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由仲裁员或专门的调解员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如果调解不成功,则继续仲裁程序。此模式不仅提升了争议解决的效率,更强化了调解的法律效力。


(三)专业调解员的引入与培训

商事争议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因此,引入具有专业背景的调解员成为调解实践中的一大创新。众多仲裁机构纷纷聘请具有深厚行业经验的专家担任调解员,以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与实效性。此外,仲裁机构还加强了对调解员的培训,提升其调解技巧和法律素养,以更好地满足商事争议解决的需求。


(四)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机制

为进一步增强调解协议在法律层面的实际效力,确保其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部分具有前瞻视野的仲裁机构已开始积极尝试并探索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机制。具体而言,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将原本仅具协商性质的调解协议,正式转变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如此一来,调解协议便能获得与法院正式判决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不仅极大地增强了调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有效减少了因协议执行不力而引发的后续纠纷,同时也显著提升了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事人更加愿意信赖并采用调解这一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仲裁与调解制度的有机结合,优化了整体的纠纷解决机制。



三、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演进与国际接轨

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发展演进经历了从传统调解到现代专业化、国际化调解的转变。早期调解主要依赖民间习惯和行政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调解逐渐纳入法律框架,成为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制度建设的三个阶段

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经历了从体系分离到效力升级再到国际接轨的演进: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首次将商事调解从人民调解中独立出来;2016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构建“调解-确认-执行”完整链条;2020年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建立跨境调解执行机制。2024年,随着商事调解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全国商事调解组织数量显著增加,各地纷纷成立商事调解机构。到了2025年,上海更是成立了第一家由司法部赋码的商事调解机构——“东方国际商事调解院”,标志着商事调解服务的进一步专业化和规范化。


(二)专业调解体系的构建要素

相较于传统人民调解,商事调解呈现四大特征:其一,主体专业化,要求调解员具备特定领域资质,如证券从业资格、专利代理人资格;其二,流程标准化,建立利益分析、方案设计、条款磋商等七步调解流程;其三,服务定制化,提供双语调解、在线调解、专家评估等差异化服务;其四,保密严格化,执行国际商事调解保密规则,设置信息隔离墙制度。商事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大多选择保密条款,有利于在案件调解成功后继续维持商业合作关系。


(三)《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落地实践

作为首批签署国,我国虽未完成国内批准程序,但已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构建实施框架。2024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商务委、公安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工商联等出台《关于促进本市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与已有的法律和实践相结合,明确调解协议可经三种途径获得强制执行力:其一,法院司法确认;其二,仲裁机构转化为裁决书;其三,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通过仲裁机构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是实现我国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手段,仲裁转化程序将调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书,实现全球195个《纽约公约》缔约国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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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事调解立法进程的突破性进展

我国商事调解虽未形成统一立法,但是散见于各处。这些立法突破有效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全,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有力支撑,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成熟和完善。


(一)国家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

根据2025年5月2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该法律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商事调解的地位,并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商事调解机构参与纠纷的化解。这一条款标志着商事调解正式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为后续专项立法奠定基础。司法部于2025年5月27日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商事调解制度的里程碑,该条例系统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调解员资质要求、调解程序规范等核心内容,首次在国家层面构建起完整的商事调解制度框架。


(二)地方立法的创新实践

在中央立法推动下,地方立法呈现多点突破态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出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该条例明确鼓励商会设立商事调解组织,以促进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例如,该条例在总则中规定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含义,即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构建有机衔接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责任,以及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合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这些地方性法规在组织设立、程序保障、效力确认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据统计,2023-2024年间全国新增306家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商事调解组织,形成社会力量主导、行业协会参与的多元化发展格局。


(三)国际规则的对接融合

中国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制度与国际接轨。继2019年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后,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在中国香港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调解领域的一个重大突破。国际调解院,作为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旨在实现争端各方的合作共赢,对完善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和国际秩序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公约规定85个缔约方共同设立国际调解院,总部设在中国香港,标志着中国主导构建国际商事调解新秩序。国内立法在调解协议效力、跨境执行机制等方面与公约保持高度契合,例如《商事调解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涉外调解协议可依据公约申请跨境执行。


五、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的完善

商事调解以其灵活性、高效性和低成本的特点,逐渐成为商事主体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而仲裁法则以其独立性、专业性和终局性受到广泛认可。如何在立法层面实现商事调解与仲裁法的有效衔接,成为当前理论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一)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商事调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应当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将其正式作为一项独立的争议解决机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具体而言,可以借鉴国际上成熟的商事调解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在这部法律中,详细规定商事调解的具体程序、法律效力以及其与仲裁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能够顺利地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从而为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法律保障。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商事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促进商事争议的和谐解决。


(二)建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机制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明确调解与仲裁之间的衔接程序,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防止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出现重复启动不同程序的情况,如上海一中院在审理中尊重仲裁意思表示并遵循有效原则解释协议,以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等机构建立的“诉仲调”解纷机制,武汉仲裁委探索的诉讼、调解与仲裁“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例如,可具体规定,当调解未能成功解决争议时,当事人无需再次经历繁琐申请流程,可直接转入仲裁程序,从而简化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此外,为了进一步提升争议解决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可以引入一种“调解-仲裁”相结合的混合机制。在此机制下,调解员调解失败后,可直接转变角色成为仲裁员,继续处理同一争议。这种角色的无缝转换,不仅能够显著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还能有效提高争议解决的总体效率,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优化争议解决机制,提升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加强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为了有效提升调解协议的实际执行力,确保其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充分保障,立法层面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在达成后,当事人有权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或者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仲裁裁决。具体而言,可以参考和借鉴《新加坡调解公约》中的相关条款和规定,该公约允许调解协议在跨国界的情况下,依然能够得到国际范围内的直接承认和执行,从而大大提升调解协议的效力和实用性。此外,为了进一步优化调解协议的执行流程,立法还应当致力于简化调解协议转化为仲裁裁决的具体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确保调解协议在转化过程中能够高效、顺畅地进行,最终达到保障调解协议顺利执行的目的。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促进纠纷的快速、公正解决。


(四)推动调解与仲裁的国际化衔接

随着商事活动的日益国际化,调解与仲裁之间的衔接机制也必须具备广阔的国际视野。为了更好地适应这一趋势,我国应当积极投身于国际商事调解和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通过主动参与和贡献智慧,推动国内相关立法与国际通行规则的紧密接轨。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国际上成熟的规则体系,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的先进理念和具体条款,以此来完善我国的国内立法框架。通过这样的努力,我们能够确保调解与仲裁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过程中实现高效、顺畅地衔接,从而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提供更加坚实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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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机制是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当前,商事调解与仲裁法在法律效力、程序衔接以及调解协议的仲裁化路径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为实现两者的有效衔接,需要从立法层面明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统一规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推动调解机构与仲裁机构的合作。通过加强诉讼、调解、仲裁的衔接配合,以及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可以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这些突破方向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有助于推动商事调解与仲裁法的衔接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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