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聚焦文明交流互鉴视角,梳理中国法学引介国外著作三阶段历程:1978—1992 年恢复期零星引介重建体系,1993—2012 年发展期规模化译介推动法律移植,2013 年至今成熟期深度融合实现自主创新。其与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高度相似:均以翻译为桥梁吸收域外文明成果;均立足本土需求拒绝照搬,实现消化吸收再创新;均推动自身文明跃升并奠定后世发展基础,彰显开放包容的文明精神。二者印证文明因交流而多彩、因互鉴而丰富,唯有坚持开放交流、互学互鉴,才能推动法律文明乃至人类文明持续传承、创新发展,为全球法治进步贡献智慧与力量。
一、引言
文明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同文明之间的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 这句话点出了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任何文明都无法孤立存在、闭门造车,只有在和其他文明的交流碰撞中吸收养分、完善自己,才能不断升级。
法律文明也是如此。法律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服务国家治理,不同国家、民族的法律制度,都扎根于自身历史文化、社会传统与经济水平,包含着独特的经验与智慧。从古代中华法系的 “德礼政刑” 互补,到西方法系的自然法与实在法并行;从阿拉伯伊斯兰法的宗教与世俗结合,到现代法治强调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不同法律文明有差异,但不是对立关系,完全可以相互借鉴、相互补充。
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长期发展中形成了鲜明特色,“援法断罪” 的理念,比西方罪刑法定主义早出现十几个世纪。但到了近代,受封建专制和闭关锁国影响,中华法系逐渐式微。1840 年鸦片战争后,国门被打开,领事裁判权让中国司法主权受损,也让一批先进人士意识到:要让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必须学习西方先进法治理念与制度,推动中国法律走向近代化。这段历史,也为后来法学界大规模引介国外著作埋下伏笔。
当下中国正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阶段,涉外法治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法律工作者来说,既要理清中国法学引介国外著作的历史脉络、主要成果和实践路径,也要从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里汲取经验,明白开放交流是法律文明发展的必经之路。只有坚持 “引进来” 和 “走出去” 一起发力,加强国际法治交流,深入了解世界法治文明成果,再结合中国实际做出创新,才能让中国法律文明保持活力,走向更长久的昌盛。
二、中国法学引介国外著作的历程:从初探到融合,从引进到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引介国外著作的过程,就是中国法学走向现代化、中国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按照不同时期的背景、引介特点和主要成果,可以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978—1992 年恢复期、1993—2012 年发展期、2013 年至今成熟期。三个阶段层层递进,见证了中国法学从初步学习西方法治,到规模扩张,再到深度融合、自主创新的转变。
(一)恢复期(1978—1992 年):初探西法,零星引介,重建法学知识体系
1、时代背景:法制建设百废待兴,法学教育亟需恢复
1978 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决策,同时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让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为中国法制建设开启新阶段,也为法学复苏提供了政治保障。
在此之前,“文革” 对法制建设破坏严重,法学教育停滞,研究几乎空白。当时全国只有少数高校保留法律专业,每年招生很少,研究机构被撤,大量著作被毁,法学人才出现断层。“文革” 结束后,法制逐步恢复,法学教育与研究必须重启,而重建现代法学知识体系,是最紧迫的任务。
长期封闭让国内法学界对国外法学发展了解很少,现代法学知识储备不足,仍停留在传统理论层面,缺乏对现代法治理念、制度与方法的认知,难以满足法制建设和教育需求。因此,引介国外优秀法学著作、学习西方先进经验,成为重建知识体系的必经之路。
这一时期改革开放刚起步,对外交流有限,经济条件有限,法学引介面临不少困难:专业翻译人才不足、资金紧张、对外渠道不多,所以引介整体呈现零星、分散的特点,以国家公派学习和少量经典著作翻译为主。
2、引介形式:国家公派为主,聚焦基础领域进修
这个阶段的法学引介,以国家公派学者出国进修为主要方式,翻译处于辅助地位。为快速培养人才、重建体系,教育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选派优秀青年学者、教师和法律工作者,到英美、欧洲大陆等法治发达国家访学、短期研修,时间多为 1—2 年。
公派学者的主要任务,是系统学习国外法学理论、法律制度和研究方法,把握发展动态,回国后用于教学研究,同时翻译经典著作,为国内提供参考。1978 到 1992 年,国家公派法学领域访学、研修人员近千人,去往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覆盖法理、法史、国际法、民法、刑法等领域。
除公派进修外,也有少量国外法学著作被翻译引进,多集中在法理、法史、国际法等基础领域,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兼职完成,系统性和规范性不足。受翻译人才限制,部分译著存在不够准确、不够流畅的问题,但这些作品还是为国内打开了了解西方法学的窗口,为教学研究提供了重要参考。
3、翻译特点与核心成果:零星译介,夯实基础
这一阶段的法学翻译,特点是零星化、基础化。零星化,指翻译数量少,没有形成规模和系统,多是单个学者或机构自发开展,缺少统一规划;基础化,指翻译集中在法理、法史、国际法等基础领域,重点引入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核心概念,为重建法学体系打基础。
