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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互联网传播技术的发展以及平民理财热的兴起,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服务方式逐渐从传统的线下转变为线上,各类财经资讯媒体、炒股软件平台等纷纷引入投资咨询业务模块。与此同时,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几大头部互联网内容平台的崛起,催生出越来越多的“野生投资大V”,他们通过发布大量的投资建议,预测股市走向,吸引了大批粉丝,甚至形成集聚效应。

然而,由于初期监管的缺失,一部分活跃于自媒体平台、坐拥几十万粉丝的各类民间股市“名嘴”,在利益驱使之下,开始利用自身的影响力设置圈套,以荐股名义反向操作获利,或是散布虚假的所谓“内幕消息”,或是为了赚取咨询费,通过五花八门的方式和抓人眼球的词汇推荐股票,割散户韭菜,乱市场秩序,从“名嘴”变成了“黑嘴”,种种行为不仅违反证券法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2023年1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会上通报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工作情况时提到,在各类金融犯罪背后,资金掮客、技术黑客、股市“黑嘴”、造假中介等黑灰产业链问题日益凸显。近些年来,笔者亦办理了不少“非法荐股”的刑事案件。

本文将以此为探讨对象,结合笔者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总结当前证券监管机构对股市“黑嘴”现象的监管态势,分析相关行为可能涉嫌的刑事风险,为证券从业人员、网络博主、投资者等主体规避刑事风险,识别非法投资机构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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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立法到执法:监管态势趋严

最近几年,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国家越来越重视对资本市场秩序的整治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于问题突出的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原则。“股市黑嘴”作为饱受诟病的股市乱象之一,整治和管理已迫在眉睫。为此,监管层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双管齐下,开展了大范围、强力度的肃清行动。


(一)立法层面:既有宏观政策的方向指引,也有部门法的修订配合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建立起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成为今后指导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打击工作的指引性文件,一场资本市场的监管风暴已在所难免。

实际上,在此之前,国家早已释放出打击“股市黑嘴”的强烈信号。2019年起《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十一)》,先后将“蛊惑交易”和“抢帽子交易”明确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类型。股市“黑嘴”在入罪层面的障碍已基本被清除。


(二)执法层面:意图明显,指向明确,“黑嘴”账户受到大范围清理

紧跟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实施,国家和地方网信办更是多次开展整治行动,以股市“黑嘴”为典型的各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网络生存空间被不断压缩和限制。

2021年8月27日起,国家网信办开展了清朗·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财经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主要商业网站平台清理违规发布的财经类信息。其中重点要求“封禁关停一批充当‘黑嘴’、敲诈勒索、社会反映强烈的自媒体账号”,目标和意图均十分明确地指向了股市“黑嘴”。相关公告显示,此次整治行动共计处置违规“自媒体”账号2929个,其中关停封禁账号1793个。2022年12月中下旬,中央网信办秘书局、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印发了《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其工作目标提到,“通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2023年3月底前,现有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得到基本处置。”

2023年2月17日,上海市委网信办、上海证监局、上海市检察院三方联合召开“清朗浦江·网上非法证券活动治理”专项行动部署会,将重点清理处置网上涉股市“黑嘴”、非法荐股等涉非法证券活动的信息、账号和网站平台。

由此可见,上至立法下至执法,国家对股市“黑嘴”的监管已经呈现出了越演越烈、越管越严的态势。能够预见到,未来不管是监管机构还是互联网平台,都会持续加强对此类情况的清理、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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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电视到直播:常见“黑嘴类别”

形式上,依托于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股市“黑嘴”的阵地从电视节目、报告会、讲座等电视端、线下端逐渐转移到了网络端。发表观点、传播信息的途径包含博客、视频、直播、聊天群组、软件等多种渠道。早期“黑嘴”大多以“股神”“大V”“老师”等名义,在微博、博客、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荐股文章,提供股票投资分析意见。如今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黑嘴”开设股票直播室,以“主播”“播主”“圈主”的身份向股民实时传递投资建议。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股市“黑嘴”的套路实际上都是模式化、有迹可循的,总结来看,大多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一)恶意荐股,收割韭菜不留情

这一类套路又被称为“抢帽子交易”,主要流程是先在各类网站平台宣传推广,积累起一定的粉丝量,然后借助在粉丝中的影响力,在直播或微博等平台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影响股市价格,荐股前利用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荐股后卖出相关股票反向交易获取利益。

这种“先建仓、再荐股、后卖出”的操作模式是各类“黑嘴”屡试不爽的套路。比如曾经红极一时的股市“黑嘴”廖英强,便被证监会认定利用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4千余万元,罚款8千多万。


(二)造谣传谣,联手坐庄“杀猪盘”

