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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合规风险与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并称为企业面临的三大风险。对企业来说,风险控制的最佳时点永远是在风险来临之前,也就是“事前合规”。但不可避免的是,总有企业只顾埋头向前跑,忽视了事前合规的重要性,或者合规体系不健全,漏洞百出,直至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方才追悔莫及。这种情况下,究竟是一罚了之还是再给一次机会?怎样避免企业因为承担刑事责任而经营停摆,一蹶不振,在刑罚预防和社会稳定之间保持平衡,体现刑法的严管厚爱?


为此,最高检从2020年3月开始,由点及面、由浅及深开展了一系列合规改革试点,并于今年4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并先后颁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点过程中出现了两类合规模式——“检察建议”和“合规不起诉”模式。这两类模式,理论与实务界已经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论证其必要性与合理性。然而,由于改革仍处于初期摸索阶段,缺少对应的实操性法律规定,从最高检公布的几批典型案例来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标准尚未确立,仍有流于形式的倾向。尤其是在“合规不起诉”模式中,涉案企业如何进行有效整改,决定了企业能否免于起诉,是影响企业生存和最终命运的关键一步。


本文基于合规不起诉模式的特点和内容,以近日来团队承办的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合规不起诉成功案件为例,结合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详细论述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下,涉案企业要想做到有效整改,应当坚持的“三个标准”“四大要素”。


#01 案件基本情况


A公司系依托自有平台销售餐饮设备的新三板挂牌企业,2018年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A公司曾从国外进口并配套销售一氧化二氮气囊,因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A公司立案侦查,后案件被移送至某区人民检察院。


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与侦查机关、检察院沟通,递交A公司没有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且涉案商品销售额不足公司营业额2%的法律意见。鉴于该区人民检察院在当时成为上海第二批合规改革试点的基层检察院,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合规整改申请。在取得同意后,团队协助A公司制定合规整改计划,并跟进合规整改的全部流程,最终A公司的整改结果通过了检察院和第三方评估监督机制的考察,顺利取得不起诉结果。


# 02 合规整改的“三个标准”


在合规不起诉案件当中,合规整改是涉案企业展示自我纠错决心,弥补合规漏洞的重要方式,旨在预防犯罪再次发生。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无论采用何种整改方案,如果合规整改的方式和结果不能保证企业经营当中的法律风险被最大程度地阻却,则代表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不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检察机关无法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生搬硬套其他企业的合规方案,与当事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方式相违背,造成“水土不服”,难以实际推行。再比如,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支持,使合规机制在应付检察机关审查后,不具被持续合规的内生动力。


4月19日,最高检办公厅联合司法部办公厅等八家单位,印发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14条特别规定,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完成后,第三方组织应当对合规建设的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是——


“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对于涉案企业而言,有效性应当是开展各项合规整改工作的核心标准,是检验合规整改成果的试金石。


关于如何理解合规有效性,理论与实务界有不同的理解和观点。笔者依据《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次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有效性”判断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标准:


1 可行性:


指合规整改计划应与企业情况适配。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方组织审查合规计划时,第一项重点便是——涉案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可能性以及合规计划本身的可操作性。这意味着,合规整改计划(方案)不能全部照搬,不必非要做到面面俱到,也不能过于简单和草率,应当和企业规模大小、行业特点、业务模式、管理机制等做到最大程度的匹配,防止合规计划无法真正落地。在A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中,为了使合规整改达到“可行性”标准,团队协助公司从完善组织架构、业务风险排查、落实合规主体责任、培育合规文化四个方面制定整改计划,在整体上没有对公司既有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模式做大的改动,同时又落实专人专岗负责整改方案的具体实施。


2 针对性:


