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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延迟本事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随后上海市经信委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这些举措最大程度避免了人员集中,对本市及全国疫情防控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复工生产等方面的问题。

关于提前复工


Q:提前复工,企业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A:根据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上海已建立提前复工审核报备制度,对因特殊原因确需在2月9日24时之前提前复工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含外来员工流动信息情况)、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等,报镇(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园区,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同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一旦出现不符合规范的情形或发现确诊病例,将立即责令停产,并按规定追究企业相关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若应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则将有可能会承担以下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多重法律责任:


(一)如果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可能面临的行政法律责任为“被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二)如果单位人员或特定单位人员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妨碍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


(三)同时,如果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等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用工开展


Q:疫情控制下的企业,如何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20年2月7日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要求: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


详情:http://www.mohrss.gov.c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关于工资支付


Q:2月3号到2月9日之间的工资怎么算?


A: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020年1月28日上海市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上,上海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这几天属于休息日。若无政府安排的特殊的生产任务,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通俗地讲,就是两倍工资。”


因此,延迟复工期间,除非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不可以按照最低保障发工资。


Q:返沪后被要求隔离的,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上海企业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关于劳动合同


Q:因疫情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能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企业招聘


Q:疫情控制下,企业主如何开展招聘工作?


A: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2月6日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现场招聘会等活动、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合理安排现场服务、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等工作、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测、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


详情:http://www.mohrss.gov.cn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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