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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般情况下,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人单位即员工的工作单位,但随着劳动关系形态日益复杂,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情形,具体由哪个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容易产生争议。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用工形式。用工单位依约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的员工构成劳动关系,并支付员工工资。其本质就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因涉及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三方主体,实践中企业劳务派遣员工发生意外,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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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务派遣员工未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如劳务派遣的员工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则不涉及商业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涉及工伤保险责任、侵权责任等责任的承担问题。由于劳务派遣存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法律关系,因此具体的责任承担需要区分情况进行讨论:


一、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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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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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派遣单位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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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生工伤时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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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较多,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上述人员排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因此,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总结

综述而言,劳动者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期间受伤,认定为工伤的,派遣单位应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如约定补偿办法的,按照约定履行,为避免发生补偿纠纷,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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