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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影产业促法》是中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行业成文法,具有划时代意义,实施一年多以来,中国电影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18年一季度总票房近200亿元,跃升为世界第一①。电影正在成为中国人文化生活的最重要活动之一,这与依法促进产业发展是分不开的。 但该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部分条文流于纸面。特别是第二十条“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这一条文未得到有效执行。近期《红海行动》和《水形物语》等影片再次引发的电影分级制争论就与此有关。


问题缘起


《电影产业促法》是中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行业成文法,具有划时代意义,实施一年多以来,中国电影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2018年一季度总票房近200亿元,跃升为世界第一①。电影正在成为中国人文化生活的最重要活动之一,这与依法促进产业发展是分不开的。


但该法的实施也面临一些问题,部分条文流于纸面。特别是第二十条“电影放映可能引起未成年人等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予以提示。”这一条文未得到有效执行。近期《红海行动》和《水形物语》等影片再次引发的电影分级制争论就与此有关。


《红海行动》本身影片质量非常优秀,可以说提高了中国电影工业化的标尺。但影片含有大量直接表现战争残酷性的镜头。现代战争火器对人体造成爆炸、烧灼等严重伤害,让尸体或伤口呈现非常可怕的外观。牺牲的政府军有很多特写,断臂残肢、灼烧如炭。机枪手张天德被子弹撕开左颊,牙齿外翻。大量此类镜头引发众多观众不适,有报道称“吓哭三小孩”,一老妇观影中途吃下复方丹参滴丸等。被香港电影审查机构分类为“三级片”,理由是「有非常强烈的暴力场面、战场上非常血腥的受伤描绘及偶有粗俗语言。


奥斯卡最佳影片《水形物语》则包含对跨物种情爱的镜头描写,出于情节需要,经审查修改后在我国放映的版本做了部分删改。但给女主角PS上黑色短裙以遮盖裸体的镜头,让观众十分意外,引发笑场,无疑有损艺术的完整性。《唐人街探案2》含有裸奔、同性恋等内容,北美定为R级。


大批此类影片国内放映期间,并未依法进行内容提示。我国观众以为是“合家欢”,走进影院却发现是“限制级”。于是,电影分级制的争论再次激化。可讨论的双方局限于非黑即白的争执,同时忽略了《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没有从现行法律框架内考虑依法解决之道,令人遗憾。其实我国法律从未禁止民间组织自发的电影分级,并已经设立了“电影放映提示”这一法定制度,完善这一制度才是法治的思维方式。 


分析说道


我国为什么没有形成完善的电影放映提示制度,从而最大程度保护少年儿童及特殊人群、减少争议呢?笔者认为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由来已久的电影分级制争论,局限了管理者和公众的思路。


电影分级制是众多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成熟制度,包括美国、英国、日本、香港、台湾等,其中不乏韩国这样此前寂寂无闻、实行后电影产业迅速崛起的例子。现实给人一种“电影分级制是发达电影产业必备制度”的印象,难免有些经验主义。


纵观各种电影分级制,通常有以下设定:


G:适合任何年龄段的人群

PG:部分内容不适合儿童,但问题不大

PGX:部分内容很不适合儿童,X岁以下要有父母陪同观看

R-17: 17岁以下必须由成人陪同观看


NC-17:17岁以下禁止观看


支持者认为:电影分级制解放了创作者,并给了观看者充分的选择权。反对者则认为,分级制未必能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初衷,难以避免他们实际接触到限制级影片,反而有刺激不良创作等副作用。我国电影审查制度是为了防止一切不良镜头的出现,而不是用分级的办法让不良镜头有"合法"存在的机会。


在争论中,我国先后出台过《电影审查条例(修改稿)》、《电影审查规定》和《电影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尝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影审查制度。但单一审查制的弊端难以克服,形成的局面可以概括为:对创作者“一刀剪”,对观众“要么全看,要么看不到”。


事实上电影分级制并非那么美丽,多数也不是官方制度。美国电影分级制就是美国电影协会(MPAA)制定的,没有法律强制力。未分级就放映的情况也很多,如贾樟柯的《天注定》。同时,我国公映的《满城尽带黄金甲》、《色.戒》等影片,则屡屡被定为限制级。其实早在1989年,我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就曾发文,建立过“普通”和“少年儿童不宜观看”的电影两分法。说我国没有电影分级制,就像指望电影分级制能解决所有问题一样,未免以偏概全。


可以预见,这场争论还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形成普遍共识前法律恐难以先行。审查制叠加分级制,既无必要也不符合国情。但中国电影产业和观众经不起无限期的等待。试想:如果给小说分级,莫言还能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吗?套用科幻名家刘慈欣的一句经典台词:请给岁月以法治,而不要给法治以岁月。

 


二、《电影产业促进法》关于放映提示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


对电影放映提示的标准、内容、环节、法律责任等均未作规定,造成法条含义模糊难以遵行,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同时,该法条位于第二章“电影创作、摄制”,前一句的主体又表述为“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容易将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若如此解读,则与立法目的相左。


自法律实施以来,仅有《血战钢锯岭》、《湮灭》、《犬之岛》、《大护法》②等少数几部电影主动进行了放映内容提示,这很大程度上源自制片方的自觉或是剑走边锋的营销策略。但仅靠少数人自觉守法显然不够。

 

三、技术进步,导致放映阶段的传统宣传方式被取代。


 技术飞速发展,是现代电影工业的一大特征。数字化的普及,使手绘海报等工种彻底消失。如今,电影院线、网站等放映主体在进行电影放映宣传时,往往直接使用制片方提供的海报、预告片和故事梗概,导致放映环节的提示功能缺失。


四、监管乏力。


行政审查难免出现疏漏,放映内容出现争议后,又缺乏有效的查处,关键是执法尺度不明确,处罚依据模糊。而事后的舆论监督,往往偏向电影分级制的争论,缺乏建设性。


 


解题设想


搁置电影分级制争议,完善放映提示制度。


一、 由国家和省级电影主管机关颁布电影放映提示的示范文本,让电影制片方、发行方和放映单位有章可循,如“本片含有可能引起身体或心里不适的内容,请未成年人等观众慎重选择”。规定提示的方式和位置,如海报下角,预告片和正片片头。并在审查发给《公映许可证》时,建议含有相关内容影片的制片单位进行提示;


二、由文联、电影家协会等社团组织,从艺术评论角度制定电影分级体系,对上映影片给出分级建议,便于观众选择参考。万达、博纳等院线已尝试在内部实行电影分级,应加以引导;


三、明确规定电影院、视频网络、电视台等放映主体,必须通过海报、剧情介绍或映前字幕等形式,进行内容提示,从而建立起放映阶段的电影提示制度,把住守法最后一关。将知情权和选择权还给观众,切实关怀少年儿童和特殊人群,预防观影引起的法律纠纷。


四、尽快完善立法,出台《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细则》、《电影审查条例》等行政法规,明确违反电影放映内容提示义务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补全行为规范。在此之前,可以通过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方式,依法进行管理,并为立法完善积累经验。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点滴细节,方显法治真谛。上海作为中国电影的摇篮和现今最具影响力的城市之一,应该带头做些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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