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以周璇生平为题材,两部作品存在相似是否必然构成侵权?历史事实、惯常表达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又应如何区分?
在一审认定两部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后,光大律师代理权利人提起上诉,通过重构作品比对方法、制作人物关系图并申请专业鉴定,最终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认定涉案电视剧侵犯剧本著作权。
案情
郭先生经相关诉讼及版权登记变更,被确认为30集电视剧剧本《金嗓子周璇》的著作权人。
在筹拍过程中,郭先生曾与多家机构洽谈合作,其中一家影视公司的负责人接触过涉案剧本。此后,该公司与其他机构联合投资、制作并发行了40集电视剧《天涯歌女》。
电视剧播出后,郭先生认为其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多处情节与《金嗓子周璇》高度相似,遂提起诉讼,要求相关主体停止播放、发行等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判决
两部作品均以周璇的生平为基础,既包含历史人物和公开史实,也包含创作者设计的虚构人物及情节。
一审法院对两部作品的十四处情节以及人物、场景设置进行逐项比对,认为历史人物不具有独创性,相关虚构人物、情节和场景亦不足以构成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两部作品虽然存在若干相似之处,但承载主要剧情的基本表达差异较大,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遂驳回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
光大律师认为,一审采用的局部、分散比对方式,未能充分呈现两部作品在整体架构和人物关系上的对应性。二审代理工作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
首先,将作品由局部情节还原为完整结构。律师梳理两部作品的故事主线,制作人物关系对比图,直观呈现主要人物、人物关系及其对剧情发展的作用。即使人物名称和个别情节有所变化,具有相互依存关系的整体人物架构仍可能反映作品之间的承继关系。
其次,申请对《金嗓子周璇》《天涯歌女》及二者参考的文字作品《我的母亲周璇》进行异同性鉴定。通过三方比对,可以剔除来源于历史事实和在先作品的共同素材,进一步识别《金嗓子周璇》独有而又在《天涯歌女》中出现的表达。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后出具鉴定意见。鉴定发现,《金嗓子周璇》与《天涯歌女》存在21组相同人物关系和29处相同或者相似情节,其中多项人物、情节未见于《我的母亲周璇》,另有10处情节表达基本相同。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各方质询。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结合故事梗概、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及具体情节,对三部作品进行了整体审查。
法院认为,以真实历史人物为原型进行创作,并不意味着作品中的所有内容均属于公共素材。创作者为展开人物生平而设计的虚构人物、人物关系及具体情节,是智力创作的体现;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综合鉴定意见及全案证据,二审法院认定《天涯歌女》与《金嗓子周璇》在多个层面存在实质性相似,撤销一审判决,认定相关改编、摄制行为构成侵权,判令相关主体停止侵害并承担相应律师费。
案例价值
影视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判断,不能仅比较孤立的台词、人物或者情节,也不能因为作品取材于同一真实人物,便否定其中虚构人物、人物关系和情节安排的独创性。
本案通过引入共同素材来源进行三方比对,先排除历史事实、惯常表达及有限表达,再从故事架构、人物关系和具体情节中识别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作品比对路径。
专业鉴定意见为复杂作品的事实比对提供了重要依据,但是否属于受保护的表达、是否达到实质性相似,仍应由法院结合接触可能性、相似内容的性质及其在作品中的作用综合判断。本案也体现了律师通过证据可视化和二审诉讼策略,推动案件事实重新认定的专业价值。
注:本文根据光大30周年纪念文集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