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跨境融资违约背景下的境内担保实现路径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资企业利用境外融资工具进行多元化筹资的趋势愈发明显。无论是通过境外银团贷款获取中长期发展资金,还是依托境外票据发行实现流动性管理,“走出去”融资已经成为大型企业集团的常规操作路径。在此背景下,以境内企业或核心股东资产提供担保的内保外贷结构逐渐成为跨境融资安排中的关键风险缓释机制。
然而,境外融资环境的波动性往往高于境内市场。一旦境外债务人出现流动性紧张、违约事件触发或跨境业务受阻,境外债权人能否充分、及时地通过中国境内司法体系实现担保权益,便成为影响融资可行性和债权回收率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多个行业领域(包括房地产、能源、基建与海外投资项目)均出现境外违约潮,境内担保责任随之加速暴露,使跨境担保纠纷进入集中审理阶段。
在此背景下,我团队结合办理过的数起跨境银团贷款担保纠纷案件,针对该类案件呈现出境外主合同体系复杂、境内担保方式多元、证据链跨法域分布、监管合规要求严格等多重特征,列举一些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共同点。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系统梳理和深入分析,我们希望总结跨境担保纠纷中如何在中国境内有效启动诉讼、构建证据体系、部署财产保全,并与境外程序形成联动的完整路径,为境外债权人在中国实现担保权益提供实务参考。
本文拟结合该类案件的办理经验,从诉前策略、涉外证据审查、管辖适用、财产保全路径选择及监管协同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阐述,并在文章末尾对跨境担保纠纷的制度性趋势提出观察与启示,以期为境外债权人、金融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具有实践价值的参考框架。

一、交易结构简介
该类案件通常所涉跨境融资系境外银行向中资企业的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并由境内的担保品(不动产、存单、保证金等)进行担保的内保外贷结构或者同时存在境外担保品的混合交易结构,同时可能还涉及跨境银团,交易结构横跨多个法域,涉及境外主合同体系、境内资产担保体系及多轮补充协议调整,其核心结构可概括如下:
(一)境外主合同体系:由境外银行或银团向境外借款公司提供授信
1.由授信函与通用条款共同构成的贷款主协议
境外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关系通常由两部分文件构成:
一是《授信函》(Facility Letter),通常载明授信额度、提款条件、利率结构、期限安排及商业条款;
二是《银行授信及贷款授信通用条款和条件》(General Terms & Conditions),作为贷款关系的标准化法律条款,规定违约事件、加速到期、支付义务、税务处理、费用承担等法律责任。
授信函与通用条款相互补充,合并适用。在贷款存续期间,各方也会根据各项目运营及资金安排签署补充授信函(Supplemental Facility Letter),对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及其他关键条款进行调整,补充文件会根据体系约定自动并入既有授信函,与主合同共同构成最终有效的合同体系。
2.担保与担保代理安排:境外贷款人下的担保代理行与境内名义抵押权人
部分案件在资金层面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多家银行银团结构,境外实际放款主体自始至终为同一境外银行,仅为满足内部风险管理、监管披露以及境内担保登记的需求,在部分文件中以“银团贷款人”的形式出现。例如某笔贷款可能同时存在境外股权质押与境内不动产抵押,为有效衔接,交易文件中会设计境外证券质押的担保代理行与跨境银团境内参团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两套安排。
具体而言,境外券商类机构受聘担任担保代理行(Security Agent),专门负责持有与境外目标公司股份相关的质押担保,代表境外贷款人签署担保文件并在违约时统一行使股权质押权利。另一方面,受制于部分境内登记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作为抵押权人的形式限制,交易中另行指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名义抵押权人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该境内机构并未实际参与放款,不独立享有主债权利益。
通过上述安排,在保持单一境外贷款人风险承担结构的前提下,既实现了境外股权质押与境内不动产抵押的同步设立,又兼顾了不同监管环境下对于抵押担保的登记的形式要求。
3.管辖安排:境外主合同与境内抵押合同的双重管辖结构