代表性成果包括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理学》、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梅因《古代法》以及一批国际法经典。这些著作带来了社会控制、法律价值、法律方法、自然权利等核心理念,打破了长期理论封闭,推动法学理论复苏。
庞德的作品系统阐释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功能与价值,对理解法律本质与作用有启发;博登海默的著作梳理西方法哲学脉络,总结各流派观点,介绍法律解释、推理等方法,提供了理论框架与研究工具;梅因《古代法》提出 “从身份到契约”,为研究法律历史发展提供了重要视角。
这一时期也翻译了少量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基础著作,但数量有限、影响较小。整体来看,这一阶段引介规模不大、形式单一,但为法学复苏打下基础,开启了向西方学习、走向现代化的进程。国内学界逐步了解西方现代法学,掌握基础理论与方法,培养了早期翻译与研究人才,为后续工作做好铺垫。
(二)发展期(1993—2012 年):规模扩张,流派成型,推进法律移植与本土化
1、时代背景:市场经济改革加速,法制建设全面推进
1992 年十四大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进入新阶段,也给法制建设和法学发展带来新机遇与挑战。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需要健全法律体系做保障,需要大量法律人才支撑,对法学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市场经济改革提速,法制建设进入全面推进阶段。1997 年中共十五大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加强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司法公正。这一时期立法成果显著,公司法、合同法、物权法(草案)、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相继出台,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法学教育也进入快速发展期,各大高校恢复或新设法律专业,招生规模扩大,研究机构增多,人才队伍壮大。到 2012 年,全国近 300 所高校开设法律专业,年招生超 10 万人,法学研究机构达数百个,形成庞大的研究与教学队伍。
在这样的背景下,零星引介已经无法满足需求,国内需要更系统、更全面地引介国外著作,学习先进理念与制度,推动法律移植与本土化,为立法、司法提供理论支撑。因此,这一阶段引介从零星转向规模扩张,从基础理论转向部门法实践,形成系统、规模化格局。
2、引介格局:公派与自费并行,两大流派逐步成型
和恢复期以国家公派为主不同,这一阶段形成公派与自费并行的格局。随着对外开放扩大、对外渠道增多、经济条件改善,越来越多青年学者自费出国留学,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成为重要补充力量。
公派留学仍发挥重要作用,国家继续选派优秀学者、教师、实务工作者出国访学研修,重点面向市场经济相关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领域,学习前沿理论与实践经验,为国内立法司法提供参考。同时,自费留学的法学人才不断增加,回国后多从事教学、研究或实务工作,成为推动法学发展与引介工作的重要力量。
随着引介深入,国内逐渐形成两个有代表性的学术流派:留美社会法学派和留德法教义学派。这与学者留学目的地、所学理论直接相关,也反映出国内对不同法系的借鉴吸收。
留美社会法学派以赴美留学学者为主,受美国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影响较深,重视法学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学科交叉,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与实践效果,关注法律与社会现实的互动。这一派多做实证研究,主张从社会现实出发分析法律实施效果,提出贴合中国实际的改革建议,对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领域影响明显。
留德法教义学派以留学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为主,受法教义学影响突出,重视法律的体系性、逻辑性与规范性,强调法律规范的解释与适用,关注法律体系的构建完善。这一派侧重法条解读与法理分析,主张搭建严密完整的部门法体系,对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领域影响深远。
两大流派丰富了国内法学的学术生态,推动研究走向多元。虽然观点与方法有差异,但都致力于中国法学的现代化与本土化,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是法学引介工作的重要成果。
3、翻译成果:系统性译介,大型译丛引领发展
这一阶段法学翻译呈现系统性、规模化、多元化的特点。随着引介格局完善、翻译人才增多,翻译从零散自发转向有组织、有规划,高校、科研机构、出版社纷纷推进国外著作翻译,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大型译丛,带动引介工作规模化发展。
最具代表性的是留美派主导的《美国法律文库》和留德派主导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两套译丛启动,标志着法学引介进入系统规模化新阶段,为国内全面深入了解西方两大法系理论与实践提供了重要资料。
《美国法律文库》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合美国多所顶尖法学院推出,1996 年启动,系统引介美国当代优秀法学著作,覆盖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领域,精选经典与前沿作品,包括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罗尔斯《正义论》等。这些译著带来美国现代法学前沿理论与方法,推动国内研究与国际接轨。
