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强制执行实务中,债务人通过虚构离婚协议实施财产转移、债务规避等行为,已成为侵害债权人权益的典型手段。本文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导向,系统梳理债权人应对此类逃废债行为的三大救济路径,并针对实务难点提出取证策略建议。
关键词:
虚假离婚;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538-542条);恶意串通(《民法典》154条);债权侵权(《民法典》1165条)
一、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进行维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538-542条,债权人撤销权的核心在于规制债务人"无偿/不合理对价处分财产"的诈害债权行为。在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时,债权人以此维权需重点把握以下要件: 1、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既存的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所保护的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届期与否在所不问。对于债权产生后债务人实施诈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并无疑义,有疑义的情况是债务人为了损害目前尚未产生但产生可能性较高的债权而提前故意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等诈害债权的行为能否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对于此类情况法院一般会在审查诈害行为发生时的债权发生可能性高低、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时的偿债能力后综合考量是否允许债权人撤销[1]。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等行为侵害未发生的债权系债权人撤销权的特殊情形,债权人对于债权发生可能性及债务人处分行为时的偿债能力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前述两点的判断主要依靠审判法官的自由心证所以债权人举证应当力求详实,债权人可通过债权发生的磋商记录、履行情况、诈害行为发生时的债务人的涉诉情况及被执行情况等进行举证以求获得法院支持。 2、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之行为; 诈害行为主要指无偿、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以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诈害债权的行为,诉讼中可通过向婚姻登记机关调取债务人的离婚协议来证明。 3、诈害行为影响债权实现; 实践中债权人还需要证明债务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影响了债权的实现,对此一般以诈害行为发生时债务人的涉诉情况及执行情况等进行举证证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形成权,行使该撤销权需要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诈害债权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前述行为发生后五年内债权人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案型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分割约定并非诉讼与执行的终点,在此类案件中债权人撤销后的被处分财产往往依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需要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将其中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分割出来后才能进行执行。 二、通过主张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进行维权 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除了构成前述的债权人撤销权外往往还会和《民法典》第154条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规定竞合。 按照本节主张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举证要点在于证明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恶意和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调取的离婚协议证明离婚协议通过债务人与其配偶的不合理财产约定以及调查债务人是否存在离婚不离家情形、债务人离婚前后的涉诉、被执行情况、债权人的债权执行情况等加以证明。 选择主张离婚协议转移财产行为无效的法律效果与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的法律效果基本是没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思路以及行权条件不同,债权人可以从取证情况及举证难度角度确认诉讼路径。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本案属于确认法律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故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若债权人的撤销权因除斥期间徒过而无法撤销时可以此路径维权。
三、通过主张债务人配偶构成侵害债权进行维权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典》第118、120条,根据前述规定债权作为财产性权益可以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2],债务人与配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债务人转移财产的,债务人配偶的行为属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但由于债权属于不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债权人以第三人侵害债权为由要求债务人配偶(即第三人侵害债权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时往往要承担较高的证明标准,诉讼中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必须是已经产生的且不存在效力瑕疵的债权,如果债权尚未产生即使债权产生的可能性极高也不属于本路径下所称的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确认债权的裁判文书,债权凭证等来进行举证。 2、第三人故意实施了侵害债权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第三人侵害债权中法院往往要求债权人证明配偶(即侵权人)明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主观故意),这里往往是债权侵权类案件的举证难点。在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类案件中债权人可以从侵权人与债务人的夫妻特殊关系,离婚协议中债权债务分割约定情况,债权产生过程、履行过程、结算过程、催告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是否参与等进行举证论证。 该要件除了需要证明配偶的主观故意外还需要证明存在侵害债权的行为,这里主要体现为第三人故意妨害债权的实现,此点可以从净身出户协议对财产的约定、债务人的涉诉及被执行情况证明债务人的实施前述行造成了债务人资力下降且资产不足以偿债。 3、造成了债权人损害; 这里主要体现为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债权人可以通过被执行人的执行终本裁定来证明。 通过主张债务人配偶侵害债权的法律效果主要在于可以将债务人配偶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人而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变相扩大债务人范围而提高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可能。
四、结语 多维路径破解离婚逃债,债权人需精准施策 面对债务人借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并非束手无策,但维权路径的选择需“因案制宜”: (一)优先考量“债权人撤销权”: 若债务转移行为在1年内被发现,可快速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需注意代位析产诉讼的衔接; (二)活用“恶意串通无效”规则: 当撤销权因超期失效时,可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此路径不受时效限制,但需强化配偶“主观恶意”的举证; (三)突破性主张“债权侵权”: 在配偶深度参与债务规避时,可追究其连带责任,但需严格证明“明知债权存在”与“直接妨害行为”。 实务建议 及时行动: 发现债务人离婚动向时,立即调查财产分割协议及债务履行能力,避免错过撤销权行使期限; 证据为王: 注重收集离婚协议文本、债务人涉诉记录、财产变动流水等核心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调查令; 专业协同: 复杂案件中,建议委托律师制定组合诉讼策略,通过撤销、确认无效、侵权赔偿等多重手段提高债权清偿率。 债权人权益保护是一场与时间的博弈,更是证据与法律技术的较量。选择最优路径,方能破局离婚逃债的困局,实现债权高效回收 [1] 吴金水:《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三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P99-100 [2] 债权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对象,参考判例:(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民事判决书、公报案例: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