指合规整改计划能够有效治理企业涉嫌的犯罪行为。按照《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9条第(二)款的的规定,“合规计划对涉案企业预防治理涉嫌的犯罪行为或者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效性”是第三方组织审查合规计划时应当关注的第二项重点。本案中,针对检察机关指出的公司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企业合规经营的认识不足和日常经营中销售商品的法律风险筛查机制缺乏问题,在合规整改计划中着重查缺补漏,杜绝经营风险。如在公司现有架构之外增设合规部,由各业务部门专人任合规专员并聘请外部法律顾问指导合规部;针对公司涉嫌犯罪的业务部门,建立和落实商品事先区分制度和商品资质专人核查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强化经营责任主体的合规意识。整改过程中,定期汇报并听取第三方合规监督专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整改计划并落实,确保针对性和有效性。


3 长效性:


指合规整改计划应当在企业中创设持久性的合规机制,尽可能延长整改效果的作用时间,使企业足以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违法犯罪的风险降低在可控范围之内,而不至于异化成单纯为了摆脱刑事追责敷衍了事的“一次性整改”。


A公司的合规整改,通过建立违规上报、责任追究制度、入职教育和晋升培训等制度,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合规意识培养与合规教育培训,让合规融入企业日常文化,形成自内而外、自上到下的合规长效机制。


这些整改措施,恰好是对“可行性、针对性与长效性”这三大标准最淋漓尽致的体现。


# 03 合规整改的“四个要素”


本文的上一部分论述了合规整改有效性标准,在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发挥着提纲挈领的作用,是制定合规整改计划要坚持的基本思路。但是,在实操当中,合规整改措施究竟应当包含哪些内容?目前为止,只有《办法》第14条能够给予我们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其中包含了六点内容:(一)对涉案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控制;(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及时处置;(三)合规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的合理配置;(四)合规管理制度机制建立以及人力物力的充分保障;(五)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及合规绩效评价机制的正常运行;(六)持续整改机制和合规文化已经基本形成。”


据此,我们将这六点总结为以下四个要素。


1 要素一:纠偏与恢复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本质是为了避免刑事追诉彻底毁灭一个企业,甚至影响到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以合规整改举措换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在这里,合规整改的前提必然是企业已经承认自己构成刑事犯罪。因此,对于涉案企业而言,合规整改的第一步必然是承认并改正错误,以体现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基本态度,具体包括:(1)立即停止涉案行为;(2)认罪认罚;(3)主动退出违法所得;(4)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对被害方造成的损失等;(5)处置相关责任人。


非法经营系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国家特许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企业涉嫌此罪名往往是因为经营的某项业务或出售的某项产品未取得法定许可。因此在非法经营罪合规整改案件中,涉案企业首先应当向主管机关联系取得相应的资质,在无法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则应当全面停止经营相关业务或停止销售相关商品。例如,在A公司涉嫌非法经营合规整改一案中,涉案公司在案发后即刻停止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对涉案物品封存,在多方咨询难以办出许可证的情况下,已经决定以后不再开展此项业务。同时,最大限度消除隐患,对涉案危险化学品依法依规联系资质企业进行处置。此外,非法经营罪为法定犯,虽然有机会争取刑事的宽大处理,但仍需接受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支付行政罚款。


2 要素二:人员与管理


过去几十年,大多数的民营企业的发展都是建立在对利润和业绩的追逐之下,忽视了对法律风险的自我审查。非法经营是民营企业当中最为典型的涉嫌刑事罪名之一,其多发、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于新业务、新产品的事前合规审查不到位,企业没有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与对应高级别的管理机构。《办法》第4条规定,“涉案企业一般应当成立合规建设领导小组,由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与或者协助。”进入合规整改程序的涉案企业有必要在合规整改过程中补齐人员和管理短板。


合规人员与管理机构的设置要做到内外兼顾,具体而言:一方面,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应与业务部门层级持平,并由高级管理人员(例如总经理、股东监事)领导和具体负责。除此之外,公司设立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合规委员会,由一名董事担任负责人。合规部门应当接受合规委员会的领导。合规部门内应当配备专门的合规建设专员。在非法经营类案件中,重要的业务部门、财务部内均应配备至少一名合规建设专员,避免与公司经营脱节。


