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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根据其定义,预付式消费是指经营者收取一定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一种消费方式。因其便利性特点,此种消费在零售业、住宿餐饮、美容美发、体育健身、休闲娱乐等行业逐渐流行,相应的民事纠纷也不断增加。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为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行业运行,最高院《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征求意见稿》通过扩大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强调“霸王条款”无效、设置“冷静期”等方式,保障消费者退款、索赔等权利,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注射了一针强心剂。


在最高院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同时期,上海市也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合同行为、明确违规处罚的方式进一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其实上海市一直都十分重视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早在2019年便率先在全国范围内开启预付式消费专门立法,不断完善、细化本市的预付式消费管理体系。


本文将围绕《征求意见稿》以及上海市立法情况,对预付式消费概况以及相关法规进行介绍。


一、预付式消费分类

预付式消费通常表现为消费者持有经营者发放的实体或者虚拟预付卡进行消费。根据使用范围的不同,预付卡通常被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


(一)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是指由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预付卡。由于此类预付卡具备金融属性,因此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经营者欲发行此类预付卡,需要根据《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人民银行的批准。


(二)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特定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该企业或其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单用途卡有购物卡、美发卡等。


此类预付卡金融属性较弱,更加偏向商业性,因此主要由商务部监管。为加强对单用途卡的管理,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规定下列行业发售的预付卡属于单用途卡,受到《管理办法》规制。


附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零售业

综合零售

百货、超市、杂货店、便利店

专门零售

食品、饮料、烟草制品、纺织、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医药及医疗器材、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及零配件、机动车燃料、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五金、家具、室内装饰材料

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互联网零售、邮购、电视零售、旧货零售、生活用燃料零售

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

旅游饭店、一般饭店

餐饮业

正餐服务、快餐服务、饮料和冷饮服务、餐饮配送服务

居民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家庭服务、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洗浴服务、保健服务、婚姻服务

修理业

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维修、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其他服务业

清洁服务







二、单用途卡案例概况

以“单用途预付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单用途卡”为关键词,检索包含以上任一关键词的案件,共有562个结果,大多发生在2015年以后(共535件)。从地域分布来看,此类案件大多分布于北京、广东和江浙沪地区(共400件),与上文进行专门立法的地区大致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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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015年-2023年单用途预付卡案件数量变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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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单用途预付卡案件数量排名前五的地区




在所有可以查询的单用途卡民事纠纷中,一审案件共395件,一审胜诉率达76.9%,其中自然人作为原告的案件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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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单用途卡一审案件数量以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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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单用途卡一审胜诉案件原告情况

(仅取数量排名前五,已做隐私化处理)


二审案件共145件,其中维持原判的案例共97件,占二审总数的66.9%。在维持原判的案例中,上诉人大多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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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单用途卡二审案件数量以及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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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单用途卡二审维持原判上诉人情况

(仅取数量排名前五,已做隐私化处理)




从一审胜诉率、二审维持原判率以及相应的当事人情况可以看出,目前全国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大多偏向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上海市,单用途卡一审案件共35例,胜诉率为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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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上海市单用途卡民事一审案件数量以及审理情况


二审案件共12例,维持原判率为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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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上海市单用途卡民事二审案件数量以及审理情况


多数案件(例如(2021)沪0120民初19019号、(2018)沪0120民初22677号、(2023)沪0104民初8241号、(2016)沪0115民初49063号等)在判断预付卡消费合同是否解除、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退款和违约金责任时,主要还是参照《合同法》或者《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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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上海市单用途卡民事一审案件法律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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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上海市单用途卡民事二审案件法律适用情况



在2019年《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后,上海市开始出现将健身卡、私教课消费归入单用途卡的案例。例如在潘某与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一审案件((2020)沪0115民初13655号)中,浦东法院就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认定健身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属于单用途卡,受到商务部《管理办法》的规制,进而认定原告潘某在被告处购买的私教课属于记名单用途卡,经营者不得设置有效期。因此被告某健身公司不得以私教课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提供服务。而在《管理规定》之前,商务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前文附表的行业,体育健身行业并不在此之列。在二审案件中同样有法院根据《管理规定》将健身卡认定为单用途卡,进而改判经营者承担更多返还预收款义务。(刘某与葛某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2021)沪02民终9713号。)



