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话工具(豆包)推出酒店、旅游产品推荐服务后,行业与监管层面产生核心争议:AI 输出的商品推荐内容,究竟属于《电子商务法》规制的交易撮合中介服务,还是《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规制的互联网广告?二者在平台义务、标识要求、收费定性、法律责任、税务处理上存在本质差异。
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及豆包酒店推荐现行运营模式,本文从法律定义、区分标准、豆包现阶段运营模式及其法律定性、合规风险、边界变量五方面展开完整法律论证。
一、核心法律定义与区分标准 (一) 互联网广告的法定认定规则 1、《广告法》第二条核心定义 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通过媒介,直接 / 间接介绍自身推销商品、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规定符合广告四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 ① 营销性:行为目的为推销商品 / 服务; ③ 受众不特定性:面向不特定多数用户;算法精准推送、基于用户画像推荐统一认定为受众不特定; ④ 非强制性:用户可自主选择接收、忽略内容。 2、互联网广告关键特征(与撮合交易核心区分) 付费逻辑:先付费、买曝光 / 排序,费用与成交结果脱钩(投流费、竞价排名、GEO 付费干预均归为广告费); 法律关系:商家付费委托平台发布推广内容,平台为广告发布者; 强制义务:必须显著标注 “广告”,核验商家资质、特殊品类广告审查、广告档案留存 3 年; 适用法律:《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虚假推广承担广告违法处罚。 (二) 撮合交易(电商中介)定义与特征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撮合交易指平台不直接作为交易当事人,仅搭建线上经营场所、匹配供需,促成商家与消费者直接订立服务合同,平台仅依据实际成交收取佣金 / 渠道服务费的中介行为。 撮合交易核心识别标准: 1、付费依附成交:未成交不收取服务费,费用本质为居间佣金,而非曝光推广费。 2、无付费干预排序:商家无法通过额外付费换取推荐优先级、置顶、优先展示。 3、信息属性为缔约信息:页面 / AI 推荐展示房型、价格、库存,目的是促成下单,而非单纯品牌曝光。 4、平台身份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无强制 “广告” 标注义务,主要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 (三) 二者核心对比表 区分维度 互联网广告(竞价 / 投流 / GEO 付费推荐) 撮合交易(AI 成交抽佣推荐) 收费模式 预先付费购买曝光、排序,与成交无关 仅订单成交后收取佣金,无成交无费用 商家干预权限 付费可人为干预算法推荐结果 商家无法付费改变推荐排序、展示权重 核心法律关系 广告主委托平台发布商业推广 平台居间撮合消费者与商家交易 法定标识义务 必须显著标注 “广告” 无需标注广告,仅需披露交易渠道边界 费用定性 广告费,企业所得税 15% 扣除限额 居间佣金、渠道服务费,全额税前扣除 平台主体责任 广告发布者,承担广告审查、资质核验义务 电商平台经营者,仅承担交易履约、信息核验义务
② 媒介性:依托网站、APP、大模型 AI 等互联网媒介对外输出;
二、豆包酒店推荐现有运营模式事实梳理 结合相关报道、平台官方回应与业务政策,豆包当前酒店推荐具备三项关键事实: 1、无付费推广产品,商家无法付费干预推荐排序 豆包公关明确现阶段未上线酒店付费推广、竞价排名、GEO 付费优化服务,商家不能通过付费提升推荐优先级,推荐结果不受商家付费资金干预,不存在广告主付费委托发布推广的基础法律关系。 2、收费模式为成交后抽佣,无前置曝光费 自 2026 年 8 月 10 日起,豆包作为抖音生活服务特定成交渠道,酒店订单成交后收取综合约 12% 渠道服务费;未产生有效订单,酒店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完全符合撮合交易 “按成交计酬” 的佣金特征。 3、推荐候选范围存在商业约束,但不构成付费干预 豆包推荐池以接入抖音生活服务、可直接跳转下单的合作酒店为主,未接入交易渠道的酒店难以稳定出现在推荐结果;模型训练兼顾用户需求、酒店评分、价格、地理位置,同时将平台预期成交收益作为模型优化目标,但该倾斜来源于交易合作准入条件,而非商家单独付费购买流量。
三、豆包酒店推荐现阶段法律定性:属于撮合交易,尚不构成互联网广告 对照广告四要件逐项核验,现有模式缺失广告成立的核心要件,应当认定为《电子商务法》项下交易撮合中介服务: 1、缺失 “付费委托发布广告” 的核心营销对价关系 广告成立的基础是商家支付推广对价,换取平台优先曝光。豆包酒店仅在成交后付费,付费目的是获取交易居间服务,而非购买推荐曝光;不存在独立于交易之外的推广付费,不满足广告行为的营销对价逻辑。市场监管总局 55 号指南明确,先付费买算法排序、与成交脱钩的投流行为才认定广告,本模式完全相反。 2、算法推荐未被商家付费干预,不属于付费精准投放广告 百度竞价、抖音千川投流、携程云梯广告的本质是商家付费人工干预算法权重;豆包明确商家无法付费调整推荐结果,推荐排序由客观商品参数、用户需求、平台交易合作规则共同决定,不属于执法指南列明的 “付费算法精准投放推销商品” 情形。 3、虽具备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但不满足广告完整构成要件 豆包作为互联网 AI 媒介,面向海量不特定用户输出酒店推荐,满足媒介性、受众不特定性;但广告四项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失付费推广、付费干预排序两大核心要素,不能单独认定为广告。 4、信息功能为促成交易缔约,而非单纯商业曝光 AI 输出酒店名称、房型、价格、预订入口,核心目的是引导用户完成酒店预订、订立服务合同,信息属于交易要约邀请;而广告的核心目的是品牌曝光、引流,不必然以当场成交为目标,二者信息功能存在根本区别。 综上,在当前无付费推广、仅成交抽佣、商家不可付费干预排序的运营框架下,豆包酒店推荐属于交易撮合行为,不构成《广告法》规制的互联网广告。
