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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刚刚结束第33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羽毛球混双决赛中,“雅思组合”以2-0战胜韩国队组合金元昊/郑娜恩,夺得金牌。赛后黄雅琼男友刘雨辰现场向其求婚。在祝贺中国羽毛球混双第五次奥运夺冠、看着赛场内浪漫甜蜜的同时,屏幕前作为律师的我不合时宜地想到了一个法律问题:假设刘、黄二人很快领取结婚证,而冠军奖金在领证后发放,那么金牌和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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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奖牌归属问题

很显然是在婚前取得,属于获奖者个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


但,如果是婚后取得的奖牌是否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呢?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即便是婚后取得奖牌,仍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奖牌是对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个人的一种表彰,对获奖运动员而言,是一种荣誉,与其身份紧密相关。在法律上即表现为荣誉权。而荣誉权属人身权的范围,与特定的人身分不开,只能由特定的人独立享有,不能与他人分享,也不能转让。所以奖牌属于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司法实际中,“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一般指以下几种:


(1)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补贴、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


(4)一方获得的劳动保护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状、奖杯、奖牌、奖品、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


(6)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参考案例:

刘某诉郑某离婚及财产分割案


裁判摘要:一方参加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比赛所获奖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象征,有特定的人身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支付制作假肢、治病等费用,系家庭的共同支出,已无财产可分,另一方要求平分,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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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奖金归属问题


笔者分两种情况加以讨论。


第一种情况,奖金系事先设定,如设定运动员取得奖牌时获得相对应的奖金。该种情况,笔者认为,虽然是在领取结婚证才领取奖金,但是奖金应属于获奖者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为,其取得奖牌时,其获得奖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只是尚未领取而已,属于婚前享有的债权。


第二种情况,假定是领取结婚证后,各界人士为奖励获奖者而向其发放奖金。该种情况,尽管奖金是因获奖者个人的因素而获得,但并非婚前必然享有的债权,法律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参考案例:

陶某诉朱某离婚案

法院认为:就《婚姻法》规定而言,上述奖励和捐赠款项在无特定指向归原告个人所有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奖金与获赠财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该部分共同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来源、婚姻的长短、夫妻关系具体状况以及今后治疗运动员伤病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本案中考虑财产的来源主要系原告多年奋斗荣获奥运冠军后而取得,同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原告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被告可分得30%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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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总结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奖牌、奖章、荣誉证书等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取得奖牌对应的奖金应为个人婚前财产;

3、婚后取得的其他奖励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对于奖金的分割往往结合个人奋斗、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一方对另一方的支持、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酌情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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