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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根据今日的最新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是在今年5月31日中共中央的决议和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础上,对原《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符合上海市地方情况的修订。


热点、难点【问】与【答】


根据相关报道,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 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3. 增设育儿假,子女满三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可享受各五天;

4. 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


针对本次修改,我们收集整理了以下热点问题问答,供企业和劳动者参考。由于育儿假系最新的制度安排,究竟其会产生何种影响,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处理,仍有待于我们观察。


问 三孩生育政策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实施?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上海市三孩生育政策从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是5月31日之后生育的三孩,均属于计划内生育,不属于违法行为。


问 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如何计算的?

按照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问 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是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还是以生育胎次计算?

以生育子女的数量计算。要注意的是,政策正确称谓为“三孩”政策,而非“三胎”政策,一胎生育多个子女的,均要计入到“三个子女”的范围内去。


问 生育假怎么休?

除了法定的98天的产假之外,上海市的女职工生育的,将额外享受60天的生育假。依照上海市的规定,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但生育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问 在2021年5月31日(包括5月31日)之后至新修订《条例》出台实施(2021年11月25日)前这段时间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何享受生育假?

根据上海市规定,在这段时间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已经生育子女的夫妻,如果女方已经按照原《条例》享受完毕三十天生育假的,可以再补享受生育假三十天;如果女方已经领取了原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可以再补领取三十天生育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医保部门会自动按原申领银行账户予以补发,无需个人重复申请。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生产时间在5月31日之后的女职工,按照新条例享受新增天数的生育假的,已无争议;但是,如果女职工是在5月31日之前生育,但是产假和原生育假延续至5月31日之后的,是否也应按新条例补休生育假和补领生育津贴,目前政府并无规定。从最大程度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过往的实践,我们倾向于认为这种情况也适用新条例。


问 育儿假天数是多少?

答 按照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同时,上海市规定,育儿假按照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天数。举例来说,如果一家生育三孩的,夫妻每年各有15天的育儿假,而非总计五天。


问 正式条例“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中的“每年”如何理解?

答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此处的“每年”指的是“周年”。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所以,职工的育儿假会跨“自然年”休取,用人单位需要做好假期记录,避免产生纠纷。


问 在新修订的《条例》实施之日(2021年11月25日),子女年龄不满三周岁的,其父母是否也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

可以享受育儿假,以孩子的实际年龄来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孩子的实际年龄已经满1周岁、未满2周岁的,则其父母双方还可以享受2个周年期间的育儿假各5天。以此类推。


问 当年育儿假是否应当按照《条例》实施日进行折算?

答 如果孩子为7个月大,条例实施后,剩下5个月内,父母双方是可以享受全部的5天,还是仅能按比例折算(即十二分之五)?我们认为,按照比例折算较为合理。


问 职工入职新单位的,其育儿假如何处理?

答 从操作的可实现上来看,一般可以按照职工入职后当周年剩余天数占全周年天数比例来折算其可在本单位享受的育儿假。


问 职工离职时,已休完当年育儿假的,是否可以要求其补偿?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不能要求职工通过加班补回,或者支付工资补偿。


问 职工未休育儿假的,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答 从其他省市的立法,结合现有规定来看,职工未休育儿假的,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员工休取育儿假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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