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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中心
2020.03.09
同人创作并非当然侵权,但“纯属虚构”也不是免责金牌;内容贬损真人、擅用可识别肖像,或与原作表达实质性相似,仍可能侵权。适用于创作者、内容平台和广告主,应取得必要授权、完善审核与投诉处置机制,并在合作合同中明确舆情和解约安排。
2020.02.26
电影“窗口期”不是法定强制规则,取得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可以放弃院线直接上线;行业公约原则上只约束会员,真正决定责任的是发行、保底及院线合同。适用于影片改档、网络首映和院网同步发行,出品方应先核查合同解除权、宣发费用、版权授权及后续参展影响。
2018.08.30
不必等待电影分级制落地,现有放映提示制度即可保护未成年人和特殊观众;关键是统一提示标准,明确放映主体及责任。适用于含暴力、血腥或性内容的院线及网络放映,相关主体应在海报、简介或映前字幕中显著提示,让观众知情选择。
2017.08.15
续集沿用片名和人物,不当然侵犯改编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看原作权属、新作是否实质改编,以及名称使用是否造成混淆。适用于影视联合投资和续作开发,合同应提前锁定著作权份额、改编及续作权、片名商标和收益分配。
2017.05.17
广告点子本身通常不受著作权保护;防止创意外泄,应先靠保密合同、团队隔离和商业秘密措施,待脚本形成具体表达后再主张著作权。适用于品牌委托广告公司提案,合作前应约定保密和违约责任,关键文件标密留痕,长期使用的广告语尽早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