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3月28日以来,上海疫情防控形势日趋严峻,浦东、浦西陆续采取全域封控措施,全市人民在家以“足不出户”的方式配合抗疫。外卖停摆,线上平台很难抢到东西。随着时间推移,不少居民家中的生活物资逐步告罄。为解决物流配送“最后100米”困境,不少社区居民们群策群力,以团购模式缓解物资供应的难题。
这种通过团购方式让物资到大门,志愿者小区内集中配送的模式有效地缓解了当下运力不足的问题,成为了市民补充物资的重要渠道。
团购要能够成团,需要有人出面组织和对接,这样的热心人被称为“团长”。当下“团长”是上海最热门的“职位”,成为团长不仅要有热心、要有号召力、还要有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当然有些还能通过“团长”工作在封控期间赚点钱。有人戏称,这将是人生的重要履历。
然而,不少人对于这种特殊时期的社区团购持怀疑、警惕心态。一方面害怕团购的物资会给小区输入病毒导致增加感染人数,另一方面对社区团购存在价格、质量、售后服务及配送时间等都存在怀疑。在满足暂时的物资需求后,不排除会“秋后算账”。
为此,“团长”们本乐愿为居民提供团购服务,但又担心自己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为了帮助“团长”们安心团购,帮助居民共渡难关,合法赚到钱,笔者就团购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范建议整理如下。
一、团购法律关系
1. 社区团购的定义
所谓社区团购,是指由团购组织者(俗称“团长”)负责联系供应商,确定最低采购量之后,由团长在小区内以微信接龙等方式凑单,待凑足最低采购量之后,向参与团购的居民们收款,并统一向供应商采购物资。供应商与团长约定交货时间,将物资统一运送到小区门口,然后由团长协调居委会、物业公司、志愿者将货物送到团购居民家中。至于付款方式,双方可以约定先付款还是货到付款。
本文所指的社区团购是指疫情期间因社区执行封控政策导致居民足不出户状态下的社区团购,与一般情况下的社区团购不同。
2. 团购合同法律关系
在民法领域,团购相当于团长代表全体参团居民共同向商家采购货物。团长与参团人员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团长的行为分别代表每一个团员的行为。虽然团长会以个人名义向商家采购货物,但该行为属于隐名代理。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家需向团长负责,团长需向全体团友负责。当商家违约导致团长无法履行对团友的承诺时,团长应当向团友们披露商家的情况,团友因此可以行使团长对商家的权利,直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团友行使权利时受团长与商家之间签订的合同条款的约束,商家可以向团友主张其对团长的抗辩。
如团长与商家之间无特殊约定,笔者认为,团购合同属于可拆分合同,即每个团友可以就自己的份额单独主张权利。如团长与商家有特殊约定,必须整个大订单共同处理,则此时需所有的团友共同委托团长主张权利。如选择退货,需整批货一起退。
二、团购行为法律风险及防范策略
1. 输入病毒的风险
众所周知,目前有新冠病毒可能是通过物流快递传播,因此,“团长”们发起团购时最大的风险就是输入病毒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若“团长”在无偿组织团购的过程中,确系尽到了审核供应商资质、核实运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义务,一般认为尽到了初步的注意义务;但若“团长”系向“团友”提供有偿服务,或虽为无偿服务但因故意、重大过失等未尽到消杀义务,则仍需对因此给货物的品质、安全、消杀等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对于是否有偿的标准,不能仅仅看是否团长向团友收取服务费。如果团长向商家收取“回扣”、“返点”等好处的话,也属于有偿服务。
从封(管)控区防疫要求看,团购到货后,若“团长”以“无力分发”为由,要求“团友”集中至某处提取货物,而未有“分批分次”等要求,造成人员聚集,并因此造成防疫风险,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若因此在封(管)控区引起新型冠状病毒广泛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风险防范策略:
首先,在发起团购之前,团长需先与居委会沟通,将自己的团购计划及供应商情况告知居委会,履行相应的报备手续,取得居委会的同意及配合。
其次,正确选择供应商及货源。在选择供应商时,尽量选取有一定品牌知名度、有相关经营证照的企业。最好选择上海发布等平台公布的团购渠道。“团长”在开团时,应向对方核实配套的上海市防疫保障(物资运输)临时通行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团购清单、送货人及消杀配送人员健康信息等材料。
第三,对于小区外部物流配送方式,必须采取“一人、一车、一证、一码、一核酸”的方式。确保货物来源及外部配送环节安全。
第四,在货物运输到小区门口卸货后,团长协调相关人员对货物消杀,确保小区内配送环节安全。
最后,居民拿到货物后自己再次进行消杀,确保安全。
2. 哄抬价格风险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0日出台《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社区团购”价格行为的提示函》,要求相关组织者、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团长”隐瞒“团友”实际价格,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轻则被处以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构成非法经营罪。
风险防范策略:
