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激励税收制度沿革及规制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法沿革(现行有效文件)
随着企业市场化程度日趋成熟,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人力配置、产品情况透明化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对于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相对在上市公司来说较为集中,目前主要的股权激励涉税文件包括:
实践中,由于股权激励的方式不同,具体涉税问题需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也有较高的准确性要求。企业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必须准确定义激励方式、计划周期、支付方式等要素,从而提高适用准确率,充分享受好政策红利。
(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本税收政策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基本形式有四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权奖励和股票增值权,其享受的税收政策实质具备二段分解的操作共性,即“行权纳税+工薪税率3%-45%+或有转让20%”,即可理解为:
1、按激励计划获得收益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参与者根据安排获得实股形式激励或现金形式激励等收益时,如限制性股票解禁、股票期权和股票增值权的行使,将员工个人取得的收益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确认为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相对的在未获得收益时暂不发生纳税义务。
按照税法规定,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运用本政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延长12个月,达到推迟纳税时间的目的。
2、未来再转让股票获得收益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实践中该征税环节仅对以境外上市公司股权为激励标的的情形适用。
3、四种常见激励类型涉税规定上的区别,较多集中于授予价格、公允价值、行权收益之间如何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上:
(1)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2)股票期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股权奖励的应纳税所得额=获得奖励股票当日收盘价×奖励股票数量;
(4)股票增值权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企业在操作过程中应根据法规逐条操作,确保准确。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应当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税。如果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股权激励,要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4、相对于传统薪资管理模式,股权激励模式从财税方面考虑存在多种优势:
(1)拆分工薪收入和资本转让收入,降低税基;
(2)享受税收政策红利,推迟纳税时间;
(3)以市场交易公允价值为基础,使企业薪资的税负更公允。
(三)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基本税收政策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核算与纳税一直是困扰业界的问题,对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
2016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解决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的问题,对相关涉税事宜加以明确。非上市公司实施的税收政策相较于上市公司更为优惠,根据规定:“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纳税模式可以概括为“备案延迟纳税+转让20%”。即不仅在“取得”时可以递延,而且在“转让”阶段还可以按照20%的较低税率纳税,降低员工个人税负的效果十分显著。
为了说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负的区别,试举例说明:
假设设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承诺员工在满足公司制定的绩效考核前提下,可在行权日出资1000万元购买价值2000万元的公司股票。三年后员工出售这些股票时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
1、若上市公司建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照“行权纳税+工薪税率3%-45%+或有转让20%”的模式:
该员工工薪税负发生时间为股票行权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1000(成本)]×45%-18.192=431.808万元。
该员工转让税负发生时间为实际转让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2000(成本)]×20%=400万元。
该员工合计个人所得税税负831.808万元。
但若员工个人行权后取得的是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根据相关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若非上市公司(拟上科创板公司)建立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照“备案延迟纳税+转让20%”的模式:
该员工在非上市公司(拟上科创板公司)满足条件,完成税务备案后,员工工薪税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税负,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00(成本)] ×20%=600万元。
而且这笔个人所得税税款是在股权转让时缴纳,大幅度地推迟了纳税义务,减轻了员工的负担。
3、对比的结果不言而喻,假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标的为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则两种情况税负相差231.8万元,显然非上市公司(拟上科创板公司)具有优势。假设激励标的为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可以享受转让暂不征税政策,则两种情况税负相差168.19万元,非上市公司(拟上科创板公司)表面上税负较多,但由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时间为行权日,履行高额纳税义务的同时,对于员工个人而言实际尚未获得现金,直接履行纳税义务势必增添其个人的经济负担,甚至导致员工需要通过抛售股票的方式获得现金来履行义务,这相对地违背了股权激励稳定人才的初衷,虽然现行税法规定可通过备案在不超过12个月内时间延期缴税,但增加员工负担这点仍然难以解决。而非上市公司可以递延至实际转让获得现金后纳税,就能很合理的解决纳税负担问题。
4、最后假使公司上市未成功,非上市公司员工如需减持或将名下的公司股权转让,则仅就转让按照20%税率缴税即可完成纳税义务。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前期股权激励工薪纳税部分是不会退还的。
由此可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在政策上是具备显著优势,体现税收调节器作用,能够很好协助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一些拟上市科创企业达到凝聚人才作用的。
(四)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专项政策(财税(2015)116号)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享受本专项政策时应注意三项定义和两类特殊情况,分别是:
1、政策定义:
(1)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3)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2)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特殊情况:
(1)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2)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二、股权激励涉税风险及管理
通过前文论述,股权激励确实是目前企业,尤其是科创企业,凝聚人才的重要手段,国家也同步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支持企业的人才战略,从规范、延迟、免征等各方面给科创企业创造了优质的人才环境。那如何切实享受政策、规避涉税风险,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值得考量:
(一)核心风险控制:备案
根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要求,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时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备案具体时间的规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的要求执行。
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实施股权奖励的企业同时报送本企业及其奖励股权标的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说明。
2、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12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所以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把握关键核心:备案!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就履行备案程序,充分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免在计划执行阶段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二)重点风险控制:合规
科创企业,尤其是拟上市科创企业在制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必须把握两部分合规。
1、享受政策合规。如财税(2016)101号要求,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国别限制: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程序限制: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标的限制: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对象限制: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周期限制: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行权限制: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行业限制: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由此可见,由于股权激励对应的收入额较高,应纳税额也相对较高,若企业需要享受税收政策,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范制定计划。
2、激励形式合规。对于非法定股权激励形式,根据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税率,于行权时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同时非法定形式的股权激励也将难以享受税收递延等优惠政策。所以企业在选择激励形式时,应按照文件规定慎重考虑选择的类型是否符合优惠政策的范围。
(三)项目风险控制:“定增式”股权激励风险大
近年来,诸多公司为员工股权激励采取“定增方案”模式,变相进行股权激励。定向增发激励的方式,除了具有可以免除为股权激励对象所设立的解锁条件限制、在三年后可以一次性解禁等优势外,税负无疑是最大的吸引力。但是定增方式同时也面临资金来源、合理商业目的、监管部门不批准、股权定增溢价等诸多实际问题。若处理不当,会产生更大的税务风险。
(四)过渡期风险控制:个人所得税过渡性政策政策
企业在设计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时,应充分考虑到政策变化导致的不确定性因素,关注好政策变化,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如2018年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以《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居民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权激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三年过渡期即将执行到期,后续文件目前尚未公布,故需及时对新政进行跟踪,提高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准确性。
三、正常商业模式
2020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创下历史新高。对科创企业来说,实施股权激励更多考虑到的是实现中长期目标,而对于激励对象来说,股权激励带来的短期浮盈可能更有吸引力。随着中国产业的不断升级和发展,企业通过长期激励手段促进业绩发展的意愿将越来越强,股权激励将成为科创公司更为重要的激励工具,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