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网联汽车快速普及,L2级辅助驾驶、高阶智能辅助行车、自动泊车等功能已成为量产车型标配。智能驾驶技术大幅降低驾驶负荷的同时,也催生大量交通事故纠纷:事故发生后,驾驶人、车企、销售平台往往相互推诿,出现“是人开车、还是车自动驾驶、车企虚假宣传误导、系统缺陷致损谁兜底”的司法认定难题。但 L3 及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仍处于试点示范阶段,尚未面向普通大众实现民用零售,当前在售车辆均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自动驾驶能力,驾驶员仍为行车第一责任人。
长期以来,智能驾驶事故裁判存在明显乱象:有的案件简单判令驾驶人全责,忽视车辆系统缺陷、算法失效、车企虚假宣传的过错;有的案件则过度归责于车企,将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免除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裁判尺度混乱、当事人维权困难、行业责任边界模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AI纠纷审理意见》)专门设置智能驾驶事故责任规则(第十一条),严格区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的法律属性,明确人车混合过错的按份责任划分,确立车企产品缺陷责任与虚假宣传追责标准,并就事故数据调取作出规定,为终结智能驾驶事故“权责不清、互相甩锅”的司法困境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文为本所AI法律合规系列第八篇专题,聚焦司法实践中最高发的辅助驾驶事故场景,系统拆解驾驶人、车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责任边界、过错认定标准、多因一果追责规则及企业合规风控要点。
一、核心定调:法律层面彻底划清“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
新规首先纠正行业最大认知误区,确立司法底层逻辑:市面上绝大多数量产车型均为辅助驾驶,并非自动驾驶,驾驶人始终负有法定安全驾驶义务,不得完全交由车辆系统操控。
司法明确两类技术的责任本质差异,直接决定事故最终追责结果:
1、辅助驾驶(L2及同类高阶辅助):人机共驾、人为主责
辅助驾驶仅承担车道保持、跟车巡航、辅助避让等辅助功能,不具备完全自主决策能力。无论车企如何命名功能、包装概念,驾驶人始终是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全程接管、随时监控、主动干预,不得分心、脱手、脱眼。
2、自动驾驶(法定全自动驾驶):系统主导、车企担责
达到法定自动驾驶等级、无需驾驶人持续监控的车辆,事故发生后以车企产品责任、算法责任、系统运维责任为主,驾驶人无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目前民用量产车型极少达到该标准。
实务重磅结论:当前绝大多数智驾事故均发生在辅助驾驶场景,驾驶人不能以开启智能辅助功能为由当然免责、减责,但可通过举证车辆缺陷、算法失效、车企虚假宣传,要求车企共同分担责任。
二、多因一果追责:人车双过错场景法院如何划分责任比例?
智能驾驶事故最典型的情形为混合过错:驾驶人存在分心、脱手、未及时干预等过错,同时车辆存在识别失效、算法误判、系统卡顿、感知缺陷等产品问题,多方因素结合引发事故。
新规明确打破“驾驶人兜底全责”的旧裁判惯例,确立全新裁判规则: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同时请求驾驶人和车辆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划分按份责任,不再单一归责驾驶人。
法院裁量比例的四大核心考量因素:
1、驾驶人过错程度:是否存在脱手、分神、玩手机、疲劳驾驶、过度依赖系统、未及时接管车辆等违规行为;过错越明显,个人承担比例越高;
2、车辆缺陷原因力大小:是否存在障碍物识别失灵、刹停失效、车道偏离纠错失效、算法决策错误、系统突发故障等产品问题,以及技术缺陷对事故的促成力度;
3、车企告知与警示义务履行情况:车企是否充分告知辅助驾驶局限性、是否明确提示需全程监控、是否存在功能隐瞒;
4、宣传误导过错:是否夸大智能等级、虚构自动驾驶能力、弱化人工接管义务,诱导用户过度依赖系统。
三、车企专项红线:虚假宣传“伪自动驾驶”必须担责
针对行业普遍存在的“文字包装式升级”乱象——将辅助驾驶包装为“自动驾驶、全自动行车、无人领航”,新规明确刚性追责规则:
若车企、销售商以全自动驾驶、全场景智驾、无人行驶等话术宣传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车辆,误导使用者放松警惕、降低注意义务进而引发事故,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直接击穿车企“格式条款免责、用户自行使用风险自担”的常规抗辩,属于本次新规对消费者、驾驶人的重大司法保护升级。
实务适用场景:宣传页面、发布会话术、销售讲解、车机界面名称,只要存在超出辅助驾驶能力的夸大表述,均可被认定为过错,成为驾驶人减责、车企担责的关键依据。
四、产品责任认定:哪些系统问题属于车企不可免责缺陷?