该类案件合同体系通常采用境外贷款合同与境内抵押合同相分离的双重管辖结构。如贷款人倾向于选择境外授信合同以境外法为准据法,并约定境外法院的非排他性管辖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该类安排赋予境外贷款人以灵活选择诉讼地的权利,即可在贷款地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纠纷提起诉讼,也可在其他具备管辖权的法院寻求救济,不构成对境内程序的排除。
与此相对应,境内抵押合同通常严格适用中国法律,并采用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的排他性管辖。合同会明确约定,当事人不可撤销地接受抵押物所在地法院对抵押权纠纷的专属管辖。因此,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在管辖体系上形成结构化区分:主债权的确认可由境外法院依据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审理,也可以就主债权和抵押权合并在境外进行审理,同时可以单独就抵押权的实现在境内法院进行诉讼。这一双层安排使境外判决能够作为境内抵押权实现程序的债权依据,也能为境内抵押权的受偿提供双重路径。
(二)境内担保体系:由境内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
本类案件中,为了保障境外融资风险可控,境内关联企业或项目公司作为抵押人,一般会向境外贷款人提供范围较为全面的资产担保。担保结构包括:
1. 抵押合同条款
正如前文所言,抵押合同通常均采用境内法律,并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不仅包括贷款本金,还覆盖全面,包括:期内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翻译费、审计费、合同履行费用;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2.担保标的为境内优质不动产
抵押标的通常涉及多处位于境内的商业类项目、不动产资产及其他具有可实现价值的物业,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3.最高额抵押限额较高,覆盖跨境主债务全部余额
为防止抵押物存在余值被多次抵押,同时方便最高额项下的多次和循环提款,抵押合同通常采取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通常包括境外主合同项下全部未偿还金额。
(三)补充协议与展期安排:多轮调整贷款结构
在贷款执行过程中,境外贷款人与借款人及担保方也会多次签署补充协议,对贷款额度、利率、提款安排及期限进行以下调整:
1.贷款本金的阶段性下调或重组
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本金或进行数次调整,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以降低风险,测试其还款能力。
2.贷款展期
在借款方提出延期申请后,贷款期限亦可通过补充协议适度延长。
3.利率结构调整
包括期内利率及罚息机制的重新设定,并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所列明的指导性利率作为重要参照指标。
这些补充文件均为合同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产生影响。
(四)贷款逾期及债权加速到期
倘若境外借款公司出现违约或者交叉违约,境外债权人则可依主合同约定,于约定时间内合理触发加速到期条款,并宣布全部未偿贷款立即到期,据此计算逾期利息及罚息。在加速到期后,境外贷款人会通过境外司法程序确认主债务的合法性与具体的债权金额,而相关裁判文书则可以通过公证认证程序,成为境内抵押权诉讼的债权金额确认的重要证据基础。
(五)境内担保责任启动:依据境内法律向担保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在境外债权人通过催收、谈判仍未获得清偿的情况下,可依据抵押合同及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平行诉讼的相关规定,在抵押物所在地法院提起实现抵押权之诉。与境外主合同纠纷不同,抵押合同明确约定适用中国法律,且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依法实行专属管辖,因此境外债权人在境内启动担保责任具有明确且稳固的法律基础。
在诉讼请求上,债权人可以主张对抵押物依法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变现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协议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将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抵押物处置与价款分配的规则,对抵押权人受偿顺位予以确认,并在后续执行程序中依据处置结果进行分配。