四、潜在法律边界风险:三种情形下可能转化为互联网广告 现有定性仅适用于当前业务规则,若业务模式调整,将直接触发广告认定,平台需履行广告全部合规义务: 情形一:上线独立付费推广产品(GEO、AI 竞价推荐) 若酒店可单独付费购买优先推荐、置顶回答、关键词 AI 置顶,付费与订单成交脱钩,即完全匹配 55 号指南 “算法付费精准投放推销商品”,直接定性互联网广告,必须在 AI 回答中显著标注 “广告”,平台履行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 情形二:以付费为准入门槛,仅付费商家可进入推荐候选池 若酒店需缴纳年度推广费、曝光费,才能被豆包检索、推荐,无论是否成交均收取固定费用,该前置付费属于广告费,全部推荐内容纳入广告监管。 情形三:第三方机构付费污染网络语料,人为诱导 AI 定向推荐特定商家 第三方服务商通过付费批量投放线上软文、优化检索语料,间接干预豆包大模型输出偏向特定酒店,属于隐性互联网广告,平台若明知 / 应知未采取阻断措施,需承担广告发布者违法责任。
五、现有模式下仍需履行的合规义务(即便不属于广告) 虽不适用《广告法》,但豆包 AI 推荐仍受《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制,存在三项强制性合规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消除算法黑箱误导 需向用户清晰披露两项关键信息:①推荐结果优先覆盖抖音生活服务合作酒店,存在候选范围限制;②模型优化纳入平台成交收益指标,提示推荐存在商业利益倾向,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若刻意隐瞒交易渠道限制、商业利益导向,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予以处罚。 2、AI 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依据《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地方 AI 广告合规指引,AI 输出商业推荐内容,应当标注 “本内容由 AI 生成”,区分人工客观问答与算法商业推荐内容。 3、商家资质核验、交易信息真实保障义务 作为交易撮合平台,需核验酒店经营资质、卫生许可、经营范围,禁止推荐无资质民宿、酒店;不得允许商家在 AI 推荐内容中虚构价格、销量、用户评价,否则构成虚假交易宣传。
六、与同类平台模式对比印证 1、对比百度竞价排名(纯广告):商家预先付费购买关键词排序,强制标注广告,费用与成交无关,典型互联网广告。 2、对比携程普通房源(撮合):仅成交抽佣,商家无法付费干预基础排序,同豆包现有模式;携程云梯、金字塔付费推广则属于广告。 3、对比抖音千川投流(广告):商家付费购买短视频曝光、直播间推流,即总局认定的 “投流费 = 广告费”。 4、对比 OTA 平台特牌 / 金牌合作(撮合规则):以价格、独家合作换取流量倾斜,无单独推广付费,属于平台交易规则,不认定广告,与豆包 “合作酒店优先推荐” 逻辑一致。 七、结论与合规建议 (一) 核心结论 1、当前豆包酒店推荐定性:仅按成交收取渠道佣金、无商家付费干预推荐排序、未上线独立付费曝光产品,完全符合撮合交易特征,不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互联网广告,无需强制标注 “广告”。 2、定性可变前提:一旦新增前置付费推广、付费干预 AI 推荐权重等商业模式,行为立即转化为互联网广告,全面适用广告审查、标识、档案留存等监管规则。 3、监管区分核心标尺:判断 AI 推荐是广告还是撮合,不以产品名称、发票品名区分,以付费逻辑、商家能否付费干预排序两大实质标准判定。 (二) 平台合规完善建议 1、前端用户层:统一披露推荐范围限制、模型商业利益导向、AI 生成标识,消除消费者误导风险。 2、商家合作层:明确区分 “交易渠道服务费(佣金)” 与未来可能上线的 “AI 推广广告费”,合同、财务、发票分类核算。 3、业务风控层:建立算法透明度台账,留存推荐模型权重规则、商家准入标准,应对市场监管核查。 4、业务规划层:若规划上线付费 AI 推荐服务,提前配套广告标识、资质审查、广告档案三大广告合规体系。 (三) 法律依据汇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十四条。 2、《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总局 72 号令)第二条、第九条。 3、《〈广告法〉适用问题执法指南(一)》(市监广发〔2025〕55 号)有关广告四构成要件认定规则。 4、《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AI 内容标识、可识别性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四十条。 6、《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信息真实、算法透明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