新规明确,因车辆智能系统缺陷引发事故的,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产品责任)主张权利: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需证明生产者主观过错;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不能指明生产者、供货者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产品缺陷:
1、对常规路况、静态障碍物、低速物体识别失效、漏识别;
2、系统误判路况、错误加速、错误转向、无故退出辅助功能;
3、刹停逻辑失效、跟车距离算法异常、避险策略缺失;
4、系统突发卡顿、黑屏、功能失效,无应急兜底机制;
5、固件升级后功能异常、算法迭代出现重大漏洞。
需要说明的是,产品责任为严格责任,生产者原则上不得以“用户操作不当”“路况复杂”“技术固有瑕疵”为由当然免责;其免责事由限于产品责任法定的抗辩情形(如缺陷系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等),并可就受害人自身过错依法主张减轻责任。
五、裁判规则适用要点:辅助驾驶事故如何多因一果追责?
《AI纠纷审理意见》第十一条对涉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作出专门规定,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智能驾驶事故司法裁判规则。结合该条原文,追责路径如下:
1、基础归责:自动驾驶、辅助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赔偿责任,不因“车辆智能”而改变基本归责框架;
2、产品责任路径:因车辆产品缺陷致损,当事人可依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请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3、多因一果路径:车辆缺陷与驾驶人过错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的,可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同时请求驾驶人和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法院按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划分按份责任;
4、虚假宣传路径:对车辆自动化等级、智能程度、性能、用途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可依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担责;
5、数据调取路径:为查明事故原因,法院可要求车辆生产者、销售者或运营者等数据控制方,在必要范围内提供真实、完整的自动驾驶、辅助驾驶事件记录等数据,为厘清系统是否失效、过错如何划分提供关键证据。
实务提示:辅助驾驶事故不再是驾驶人单方全责。只要存在系统缺陷、算法失效、宣传夸大等情形,车企需承担相应比例责任;驾驶人可依法追责减损,车企则面临产品责任、虚假宣传双重追责风险。
六、双向实务指引:事故维权取证 + 车企合规风控方案
(一)事故维权取证要点(驾驶人/受害人适用)
1、固定智驾状态证据:留存事故瞬间车辆辅助驾驶开启状态、档位、车速、车机界面截图、行车记录仪视频;
2、封存车辆后台数据:及时申请调取车辆传感器数据、算法决策日志、系统预警记录、功能退出记录,是认定系统缺陷的核心证据;
3、固定宣传误导证据:留存官网介绍、发布会视频、销售话术、车型宣传页,证明车企存在夸大智驾等级、误导用户认知的事实;
4、明确诉讼主体:将驾驶人、车辆生产商、销售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多方按份承担赔偿责任,最大化弥补损失。
(二)车企/经销商合规整改要点
1、严禁虚假等级宣传:统一宣传口径,不得将辅助驾驶包装为自动驾驶,显著标注功能局限性、适用场景、人工接管义务;
2、完善用户告知与警示体系:购车协议、车机弹窗、使用手册、交付培训全程落实风险提示,留存告知凭证;
3、强化算法与系统迭代风控:常态化排查识别、刹停、避险算法漏洞,留存迭代记录、测试报告,降低产品缺陷追责风险;
4、完善事故数据留存机制:规范后台日志存储、数据溯源流程,避免因数据缺失被推定不利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