从管辖角度看,境外贷款合同采用境外法及非排他性管辖条款,而抵押合同则适用中国法并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两者形成互不抵触的双层结构。境外判决可在境内诉讼中作为债权存在及数额的重要证据,从而使跨境债权得以在境内司法体系下获得有效兑现。这也是决定跨境担保结构是否能够在境内顺利进入审理程序的关键节点。

二、境内诉讼策略:以担保合同为突破口的争议解决路径
在跨境融资结构中,境外主合同往往适用境外法律并约定境外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而境内担保合同则以中国法律为准据法、约定中国法院管辖。因此,在境外债务实质违约发生后,如何在境内有效启动诉讼,是境外债权人实现担保权益的关键步骤。在大部分的跨境融资结构中,境外贷款文件适用境外法律,并包含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允许债权人选择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司法体系提起诉讼。而境内抵押、保证合同则完全受中国法律调整,并在合同中明确了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的管辖。基于上述法律结构,在境外债务加速到期后,可以以立即实现抵押物权为目标,于境内构建如下诉讼策略体系:
(一)直接在抵押物所在地法院启动抵押权实现程序
基于抵押合同的约定与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的便利性,可向在抵押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既与合同约定相符,也与法院实际操作路径相契合。
更重要的是,境外贷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为“非排他性管辖”,即主合同并未排除中国法院的受理权,使得境内法院能够在程序上顺畅受案,不存在跨境冲突与效力争议。
(二)将案件明确定位为抵押权实现,并以境外判决作为债务到期的依据
在境内诉讼中,从起诉阶段即需明确案件性质并非境外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纠纷,而系围绕境内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之诉。主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利率安排、加速到期等问题,原则上由境外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予以审理确认;而境内法院的审查重点,则聚焦于抵押权成立与实现所涉及的事项,即主债务是否已依法到期、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及抵押权是否已完成登记等问题。
在此基础上,境外债权人若已取得境外法院针对借款人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对主债务金额及其到期状态作出明确认定,会构成境内抵押权实现诉讼中的重要证据,有助于境内法院对债权真实性及到期状态进行判断并降低对复杂境外金融条款进行全面实体审查的必要性。但需要强调的是,境内法院对主债权的存在、金额及其与抵押权之间的从属关系仍负有审查义务,境外判决并非构成境内程序的唯一前提条件。在实践中,境外判决可作为债权确认的重要依据,亦可在部分情形下于境内程序中补充提交或后续引入。
在抵押权实现程序中,法院通常重点审查三方面内容:其一,主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并已依法到期;其二,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签署且抵押权已依法设立;其三,涉及到对外担保的公司法项下的决议流程是否具有瑕疵;其四,抵押担保范围是否覆盖所主张的全部债权及相关费用。通过前期取得境外生效判决,主债务及其到期状态已通过司法裁判得到确认,则能有效降低境内法院对主合同条款、履约过程及争议细节进行全面展开审查的现实必要性,从而使该类案件能够更集中地进入抵押权实现的实质审查阶段。
需要说明的是,在跨境债权回收实践中,境外债权人并非只能选择采纳直接启动抵押权实现诉讼路径,另一种可选方案是先行通过境外判决互认与执行程序,在中国法院确认境外判决的法律效力后,再以该判决作为执行依据推进抵押物处置。相较而言,直接提起诉讼,有助于绕开互认程序中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与周期成本,更有利于在资产价值尚未大幅波动前尽快启动处置流程。基于抵押物所在法院的管辖便利、程序可控性及资产处置时效性等综合考量,可以选择在确定能够获取境外判决的情况下,直接以抵押权实现作为境内追偿的主路径。
(三)围绕抵押物状况展开诉前调查,并据此设计诉讼结构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多处抵押不动产,分布于不同区域。因此,在案件正式提起之前,应对各处抵押物的权属状态、是否存在查封或轮候查封、是否被租赁或占用、以及近期市场价值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不同抵押物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执行成本与变现难度不尽相同,完成资产调查后,可进行分资产、分区域的诉讼布局。