另一方面,涉案企业可从外部聘请专业领域的律师等作为公司的合规顾问,与内部合规建设专员共同配合,指导公司开展内部合规审查工作,定期对公司的产品类型、资质证照、内控制度、采购销售情况等进行合规体检,与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合规访谈,对公司合规部门的设置、持续运行及合规管理制度的完善提供合规建议。


3 要素三:制度与体系


无论是合规管理机构的设置,还是合规管理职责的分工,涉案企业都应当将其落实到纸面上,并以系统化、体系化制度的方式将相关权利义务确定下来。对于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整改企业而言,除了建立一般性的合规管理制度,用来明确合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职责以及合规管理的基本流程,还有必要建立专门的产品(业务)合规审查制度,其中必须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开发立项与运营必须经过合规部门的审核。未经合规部门审核,或审核后认为有重大合规风险且无法化解的产品(业务),公司不能开展立项或投入运营。


2、合规部门定期对运营中的公司产品(业务)进行合规审查,若产品(业务)有重大合规风险且无法化解,该产品(业务)应立即停止运营;若产品(业务)有其他合规风险,合规部门应提出合规整改建议,整改未经合规部门审查通过,该产品(业务)不得继续运营。


3、敏感领域或涉及公司核心事项的产品(业务),应聘请外部合规顾问,就产品(业务)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意见。


在A 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团队协助公司建立了新增商品事前区分制度,即在新增种类商品之前,不仅要求公司商品管理部与上游品牌厂商共同调查确定商品危险等级,而且要求公司合规专员向行政监管部门咨询意见,只有经过相互印证一致,才能进入商品销售台账。通过外调、内审,实现了对商品的事前区分,有效排除可疑商品的外部风险,避免了违法违规销售的发生。


4 要素四:运行与评价


制度的确立往往只是开始,制度的落地生根和长久运行才是最困难的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在合规整改当时最不容易检验实效的部分。如何保证涉案企业不是为了争取刑事宽大处理以合规整改为幌子应付了事,涉案企业又怎样向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机制管委会展示公司内部长效合规机制已经形成,按照《办法》第9-12条的规定,涉案企业有以下两个努力方向:


第一,人力物力支持。合规机制的建立不能只是纸面或口头空谈,必须给予充足的人员、资金上的保障。例如:按照部门分类、员工人数、业务强度特点等配备足够多的合规建设专员;每固定期限由合规部门或外部合规顾问对员工(特别是产品、业务、财务部门)、高管进行合规知识培训,并将合规教育纳入入职培训、晋升培训及绩效管理中;进一步完善《员工手册》,要求全体员工强化主体责任,树立合规意识,明确合规要求。全员签订《合规承诺书》,在公司中形成“企业合规,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第二,常态机制建设。具体包括:建立监测、举报、调查、处理机制,对公司管理经营尤其是业务部门的工作进行实时检测,建立动态化的“实时雷达预警系统”和举报通道,允许合规建设专员以外的员工向合规部门报告合规风险问题,并由合规部门成立合规调查与处置小组,开展举报事件的应对调查工作。其次,还应当建立合规绩效评价机制,事先明确合规指标,对董事长、总经理等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经理、总监等经营管理人员以及销售人员、产品开发人员等关键岗位,根据企业情况每固定期限内进行合规考核评价。


合规不起诉制度不是企业的犯罪“避风港”,而是进行“去犯罪化”改造,实现长效合规经营的“机会”。如果不能抱有认罪悔罪、彻底整改、浴火重生的决心,合规整改不可能产生效果,极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同时,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完全仰赖事后合规,只有事先树立起合规意识,在风险变成现实之前主动建立起合规体系,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企业有效合规整改的基本思路,《政法论坛》2022年第1期

[2] 陈瑞华:有效合规管理的两种模式,《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1期

[3] 李玉华:有效刑事合规的基本标准,《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1期

[4] 刘艳红:做实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性审查,《检察日报》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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