股市“黑嘴”除了单干,还会与庄家及配资中介相互配合,精心分工设计“杀猪盘”。具体流程为:先由庄家借入大量资金和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对倒等方式拉抬股票价格,或是由投资机构大量买入后锁仓,再由股市“黑嘴”在直播间、微信群组内散布利好消息,以所谓“揭秘”“重磅”“独家爆料”“知情人士称”为名进行渲染炒作,鼓动投资者高价挂单买入接盘后,再反向卖出获利。


(三)诱骗入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一些网络大V利用流量效应,与无资质无牌照的场外交易平台合作,取得代理资格,将粉丝引流至非法交易软件,哄骗粉丝大笔投资,借此赚取高额佣金。

例如,据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官微报道,陈某等人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取得期货期权经营资质的的情况下开设某非法期货交易平台。为宣传推广,找到在微博坐拥400万粉丝的私募大V徐晓峰。双方合谋后,约定由徐晓峰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为该软件分流,并收取佣金。徐晓峰后在平台上以发文、直播等形式进行推广,吸引粉丝通过该软件进行期货投资交易,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最终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包装老师,有偿提供投资建议

部分“黑嘴”会打着有资质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名义,在网站上向互联网用户有偿提供证券投资分析、建议、预测等咨询服务,兜售培训课程,所得收益与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在笔者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也有“黑嘴”与新三板上市公司或持股方合作,以直播课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销售上市公司新三板股票,事成之后收取佣金。实际上,这些所谓的野生股市专家根本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的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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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操纵到经营:刑事风险分析

识破了“股市黑嘴”的套路,不难发现他们往往遵循着固定的模式,先是在门户网站、财经网站、微信公众号、股吧、抖音等平台投放广告宣传,或者发布博人眼球的财经文章、评论,吸引大量粉丝和客户资源,在流量累积到一定程度后,便以各种方式变现,而这些变现的手段,稍有不慎便涉嫌构成刑事犯罪。


(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典型案例:网络大V“叶飞”操纵证券市场案

叶飞明知刘某等人操纵某上市公司股票,经共谋,决定由刘某提供资金,叶飞组织机构和人员到该上市公司调研,发布调研报告,再由叶飞联系媒体,炒作该公司向优势产业发展等概念,诱骗投资者购买该公司股票,帮助刘某等人获利2900余万元。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叶飞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鉴于叶某是从犯并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020年12月26日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抢帽子交易”和“蛊惑交易”均被明确列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两种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五)(六)项的规定,“蛊惑交易”是指“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据此,某些股市“黑嘴”,为了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利益,散布虚假的、道听途说的股市消息,如称某只个股即将起爆拉升等,大肆鼓动投资者买入或买出,造成市场波动的,若行为人的交易成交额、累积成交量、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将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在网络大V叶飞一案中,叶飞与资方共同合作,借助发布调研报告,炒作概念等手法诱骗投资者购买股票,符合“蛊惑交易”的特征,已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

抢帽子交易则是指“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该情形实际上就是指股市黑嘴常用的“建仓持仓、公开荐股、反向交易”手法,同样将涉嫌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从犯罪主体来看,按照已经失效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及旧刑事立案标准,过去抢帽子交易的主体仅限于“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即证券从业人员等特殊主体(如早期影响力巨大的朱炜明操纵证券市场案)。对一般主体适用“抢帽子交易”进行刑法规制只出现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但随着《操纵市场司法解释》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布,“抢帽子交易”的主体不再局限于“证券从业人员”,而是扩大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理论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尤其对于股市“黑嘴”而言,都可能构成本罪。


(二)非法经营罪

典型案例:廖英强非法经营案

2016年4月,廖英强设立了仟和亿公司、股轩公司、芃晓公司等公司,招募在大陆内地未取得证券执业证书的钟某等人担任讲师,在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情况下,线上发布专题课、解盘等类型的视频节目,线下举办讲座,面向社会公众招揽学员听课或在社会上出售观看前述视频节目的电视机顶盒及在仟和亿公司网站上、手机APP上播放的视频节目等,向学员及视频观看者有偿提供证券、期货投资方面的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亿余元,廖英强个人违法所得9,100余万元。

2016年10月起,廖英强经营爱操盘公司,在未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的情况下,将具有荐股功能的爱操盘软件在社会上出售,向观看者有偿提供证券投资方面的服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000余万元,廖英强个人违法所得390余万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廖英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一亿元。

根据《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证券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和经济安全的重要行业,开展业务的首要前提是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其中,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是比较典型的证券业务种类之一,也是股市“黑嘴”最有可能涉及的证券业务。

所谓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第12条以及《证券法》第120条的规定,是指向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仅需要相关人员取得证券投资咨询的牌照,还要求所在的公司获得投顾牌照。

据此,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实际上包含了两大要素:

一是服务内容为“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虽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含义,但该规定的用词比较模糊,究竟何为“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法条没有作出详细解释。对此,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专项整治行动——证券投资咨询及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认定标准》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围缩小到了“投资建议服务”,具体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例如:向客户推荐个别有潜力的股票,或者详细的投资方案策划,如果只是对历史股市走向进行分析,不涉及任何未来投资的建议,则并不属于“投资建议服务”。

