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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规施工的工人坠亡,店主被刑拘”引起广泛关注。本文目的不在分析“城管抽梯”事件的法律关系以及执法问题,而是从“违规施工——工人坠亡——店主刑拘”这一关系中,提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责任问题。

根据报道,2018年1月23日,郑州市航空港区,两名广告牌安装工在一家企业三楼顶安装户外广告,因属违规施工,执法人员令两人将广告牌拆除,当拆除工作完成四分之三时,城管将施工使用的梯子从现场推走。一名工人从三楼顶部顺着绳子向下滑时不慎坠落,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报道称,郑州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广告店负责人刘某刑拘。


“违规施工的工人坠亡,店主被刑拘”引起广泛关注。本文目的不在分析“城管抽梯”事件的法律关系以及执法问题,而是从“违规施工——工人坠亡——店主刑拘”这一关系中,提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责任问题。



一、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事故罪的要件:其一,行为人违反了特定的义务;其二,以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为要件;其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该罪中的违反特定的义务,是指违反与实施相应活动之相对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义务,也包括特定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中的相关责任义务。


二、建筑法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关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包括:


1、关于建设单位的规定

(1)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施工许可证。

(2)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3)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关于施工单位的规定

(1)应当依法取得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超越资质登记或者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

义承揽工程。

(4)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从业资格。

(5)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6)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8)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总结以上的规定,在建筑施工中,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以及分包或者转包应符合法律规定,这是保证施工合法性的前提。同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根据相关规定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在建筑施工中,不具有相应资质、超越资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形屡禁不止。这些违反法律的行为,不仅容易引发民事纠纷,存在行政处罚的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则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实例


如果施工现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均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这不是危言耸听,以下有实例为证。

 

2009年上海“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认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

1、建设方的现场负责人秦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将属于施工方总包范围的工程,直接交予没有公司机构且不具备资质的个人组织施工,违规指令施工人员开挖堆土。


2、施工方的主要负责人张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违规使用他人专业资质证书投标承接工程,致使工程项目的专业管理缺位,且放任建设单位违规分包土方工程给其没有专业资质的亲属。


3、施工方的现场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未履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任由工程施工在没有项目经理实施专业管理的状态下进行,且放任建设方违规分包、违规施工,致使工程管理脱节。


4、施工方的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


5、实际施工人张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员:没有专业施工单位而违规承接工程项目,并盲从建设方指令且违反工程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土方开挖和堆土施工。


6、项目监理方的总监理乔某,对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


法院认为,作为工程建设方、施工单位、监理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土方施工的具体实施者,各被告人在工程项目的不同岗位和环节中,本应上下衔接、互相制约,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履行、不能正确履行或者消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义务,最终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据此,认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分析以上案例,综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惊出一身冷汗:发包有风险,施工需谨慎!还是尽快回去查查自己工地上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是否有资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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