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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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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期聚焦“大数据杀熟”、AI仿冒名人带货等消费场景,探讨算法消费侵权的认定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梳理消费者维权与企业合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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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推荐、智能定价、AI虚拟营销已成为互联网平台、电商企业、内容服务商的核心经营模式。实践中,大数据杀熟、算法差异化定价、AI虚拟名人虚假带货、智能诱导消费、算法信息茧房误导交易等乱象频发,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与选择权。


长期以来,算法侵权存在“隐蔽性强、举证难度大、认定标准模糊”的司法痛点:平台往往以“算法个性化推荐、动态定价属于商业常规”为由抗辩,消费者维权面临取证困难、赔偿标准不明确,行业缺乏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AI纠纷审理意见》)对算法消费侵权作出专项规制,其第十条专门针对“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明确了大数据杀熟的侵权构成、AI虚拟带货的欺诈边界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本文为本所AI法律合规系列第七篇专题,聚焦算法消费欺诈高频场景,拆解司法认定标准、举证要点与赔偿规则,并为平台企业、电商商家、AI营销服务商提供可落地的合规整改方案。


一、新规精准破局:彻底否定算法“隐形侵权”的免责空间

AI算法具备自动化、规模化、隐蔽化特征,传统监管与司法规则难以有效约束。过往平台普遍存在两大合规误区:


误区一:认为算法动态定价、个性化价差属于市场自主经营行为,是正常商业策略,不构成侵权;


误区二:认为AI虚拟人、AI复刻名人形象带货属于技术创新,只要标注虚拟身份,即可免除虚假宣传、欺诈消费的法律责任。


最高法新规明确亮剑:技术创新不能凌驾于消费者权益之上,算法隐蔽侵权、AI虚假营销均属于法定可追责行为,符合欺诈要件的,消费者可直接主张惩罚性赔偿。司法不再容忍利用信息差、算法优势、技术壁垒损害普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模式。


二、大数据杀熟司法认定:何为“不合理差别待遇”?

针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新规细化了裁判标准。《意见》第十条明确,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时,通常综合考量以下维度:


1、交易标的同一性:消费者购买的是同一商家、同一时段、同一规格、同一服务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产品、服务、时效差异;


2、定价逻辑歧视性:价格差异并非基于成本、库存、市场波动等正当商业因素,而是基于用户消费能力、消费频次、会员等级、设备型号、地域标签等用户画像进行差异化抬价;


3、交易条件不公平:对高粘性、高消费用户、老用户设置更高价格、更差服务条款、更少优惠权益,形成反向歧视;


4、对消费者权益的实际影响:差别待遇是否对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造成实质性限制或者损害。


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核心在于综合判断差别待遇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非歧视——即是否基于消费者的消费偏好、支付意愿、支付能力、浏览记录等信息形成针对其个人的交易条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及商业伦理。因此,基于用户画像、消费习惯、用户等级形成的非成本型价差,若无正当商业理由,通常难以通过司法审查,构成大数据杀熟侵权,平台需承担退费、赔偿、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三、AI仿冒名人带货:明确欺诈边界与惩罚性赔偿适用

当前AI营销乱象突出:企业通过AI换脸、AI音色复刻、AI虚拟复刻网红及公众人物形象,未经授权制作带货视频、直播切片、产品推介内容,虚构名人背书、夸大产品功效,诱导消费者下单牟利。


《意见》第十条对此作出刚性规制,明确双重法律责任:


1、人格权侵权责任

未经许可复刻他人肖像、声音用于商业带货,构成肖像权、声音权益、个人信息权益侵权,需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责任。


2、消费欺诈+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欺诈认定的关键:是否足以误导消费者

仿冒名人带货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错误信赖并作出交易决策。从消费欺诈的认定逻辑看,普通消费者通常不具备甄别深度合成内容的专业能力,只要AI内容在外观、音色、表达方式上高度近似真实人物、足以造成一般公众误认,通常即可认定满足欺诈要件。相应地,平台及商家以“虚拟形象已标注”“技术合成可识别”为由主张免责的,一般难以成立。


四、延伸规制:三类高频算法消费侵权行为同样追责

除《意见》第十条明确的大数据杀熟、仿冒名人带货外,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规定,以下三类典型算法消费侵权行为同样面临追责风险,全面收紧合规口径:


1、算法诱导消费、强制捆绑交易:通过AI算法弹窗、智能推荐、默认勾选、阶梯优惠等机制,诱导消费者非理性消费、捆绑购买增值服务,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2、算法信息茧房、虚假流量误导:利用AI算法批量生成虚假好评、虚假销量、虚假种草内容,营造热销假象,误导消费者交易决策;


3、智能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依托大模型自动生成产品文案、测评内容,虚构产品功效、资质、用户口碑,构成虚假宣传与消费欺诈。


五、裁判规则适用要点:AI仿冒名人带货欺诈与惩罚性赔偿


《意见》于2026年9月7日发布,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其中第十条关于“仿冒名人带货”构成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依据。结合该条原文,适用要点如下:


1、请求权基础:经营者利用AI实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主张退一赔三(增加赔偿金额为价款或服务费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计);


2、欺诈认定路径:以是否足以误导一般消费者为基准,结合AI内容的还原度、宣传话术、虚构背书情节等综合判断,对消费者的AI识别能力不作苛求;


3、多重法益侵害的责任并存:仿冒名人带货同时侵害名人肖像权、声音权益、个人信息权益的,权利人可依人格权规则主张责任,消费者可依消费欺诈规则主张惩罚性赔偿,两套请求权并行不悖;


4、平台责任:平台对AI营销内容是否尽到审核义务,决定其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若AI营销内容侵权特征明显,平台不仅无法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甚至可能因触发‘红旗原则’而被推定为应知或明知,从而承担更重的连带或补充责任。


对经营者而言,AI虚拟营销不再是“法外之地”:仿冒名人、虚假背书、AI伪造测评等营销模式,将直接触发惩罚性赔偿,经营风险大幅升级。


六、双向实务指引:消费者维权 + 企业合规整改方案

(一)消费者维权取证与诉讼要点

1、证据固定:留存不同用户、不同账号、不同设备的同款商品价格截图、订单记录、支付凭证,形成价差对比证据链;对AI仿冒带货视频、直播内容、商品宣传页面进行公证存证;


2、事实主张:重点举证交易标的同一、价格差异无正当理由、商家依托算法实施差异化定价或虚假AI营销;


3、诉讼请求:可主张退还差价、赔偿合理维权开支,构成欺诈的,直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二)平台及商家合规落地要点

1、算法定价合规整改:取消基于用户画像、会员等级、消费能力的差异化歧视定价,价格差异必须基于成本、库存、活动规则等正当商业理由,留存定价依据台账;


2、AI营销红线管控:严禁AI仿冒名人、网红、公众人物形象及声音开展商业带货;AI虚拟人宣传必须明确标注虚拟属性,杜绝虚假背书、功效虚构;


3、算法透明度优化:完善算法推荐、定价规则公示机制,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杜绝隐蔽式算法侵权;


4、营销内容审核机制:建立AI生成营销内容专项审核流程,排查虚假宣传、夸大功效、误导交易内容,从源头规避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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