如今互联网中的许多野生股市大V,之所以受到粉丝吹捧,就是抓住了普通投资者自我投资判断能力不高、喜欢盲目跟风的弱点,在平台中向公众分析个股走势,提供个股的买卖时机和建议。甚至像廖英强一案,销售荐股软件,属于典型的“提供投资建议”的行为,因而落入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范畴,应当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对于投资者而言,如何辨别互联网中所谓的证券分析师、股票分析师是否取得从业资格,主要看对方是否公布所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真实姓名。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投资人可据此至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查询印证。

二是服务形式为“有偿咨询”,即直接或间接从服务中获取经济利益,现实中可能表现为课时费、服务费,也可能是投资获利的返点等。对于一些互联网的财经博主来说,无偿分享和交流股票投资经验,不会涉嫌刑事犯罪,而一旦收取相应的报酬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其行为将发生质变,不再是“分享和交流”而是“经营”行为,必须取得投顾牌照。

因此,根据上述两大要素,无论是微博财经大V、抖音证券讲师或是股吧大神,凡是有偿性质的分享投资建议、设计投资方案、兜售投资课程,都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刑事处罚。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

虚假信息罪

典型案例:吴某、张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吴某将内容为“上市公司山东某某集团公司涉嫌合同诈骗”的虚假电子材料交给张某,要求其在各大资本市场消息网站、论坛发布,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盘,企业股票在55分钟内由涨停变为跌停,市值一天蒸发 10 亿元。经过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张某某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分别判处两被告人8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万到3万元罚金。

如果有“股市黑嘴”捏造、编造虚假的证券、期货交易信息(例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金融银根政策、有关会议内容、市场整顿措施、新品种上市、税率调整、大户入市等消息),在互联网平台传播,达到足以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秩序的程度,则将构成《刑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的“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涉嫌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需要注意的是,本罪虽然与蛊惑交易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罪存在重合之处,即均存在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的行为,但蛊惑交易型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要求在编造信息后“实施相关交易或谋利行为”,若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有过相关交易或谋利行为,则不能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定罪处罚。

上述案例中,吴、张二人系比较典型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犯罪。第一,吴某、张某编造并传播的信息内容为上市公司涉嫌刑事犯罪,该信息的发布与上市公司的市值起伏有着极强的关联性,足以造成股票大跌,属于“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第二,吴某、张某不仅编造了虚假信息,还将虚假信息发布在网站、论坛之上,形成了大范围的传播,存在“编造并传播”的客观行为;第三,吴某、张某的传播行为造成投资者恐慌性抛盘,致使上市公司股票跌停,市值蒸发,产生巨额损失,符合本罪“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结果要件;第四,吴某、张某明知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造成扰乱证券市场的结果依然选择继续实施,具备本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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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互联网的崛起虽然降低了普通投资者的参与门槛,却也给了许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造谣传谣的成本降低,操纵市场的手法翻新。随着资本市场犯罪走向隐蔽化、复杂化,股市黑嘴不再单打独斗,而是选择与坐庄者、配资方合作,形成了彼此配合、上下游一体的黑灰产业链条,但这终究逃不过监管机构的法网。为回应广大民间投资者的呼声,体现国家惩治资本市场犯罪的决心,股市“黑嘴”作为站在台前的一方,必将成为监管机构撬动起地下证券犯罪的杠杆,监管力度的加码已势在必行。越来越多网络大V的亲身经历向我们证明了,不应为贪图眼前一时之利而蒙蔽双眼,放弃法律底线,否则结果只有无限的悔恨和自责。



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最高检召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https://www.spp.gov.cn/zdgz/202312/t20231228_638653.shtml

[2]  网信中国:迅速行动!一批财经“黑嘴”账号被关停封禁,https://mp.weixin.qq.com/s/5tm-mY-GZjhWKsPcplAvfg

[3]  网信中国:国家网信办启动清朗·商业网站平台和“自媒体”违规采编发布财经类信息专项整治,https://mp.weixin.qq.com/s/kBKRMCFDxSoRfv33VGtzOg

[4]  和讯网:黑嘴廖英强“抢帽子”操纵39股 被证监会罚没1.29亿元,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9713840643730767&wfr=spider&for=pc

[5]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财经“大V”诱导粉丝在非法平台交易,三罪并罚!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4905343854445006&_wb_client_=1

[6]  谢向英、黄伟文:《新型操纵市场犯罪行为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9年第11期

[7]  微信公众号“青岛中院”:青岛中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LtzrbsqSvqd-izRMPiJ12g

[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廖英强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0)沪02刑初4号)

[9]  肖飒、张超:《“蛊惑交易”的罪与罚》,载《证券时报》,2015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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