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10月29日下午,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长”系列讲座在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聚焦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6〕137号,下称《纪要》),由高级合伙人吴燕华主讲,管理合伙人陈梓源主持。会议室现场座无虚席,多位律师通过线上方式同步参会。
真案破题:跨专业领域的实战交汇
陈梓源律师在开场主持中提到,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清算重组均为光大所长期深耕的重点优势领域,而最高院出台的《纪要》恰好处于两大专业板块的实务交汇点,对跨领域综合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
拥有近三十年房地产法律实务经验的吴燕华律师没有照本宣科,而是直接从两个真实案件切入——一是房企母公司预重整、项目仅通“临水临电”且无法办证时,异地购房人究竟该“要房还是退钱、按揭能否停贷”;二是以项目公司的房屋抵做律师费的“以房抵费”协议,面临备案受阻、税费倒挂、过户交易等切身困局,若项目破产,将又触发协议是否能够继续履行等现实问题。围绕“同一套房上,购房人、抵债债权人、建工承包人与续建投资人四类主体谁先拿钱”这一主线,吴律师结合88页实战笔记,将36条新规提炼为三大核心抓手: 管辖入口与实质合并:明确“母公司预重整≠项目公司破产”,原则上遵循“一个法人、一个程序”并按开发项目所在地管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须严审“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公平清偿利益”三要件,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须严审“意志独立+财产独立”是否灭失,建议一人公司及集团企业每年做好独立审计报告以守住财产边界,而债权人则可抓偶发性代收代付主张补充清偿责任以拓宽执行主体。 购房人救济与以房抵债:商品房消费者认定已从“唯一住房”转向“刚性或改善型等居住目的”(涵盖商住公寓、异地养老房、学区房等),按揭贷款唯在购房与贷款双合同均解除后方免除购房人还款义务;以房抵债以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后划定“让与担保”与“抵债审查”分水岭,严防跨主体代偿与破产受理前1年/6个月的撤销风险。 续建共益债与物权边界:确立“谁把楼盖起来,谁的钱先回”,经政府协调的保交楼“三代”(代管、代持、代建)合同豁免解除与撤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受偿范围限缩于破产受理时已完工价值,续建增值部分优先清偿续建工程款与融资;废止旧破产规定中“付全款或已交房即脱离破产财产”的做法,全面回归《民法典》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在第31条重构九级清偿顺位。 深度交锋:从法条拆解到执业方法论
在互动研讨环节,管理合伙人、香港分所负责人刘毅、清算重组团队负责人刘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与吴燕华律师围绕《纪要》第21条与2026年《建工解释(二)》的衔接展开探讨,重点剖析了总包方资不抵债时“借用资质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按比例直接分配”与“多层合法分包商仅能行使代位权”之间的保护力度失衡及协助执行分配难题。
管委会主任茆志军作总结发言。他高度评价了吴燕华律师倾力打磨88页讲义的专业投入,并结合讲座内容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将《纪要》与《民法典》《公司法》底层逻辑打通,紧扣“生存权优于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的价值排序与破产受理时间锚点;二是用“切面分析法”逐层解剖债务加入、抵销与让与担保等复杂交易结构;三是坚持以教促学,将凭经验直觉办案升级为“有法条支撑、有判例验证、有商业落地性”的专业服务。 整场讲座干货密集、务实敏锐,与会律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光大所将持续依托“律师成长”系列讲座,推动跨团队实务经验沉淀,以扎实的专业功底回应复杂市场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