首先,“团长”们切莫实施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
其次,团购发起之前,应要求供应商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
第三,对于以套餐形式销售商品的,在标明销售总价的同时,应当标明所含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其中,销售主副食品套餐,应当标明所含蔬菜,肉类,乳制品等品种,数量,规格等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具体明细信息,套餐内商品具体品种难以确定的,应列举套餐中可能包含的商品品种。
第四,对于另行收取打包费,配送费等服务性费用的,应当标示服务项目,价格及计价单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最后,“团长”们务必在开团之前将上述明码标价的商品信息告知团友们,确保团友们对所购物品的知情权,以及自愿购买。
3. 货物质量风险
团购属于消费行为,难免会有部分商家或渠道商以次充好、以少充多。如果“团长”不经审核便开团“预售”,“团长”若是作为有偿“居间方”或是“代理方”,均有可能在民事纠纷中承担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即便“团长”是无偿组织团购,但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将面临漫长的诉讼周期。
另外,“团长”如在团购过程中串通供应商,隐瞒团购货物的渠道来源,或伪造资质证书后,非法出售不符合安全或没有资质的产品的,不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若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严重后果,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风险防范策略:
首先,“团长”们应当选择具有资质,口碑良好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其次,“团长”们尽量秉承“非必要不购买”原则,选择不易腐烂、变质、破碎的物品采购。原则上建议团购生活必需品,如米、面、油、蔬菜、调味品及婴幼儿物品等。
最后,如确实出现货物质量问题,务必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可以通过拍照,录视频等方式把证据保存起来,并及时向商家反馈质量问题。
4. 诈骗风险
目前,因物资较为缺乏,供应链短缺,难免有不法分子会冒充有资质或者有货源的商家进行诈骗,在收取货款之后逃之夭夭等。为此,“团长”们不得不防。
风险防范策略:
首先,团购前认真审核对方身份,最好选取官方平台推荐的企业。
其次,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并且最好采取对公账户打款,并索要发票;若打款给私人账户则需要获悉对方明确的身份信息。
再次,保留与商家的聊天记录、付款记录等资料。
最后,如确实出现被骗的情形,务必及时报警。
5. 互联网安全风险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风险防范策略:
为团购方便,“团长”们往往会组建微信群,故建群后应当履行“谁建群谁负责 谁管理谁负责”,正确行使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等的权限,对预防、阻止群成员发布虚假、诈骗、侵权等信息和言论担负起“群主”“团长”的使命。特别是疫情当前,对于群成员转发的不当言论或未经求证的信息,应当谨慎判别,及时阻止或更正,发挥“团长”责任。
6. 公民信息泄露风险
“团长”开团后,为了方便统计数据往往会采用微信“接龙”的形式,但由于“团友”数量庞大,“团长”在收集“团友”信息时,往往要求“团友”在微信群内报送地址、手机、姓名等信息,而这种“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信息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即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风险防范策略:
“团长”在使用、保存时,有义务合理保护信息的安全性,不能随意向无关人员提供团员的个人信息。否则,不当使用或肆意向他人提供、出售个人信息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甚至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7. 团购中的税务问题
如“团长”是无偿服务,则团长不发生应税义务,由商家正常纳税。如“团长”有偿服务,则团长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依法属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范围。考虑到2022年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团长个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团长”们在“作战”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留商家广告和与商家沟通内容,做好截图,至少保存到疫情之后三年;
2、保留团购群聊天内容,至少保存到疫情后三年;
3、做好团购聊天群管理,不要轻易转让群主身份,及时管理群内不适当的聊天内容;
4、保留好与商家和团员的资金往来记录,在疫情之后最好能够打印流水备查;
5、妥善保管团员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向第三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