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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46岁独居女子蒋女士离世后“难以动用自身遗产办理葬礼”的事件冲上热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上海市虹口区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经多方协调,法院已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当日立案受理,而后指定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这一新闻深刻暴露了当前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应对无亲属逝者丧葬需求时的核心矛盾——即遗产管理人认定的“程序耗时性”与丧葬事宜的“时效紧迫性”不相匹配、遗产管理人权责限制与丧葬费用支出需求不相兼容的突出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意见,本文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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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丧葬处理事宜的现实困境

在蒋女士的案例中,居委会、民政局等相关部门面临的最大难题是“于法无据”,即便有心提供协助,也难以找到合法的实施路径。而这一新闻之所以能够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核心原因在于普通民众难以理解:用蒋女士自身的遗产办理丧葬事宜本是天经地义,为何需要多方协调、流程看似极为繁琐。当前法律体系中,针对此类无亲属逝者丧葬事宜的处理缺乏明确、细致的规定,部分现有法律法规的条款已无法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实际变化。


(一)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逝者丧葬费(补助金)存在领取障碍或支付空白


丧葬事宜的核心环节通常包括遗体处置、告别仪式举办、基础墓地购置等。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因工伤、人身伤害等情形导致死亡的,法律已明确规定了丧葬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此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第三条亦规定:“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然而,无论是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还是丧葬费,其法定支付对象均为逝者的遗属或近亲属。通常情况下,领取丧葬费的主体即为负责操办逝者身后事的主体,但对于无任何继承人的逝者而言,丧葬相关费用不仅面临无人具备合法领取资格的问题,而且在法律层面亦缺乏明确的领取主体,进而导致逝者身后事无人牵头办理。即便存在部分“远亲”或朋友愿意主动协助,也无法保证人人都能无私奉献、无条件地承担丧葬事宜的全部责任与事务。


(二)丧葬事宜未被明确纳入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关于遗产管理人职责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责包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从上述条款可见,遗产管理人的工作核心围绕遗产的清理、保护、处置等环节展开,与逝者的丧葬事宜并无直接关联。而对于逝者丧葬事宜的牵头操办主体、具体实施流程,以及操办过程中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责任归属等关键问题,目前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界定。


(三)丧葬事宜的时效紧迫性与遗产管理人认定程序的合法正当性存在冲突


以东营市出台的《关于印发〈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为例,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共有两条路径:一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经三个月公告期后,正式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二是由利害关系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无论选择哪条路径,均需至少三个月的程序周期。但从实际需求来看,丧葬事宜需在逝者离世后1-2周内快速推进,否则将违背公序良俗与人文关怀原则。这种程序周期与时效需求之间的巨大时间差,必然导致非近亲属或其他相关主体被迫垫付丧葬费用,或因无人牵头而延误丧事办理,损害逝者尊严。



二、关于优化无亲属逝者丧葬事宜处理机制的建设性建议

(一)加快补齐遗产管理人申请制度的配套政策短板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至今已近五年,然而与民法典新增的“意定监护”“遗产管理人”等制度相匹配的实操性文件却相对匮乏。经笔者检索发现,在全国层面,仅检索到东营市等多地相关部门于2025年8月1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尚未检索到上海市民政局出台的关于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操作指引类文件。


2024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24〕64号),明确规定上海地区民政部门担任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财产的遗产管理人。对于上海这样一座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而言,尽快出台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具体操作指引或实施细则,具有极强的现实迫切性与必要性。


(二)确立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逝者丧葬事宜的优先处理地位


当前,我国尚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逝者丧葬事宜的托底责任主体,相关丧葬处理费用的权责划分亦模糊不清。民政部门因“缺乏明确法律授权”“担忧审计问责”等原因,不敢直接动用逝者遗产支付丧葬费用,这一问题的核心症结在于法律层面未对该类情形下的权责归属作出清晰界定。笔者建议,可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地方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等方式,明确无亲属逝者丧葬事宜处理的托底部门或组织,并正式确立“丧葬事宜优先处理”的原则,以此保障逝者能够获得有尊严、体面的身后安排。


(三)明确居委会或民政部门作为丧葬事宜的托底责任主体


从现有行政机关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定位来看,在上海地区,居委会具备天然的基层优势——其对辖区内居民的居住情况、亲属关系等基础信息更为熟悉。但与此同时,居委会是否具备代为处理无亲属逝者丧葬事宜的法定权限,这一权责边界问题仍需明确。


关于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能否将“处理丧葬事宜”的职责授权给居委会,这一方案在当前立法层面是否具备可行性,仍需进一步研究论证。若该方案在立法层面存在障碍,则建议将丧葬事宜的托底责任主体与遗产管理人主体统一设定为民政部门,主要基于两点考量:第一,主体统一便于对遗产进行集中处理,能够更高效地开展协调调度工作;第二,无亲属逝者的遗产最终大概率收归国有,秉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这一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托底保障主体,更为合理适宜。


(四)构建丧葬事宜优先处理与快速响应机制


针对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逝者,可专门设立丧葬事宜优先处理与快速响应机制。具体而言,若逝者留有明确且可即时动用的遗产,托底部门或组织可在限定金额范围内,优先动用遗产处理丧葬核心事宜,包括遗体处置、告别仪式举办、基础墓地购置等;若逝者未留有明确可动用的遗产,则由专项资金先行垫付丧葬费用,待遗产管理人正式确定后,再由遗产管理人向托底部门或组织追偿垫付资金。


例如,可设定如下操作流程:托底部门或组织自获取逝者死亡证明后,立即启动亲属关系初步核查工作;凭借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近亲属证明”,向民政部门申请启动“丧葬事宜快速办理通道”,先行推进逝者身后事办理。若后续有相关利害关系人(如远亲、朋友)对丧葬费用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可通过后续法定程序向相关部门或遗产管理人提出复核申请,但该异议申请不得中止托底部门或组织继续办理丧葬事宜的进程,以保障丧葬事宜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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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公益兜底”与“制度衔接”的闭环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上海区域内,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并用于公益事业。基于这一法律规定,笔者前述制度构想中涉及的各项丧葬相关费用,可通过国有遗产用于公益事业的端口进行统筹衔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


具体而言,可设立“公益丧葬专项基金”,由民政部门统一统筹管理。从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无主遗产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资金注入该专项基金,专项用于垫付无亲属逝者的丧葬费用、维护公益性墓地日常运营等用途,避免因逝者遗产不足或无人负责,导致丧葬事宜无法推进或公益性墓地荒废等问题。


综上,破解独居无亲属逝者身后事处理困境,核心在于精准平衡“程序正义”与“时效需求”、“权责边界”与“人文关怀”的关系,推动法律制度从“文本规定”向“实践落地”转化,真正实现“保障逝者尊严”的制度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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