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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幼儿珠心算教学前景广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此催生出模仿教材、虚假宣传、搭便车等不正当的竞争现象。光大代理的这起维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具有参考价值。

引言:珠心算是我国特有的一项传统心算技艺,演算者利用对算盘的想象,辅助以口诀,从而实现便捷高速的无实物四则运算,是珠算的进阶形式。幼儿珠心算教学前景广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催生了模仿教材、虚假宣传、搭便车等不正当的竞争现象。笔者代理的这起维权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资参考。




关键词:珠心算教学、不正当竞争、教材著作权


01 案例简介


原告系国内幼儿珠心算教育行业的先行者之一,依托华东师范 大学教育基础和多年教学经验,编著有《噼里啪啦国际珠心算教材》,成功举办过多项国际国内珠心算赛事,具有较高的行业和社会知名度。


被告中三名自然人曾在原告单位接受培训和工作,签有保密协议。离职后违背诚信义务,成立了被告青青沐衿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从事与原告相同的竞争业务。被告仿照原告编制了《YOYO国际珠心算》教材,大量抄袭原告教材的故事、人物和口诀等内容,模仿装帧。同时,被告为推销目的,宣称是原告的大华宝山校区、在网店里大量展示原告的名称、标志、海报、教具、图片(人员、场地、奖杯奖状)等信息,故意做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通过网络、微信、现场等渠道,造成广泛的影响。


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已通过侵权销售、招生、培训等活动获得高额收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权利作品权属不明,青青沐衿公司的教材系自行编写并未侵权,且系内部刊物只为教学使用。否认原告系知名企业。原被告曾有合作关系,并非竞争关系。大众点评网的涉案网店并非被告运营,其中内容系网友等他人发布,与被告无关。故不承认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告提供了大量同类教材、出版物,针对原告教材内容逐点进行抗辩。


一审中,被告关闭了大华实体教学场所和大众点评网店。


02 律师工作亮点


知产诉讼是竞争的延伸,律师承办此案后,根据案情和行业特点,将工作重点聚焦在以下几方面:


一、 起诉前对被告的教材、门店、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证据保全公证,防止被告销毁证据。


二、 针对争议作品的特点,诉讼中详细整理提交了教材侵犯著作权的比对清单,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清单,逐项明确权属性质、侵权表现和法律依据。


三、 强调现场收费二维码、教具、网店介绍中呈现的原告标志、名称、人员肖像等因素,指出被告放任网店信息的混乱体现了侵权的主观过错。同时,网络评价印证了宣传的实际误导效果。


四、 为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情况,向案外人北京优之越公司(教学应用APP的运行商)发函、调取了系统后台信息。


五、 申请大众点评网业务经理姜某出庭作证,并提供了大众点评网运营主体、网店开设过程、缴费等证据。通过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开设、控制和管理网店的事实。


03 争议焦点和代理意见


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一、权力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及著作权权属;


二、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三、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如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律师提出代理意见主要如下:


一、原告教材属于《著作权法》规定和保护的汇编作品。完成时间早于被告两年,被告教材大量简单模仿、颠倒顺序,构成实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修改权和改编权,实际对家长和学员起到了混淆的效果,公众难以区分。


二、被告教材与原告教材装帧、装潢、课程设计等相似之处,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解和混淆,联想两者存在某种特定联系,系不正当竞争。被告对原告进行模仿、虚假宣传是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辅助证明了原告的知名度。被告有接触的经历,侵权故意明显。通过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实体门店,实施复合型侵权行为,有较强的主观恶性和损害后果。


三、原告的诉请合法合理。三名自然人和青青沐衿公司及彼此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和利害关系,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04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


一、 权利作品系珠心算课程教辅材料,属于汇编作品,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并能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有署名无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为作者。具体内容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要具体分析。


二、 判断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首先要排除作品属于思想范畴的部分,其次排除属于公知领域的公有素材和惯常表达元素,最终对作品中剩下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作具体判断。


原告作品主张的侵权内容,存在共有领域元素、简单或惯常表达方式,这些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保护。一些表达过于简短,独创性有限;其他相似或相同之处数量很少且随机分布,所占比例很小,故不构成抄袭。


三、 原告知名度证据尚不充分,不予认定。装潢设计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课程主题、人物、美工、排版等,不足以引人误认为涉案作品与权力作品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个人微信公众号的介绍内容,存在历史连续性和事实背景,不认定为侵权。


被告在网店展示原告内容以及在经营场所张贴喜报等行为,属于引导消费者选择消费的广告宣传行为。综合证据,认定孟某敏实施了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目的是为宣传青青沐衿公司产品和服务,从中获取利益。相关信息和行为容易引人认为噼里啪啦珠心算与YOYO珠心算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故认定被告青青沐衿公司和孟某敏实施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一审法院认定青青沐衿公司、孟某敏构成虚假宣传是否有误;2.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网店中海报、相册图片、会员点评内容及课程套餐中仍保留了大量“噼里啪啦”字样及噼里啪啦国际珠心算标识;孟某敏在决定将涉案网店的经营与噼里啪啦公司分开后,虽上传了新的营业执照,但未对商户信息作出及时更改或者澄清。青青沐衿公司的经营场所中亦使用了“噼里啪啦”字样用于收款、宣传在该公司成立前的学员获奖情况。


孟某敏及青青沐衿公司上述行为所指向的受益方均为青青沐衿公司,再考虑到孟某敏与青青沐衿公司经营业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本院认同一审法院关于孟某敏与青青沐衿公司共同实施了引人误以为噼里啪啦公司的经营业务与青青沐衿公司经营的同类业务存在特定联系的虚假宣传行为,且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澄清,二者共同构成对噼里啪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本案中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未有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噼里啪啦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方式、时间、规模、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等综合确定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以及本案的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青青沐衿公司和孟某敏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1月2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补遗


本案虽然实体胜诉,但赔偿额度偏低是遗憾之处。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侵权损失或者获利的准确数额难以证明;另一方面也是未能赶上高院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时机。如一审结束前适逢司法解释施行,则本案有可能适用五倍以下惩罚性赔偿额,则可更有力地惩治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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