在此基础上,采取分别立案、同步推进方式,能够使各地法院分别处理各自辖区内的不动产,避免由于地域差异导致案件节奏不一致。同时,各案均需使用统一的债务事实、统一的证据体系与统一的法律逻辑,以保障裁判思路一致、推进路径稳定。
(四)整体推进目标:让案件顺畅进入执行,而非停留合同审理层面
上述境内诉讼策略的核心,是让案件快速、顺畅、无争议地进入抵押物处置环节。抵押权实现程序的重点,不是审理境外合同,也不是重新判断境外债务关系,而是通过法院认定抵押权效力并启动折价、拍卖、变卖流程。
所以通过精准选择管辖法院、明确诉讼定位、提前排查资产风险、一次性准备完整证据体系,使境内诉讼阶段能够自然衔接执行阶段,减少不必要的程序延误,为最终实现债权回收创造最有利路径。

三、诉讼中面临的挑战
(一)证据体系庞杂,跨境核对工作量远超一般案件
该类案件证据量巨大且结构复杂,远非普通商事案件可比。境外贷款文件经过多轮授信、补充协议与展期调整,不同阶段形成多个英文版本,且银团内部还存在大量指示函、授权链、资金划拨及利息计算相关材料。为确保提交法院的版本唯一、完整、相互印证,需对每一份合同逐页比对,并确认不同补充协议之间的衔接关系。此外,考虑到境外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签署流程必须准确无误,需要与境外债权人的法务团队、代理方及业务人员就关键文件进行现场核对。在境外完成的核对内容包括合同版本是否一致、补充协议是否完整反映了历史调整、放款凭证与付款指示的原始数据是否匹配,以及境外判决的正式文本与境内提交材料是否完全一致。跨境核对虽然耗费大量时间与精力,但对于构建无漏洞的证据链至关重要。
(二)翻译、审校、公证认证工作量巨大,程序性周期长且不可控
涉外金融合同的英文文本专业性极强,包含大量金融与法律术语,简单直译往往无法准确反映条款含义,而法院又需要依赖中文文本作出判断。为确保法院对境外合同的理解准确无误,需对所有关键文件进行逐字翻译,并由熟悉国际金融条款的律师进行二次、三次审校并进行公证。在翻译之外,境外证据的形式要件同样构成巨大挑战。部分材料必须经公证认证和中国内地认可的认证程序(如转递、海牙等),但跨境认证的办理周期较长,排期紧张且寄递过程不稳定,甚至可能出现材料因形式问题被要求重新补正的情况。为避免影响立案,需要提前数周启动公证认证流程,并同步推进翻译、核对、释明准备工作,使整个证据链在时间压力下保持完整可用。
涉外文书送达作为跨境诉讼中的另一重要成本与时间变量,我们此前已就相关问题作过专题梳理,具体可参见:《跨境诉讼中域外证据规则实务要点》。
(三)立案审查严格、补正频繁,多地同步推进增加协调成本
在立案阶段,通常会有明显高于普通案件的形式审查强度。部分法院对境外证据要求更为严格,尤其是在主债务确认、境外判决真实性、合同签署流程和债权余额计算等环节,需要提供进一步释明或补充材料。由于抵押物可能位于不同地区,需要多个法院同步推进立案,各地法院的补正标准、对涉外证据的理解程度以及对程序节点的敏感性均有所差异。这不仅延长了立案周期,也要求律师不断调整材料呈现方式,使其符合不同法院的审查口径。与此同时,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同一主体的多处不动产,有的抵押物已被其他案件轮候查封,有的所在区域面临集中债务风险,使得部分法院在审慎考虑保全和处置安排时更加谨慎,客观上增加了协调与沟通成本。故需要持续跟进、准确释明与充分准备,才可确保所有案件均顺利进入实体审理,从而为后续的抵押物处置奠定可操作基础。

结语
跨境融资违约与境内担保责任的交织,是近年来金融争议处理中最具复杂性的一类案件。它既考验律师对境外融资体系的理解,也要求对境内物权规则、管辖体系、证据制度及执行路径足够熟悉;更重要的是,在跨境法律制度并行、融资结构高度碎片化、资产风险集中暴露的情况下,必须以系统性的视角统筹推进。从该类案件的办理过程可以看出,提前构建完整的跨境证据体系、精准把握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独立性、在关键节点完成跨境核对与形式要件的预先准备,以及在立案阶段保持与多地法院的持续沟通,都是推动案件顺利进入处置阶段的关键因素。
随着境外融资规模不断扩大、境内外资产联动更加紧密,类似案件将更为频繁。无论是境外金融机构还是境内企业集团,都必须认识到跨境担保结构的法律风险和执行环境的复杂性。对于律师而言,真正的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合同条款的理解,更体现在如何将跨境证据、程序规则和实际操作融为一体,让复杂的法律关系在不同法域之间实现逻辑统一。对该类案件的梳理与总结,正是我们在跨境金融争议中持续积累经验、优化应对路径的实践展现。
在未来,随着中国法院涉外审判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跨境执行机制的逐步强化,跨境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将更加制度化、透明化,也对律师团队提出更高要求。我们相信,只要以严谨的事实审查、精确的证据体系和稳健的策略选择为基础,就能够在多法域交织的复杂结构中,为债权人争取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