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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冷门歌手”孙燕姿又因为AI的原因引发关注,一些人通过利用孙燕姿的声音训练语音模型,进而做到“翻唱”其他歌曲的神奇效果。除了AI孙燕姿之外,AI周杰伦、AI韩红,甚至是AI侃爷(翻唱大张伟的“阳光彩虹小白马”)都相继“出道”,这不禁让人惊呼华语乐坛的春天是否再一次到来了,将来的音乐欣赏,是否将成为简单的两步:1选择歌曲+2选择歌手=你想要的音乐?


【【AI 孙燕姿】《安静》cover J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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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孙燕姿】《漠河舞厅》cover 柳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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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孙燕姿 × 周杰伦】《半岛铁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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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解决几个法律上的关键问题,想要AI歌手们振兴华语乐坛,似乎也只是空想而已。


首先是诸歌手声音的保护问题。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保护权的有关规定。但是“参照适用”并不是“依照”,对于声音是否足以构成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在立法上仍旧还存在争议,因此,有观点认为,单纯模仿他人的声音并不构成侵权。例如,某人的声线与周杰伦相似,经过模仿训练后,几乎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状态,此人以此声音翻唱周董的一些歌曲,不能认定为侵权。同时,按照规定,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的范围内合理利用他人声音的,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如果AI歌手训练限于上述目的,且不损害声音权利人的人格尊严的,不会产生合规之虞。


但是,一旦涉及到商业上的利用,则必须更加谨慎。如果某公司训练出来了一个AI孙燕姿或AI周杰伦声音模型,然后购买词曲版权后,利用AI孙燕姿或AI周杰伦的声音生成演唱作品,继而发行的,孙燕姿或周杰伦等歌手,是否有主张权利的空间?如果该公司利用训练出来的声音模型,为他人广告或宣传配音的,是否可行?


这种情况下,似乎可以考虑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但在具体条款的罗列中,仅明确了名称、姓名等,并没有写明声音,但在该条最后一项兜底条款中规定了“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如果AI歌手足以乱真,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歌手对于歌曲的演唱,并不是机械的,其形成了自己的发音特色、演唱特点和风格,这也是使其成名、区别与其他歌手的原因。应该说,一个AI歌手被训练出来后,只是机械地还原某一个歌手的“声音”,而不是尽可能地还原该歌手演唱的风格和特点,该AI歌手在市场上是没有价值的。商业上实际上想要利用的,就是原歌手的价值,因此,不可避免地,其必须让人“误认为”是歌手本人,否则在商业上可以说毫无价值。从这些角度来说,我们认为,某一公司如果利用知名歌手训练出AI歌手后,演唱发行有关歌曲,使人误认为与该知名歌手存在一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歌手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对于广告或宣传中的声音利用,又和歌曲演唱及发行有所区别。不同于歌曲的演唱,广告或宣传中的台词较短,也更多属于陈述状态,此种情况下可能使声音的辨识度减弱,达不到引人误解的状态。但是对于一些声音特点十分显著的人物来说,仍旧有可能产生混淆的效果,这需要结合到具体案例,通过一般人的一般观感来进行判断了。


应该说,技术的发展对于各行各业来说,都会带来各色各样的挑战。不久之前,虚拟歌手洛天依就发行了原创数字专辑《无尽蓝》,且追捧者络绎不绝。那可想而知,AI训练的语音模型,歌手本人也可以利用,甚至有可能已经授权某些机构进行合作,筹划发行第一张AI孙燕姿或AI周杰伦专辑。


但我们相信,AI技术的发展,仍旧不能替代优秀的歌手的演唱。艺术的本质,从来不在于精准复制;一个歌手的优秀,决不在于每次演唱同一首歌,都完全一样,如同复刻。一首歌曲之所以能够扣动听者心弦的,可能总是在那演唱者当时当下的心情、情绪,甚至是因此导致的一些微小失误,而不完美或许才会创造经典,艺术史上自然不乏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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