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并不必然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对很多企业的生产和贸易带来影响。很多朋友都会问,新冠肺炎疫情算是不可抗力吧?因为不可抗力我可以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责任吧?这个问题听起来简单,但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难以一概而论。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们通过对“从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马采购供应站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上诉案”来做分析。
案情概要:
2013年7月1日,侯马供应站发生火灾,造成棉花交易公司存放该库的棉花被大量烧毁。
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3年9月3日出具的临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的原因认定为:“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测量测试、气象分析、技术鉴定,综合分析认定,起火原因为强地闪引发棉垛起火”。
临汾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的《关于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马采供站防雷设施状况和检测情况的评估报告》载明:“经检测,侯马采供站8个砖混结构的仓库检测结果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但是针对今年该单位露天堆放棉垛的现状和场外防雷接闪针的布设情况,接闪针不能对露天棉垛起到保护作用,该单位防雷装置的综合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中储棉总公司侯马代储库“7.1”火灾消防技术调查报告》中关于火灾原因和性质载明:1、火灾原因。直接原因是强地闪引发棉垛起火。间接原因包括:①地面温度较高,相对湿度较大,容易引发雷电。②火灾发生时,风速较大,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③侯马供应站防雷电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5月3日,临汾市防雷减灾管理中心与侯马气象局工作人员对该站防雷设施进行了检测,认为存在安全隐患,但侯马供应站直到事故发生仍未对防雷设施进行改造安装。④山西省棉麻公司对防雷安全工作监管不到位。2、火灾性质,是雷电引发的意外灾害事故。同时报告认为,侯马供应站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现场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太保对货主进行赔偿后,认为侯马供应站存在违约,行使代位求偿权进行索赔。
侯马供应站答辩意见:
针对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要求,侯马供应站从不可抗力角度进行抗辩。
一、本案系争的火灾,是自然灾害引发的意外事故。2013年7月1日18时左右发生在我站仓库的火灾事故,系由强地闪引发棉垛起火造成,临汾市公安消防支队临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5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此已经做了认定。
二、《合作协议》第五条规定了违约责任及免责事由,即:“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存在乙方的甲方业务棉花发生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次火灾事故符合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免责情形。
法院观点:
山西高院关于侯马供应站是否违约,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认为:《仓库合作协议书》约定,具体安全保管参照国家关于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棉麻仓库建设标准》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棉麻库房、露天堆场、铁路站台钢罩棚必须按照第三类建筑物、构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从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规定可知,侯马供应站仓库防雷设施不符合规范问题应视为违约行为。
关于违约责任承担问题,鉴于本案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为强地闪引起火灾,即属自然灾害;鉴于侯马供应站并无重大过失,仅因防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范标准而未尽到对货物的妥善保管义务构成违约;鉴于案涉保险合同和仓储合同属于连续性合同,证明货主方对作为保管人的仓库各项安全设施是认可的;又鉴于货主方也有权利有义务对保管人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测检查,并及时责令其完善整改;该院认为侯马供应站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综合各方面情况,酌定侯马供应站对所造成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认为,虽然强地闪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侯马供应站未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改造安装防雷设施、没有适当履行安全保管义务亦是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该不可抗力仅能部分免除侯马供应站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综合考虑导致案涉火灾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酌定侯马供应站对案涉火灾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光大律师:
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发生了不可抗力来判断合同一方是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需要综合判断如下因素:
1、不可抗力因素对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直接影响,没有影响的应当继续履行;
2、除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方对于损失是否还负有其他责任;
3、是否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
4、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是否明现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有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