三、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法规

上海市率先针对单用途卡进行专门立法,发布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并在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管理规定》没有限定适用的行业类别,适用于所有发行预付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加强对预付卡的监管,《管理规定》明确表示将采取建立统一协同监管服务平台、设置预收资金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预付卡失信主体名单的方式,规范预付卡发售行为。


为保障《管理规定》有效实施,2019年上海市政府发布并实施了《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文旅、体育、交通、教育等行业的预付卡发售行为受到本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管制,对社会重点关注领域作出了回应。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预收资金的风险警示标准,规定预收资金余额(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超过20万元的,经营者应当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并将余额的40%存入该账户进行管理。如果预收资金余额超过经营者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0%的,经营者应当将全部余额存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024年4月,上海市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表示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商家应当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合同,说明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违反该规定的商家将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


《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发布可以说是意义重大。在前文案例概况中我们了解到,2019年之前,健身、娱乐、交通、教育培训等行业虽然主要采取预付式消费的经营模式,但由于法律法规不明确,此类行业实际上并不受商务部《管理办法》规制。而上海市则率先通过专门立法,将以上行业全部纳入规制范畴,对健身卡、歌舞厅卡退费难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在保护了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加强了对上述行业的监管,对推动上海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在上海之后,江苏、北京、甘肃相继开启对单用途卡的专门立法,并发布了《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其余省市也陆续通过制定《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方式对预付卡消费进行规制。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地方性法规加强对单用途卡消费的规制已逐渐成为各地共识。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将近年常见的健身、出行、教育培训等领域纳入了规制范围内。本文主要围绕三个亮点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介绍。


(一)第三方与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请求有过错的名义经营者、商业特许经营者、商场场地出租者、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商场场地出租者为例,如果消费者办卡的健身房“跑路”,可以请求健身房所在场地的出租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出租者无法提供以上信息,或明知健身房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没有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出租者返还剩余预付款。


除《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作为责任主体的情况明确说明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四十三条以外,其余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为最高院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新增的规定。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对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毫不知情,部分经营者明明已经陷入困境,却向消费者隐瞒事实、正常兜售商品和服务,最后圈钱跑路。此规定不仅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选择,还为名义经营者、场地出租者等有关第三方施加了一定的监管和注意义务。此后,上述第三方应当关注相关店铺预付式消费经营状况,一旦发现经营异常,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二)“霸王条款”无效,合同解释优先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经营者通常不会与消费者商定合同条款,而是提供预先拟定的合同让消费者签署。《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合同中有排除消费者要求解约退款、转卡、补卡等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如果合同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消费者和经营者各执一词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法院将采纳消费者的主张。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九条在《民法典》和《消保法》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表示应当采取对消费者有利的合同条款解释、细化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方式,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三)明确消费者享有七天“冷静期”的权利

日常生活中经常有消费者经不住经营者的推销,一时兴起办了卡,但是事后才发现相关服务与预想的大相径庭,或者发现自己其实不需要相关服务。退卡时经营者若以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消费者通常很难维权。《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为消费者规定了七天的“冷静期”。该条规定,消费者在付款后七日内享有退款的权利,如果双方对退款的约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则按照该约定处理。


不过,冷静期权利并非完全无理由行使的。如果消费者在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充分了解了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则不享有七日内退款的权利。


“冷静期”规定源于《消保法》,而最早应用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则见于上海市体育局、市监局、消保委、健身健美协会联合制定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此次《征求意见稿》创造性地将“七天冷静期”适用至所有预付式消费领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又迈进了一大步。


结语

2019年《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与2024年修订后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实施办法》在行政层面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管,使预付式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从而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院《征求意见稿》从预付式消费行为出发,更加注重直接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行为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的今天,上海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障也越来越有力。


不仅仅是上海市,自2019年以来,全国各省市都在根据《消保法》、商务部《管理办法》等法规不断规范地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而国家对预付式消费的重视程度也可见一斑。可以预见的是,有关预付式消费的法律体系会更加完善。此后,健身、娱乐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一定会由全国性法律统一规制,行业发展方式会更加健康,消费者权益也会得到越来越有力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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