《当代德国法学名著丛书》同样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联合德国权威研究机构推出,2000 年启动,重点引介德国优秀法学著作,聚焦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以及法教义学、法律方法论等基础理论,收录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等权威作品,为国内了解大陆法系体系与理论提供参考,对部门法立法与司法影响深远。
除此之外,这一阶段还有大量各领域法学著作被翻译引进,包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刑法典、意大利刑法典、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德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典与程序规则,以及各类前沿理论作品。这些译著充实了国内法学知识体系,为立法、司法、研究提供支撑。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翻译不只追求数量,更重视质量提升。各大出版社组建专业翻译团队,邀请法学专家审稿校对,保证准确与流畅;同时从单纯翻译转向 “翻译 + 解读”,很多译著增加译者导读与注释,帮助国内更好理解核心观点与理论背景,推动外来理论本土化吸收。
(三)成熟期(2013 年至今):深度融合,自主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时代背景:法治中国建设提速,从 “引进来” 到 “引进 + 创新”
2013 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把法治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法制建设进入全面深化阶段。2014 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相关决定,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
这一阶段法治建设全面提速,立法更强调科学、系统、针对性,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依法行政水平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稳步推进。同时,中国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一带一路” 倡议实施,与世界各国合作更深入,涉外法治事务增多,对法学国际化提出更高要求。
经过前两个阶段的积累,中国法学已经拥有较丰富的国外知识与实践经验,搭建起完整的现代法学体系,培养出高素质人才队伍。这时的中国法学,不再满足于单纯 “引进来”,而是转向 “引进 + 自主创新”,把外来先进理念、制度与中国本土实践结合,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自主发展与国际影响力提升。
这一阶段的法学引介,不再是简单照搬,而是更强调消化吸收与创新,聚焦国外前沿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中国法治实际做本土化改造,为法治体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
2、发展趋势:两派交叉融合,聚焦本土实践与前沿问题
进入成熟期,留美社会法学派与留德法教义学派不再彼此独立,而是呈现交叉融合、优势互补的趋势。随着法治实践深入,单一视角与方法已难以满足需求,两派开始相互借鉴,形成兼顾体系性与实践性的研究思路。
留美社会法学派在坚持实证研究、社会功能导向的同时,开始重视法律体系性与规范性,借鉴法教义学方法,强化规范解释与适用,拉近理论与实践距离;留德法教义学派在坚持体系性、逻辑性的同时,开始关注法律社会功能与实践效果,吸收社会法学的实证方法,关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推动法教义学本土化。
这种融合丰富了研究方法,提升理论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同时,这一阶段的法学研究更贴近中国本土实践与前沿议题,比如民法典编纂、司法体制改革、数字经济法治、涉外法治等,把国外先进理论与中国现实结合,提出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与法治方案。
例如在数字经济法治领域,国内学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研究数字产权、数据安全、平台监管等问题,推动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出台实施;在涉外法治领域,借鉴国际经验与国外立法,结合对外开放实践,研究涉外合同、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等问题,为 “一带一路” 提供法律保障。
3、核心成果:完善本土法治体系,为立法、司法提供理论支撑
这一阶段法学引介的核心成果,是推动本土法治体系完善,为立法司法提供扎实理论支撑,实现从 “引进来” 到 “自主创新” 的跨越。最具标志性的,就是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充分体现对国外经验的借鉴与本土化创新。
中国民法典 2015 年启动编纂,历时五年,2020 年正式颁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编纂过程中,学界充分借鉴国外民法典经验,尤其是大陆法系的体系与内容,同时结合中国历史文化、社会传统与司法实践做本土化创新,形成中国特色体系。
在体例上,借鉴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体例,用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保证立法技术科学严谨。在内容上,吸收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典的成熟制度,如善意取得、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等,同时结合中国实际增加特色内容,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住权制度等,体现中国特色与时代特点。
除民法典外,法学引介还推动其他部门法完善。刑法领域借鉴国外理论与实践,推动刑法修正案(九)(十)(十一)出台,优化刑法体系,回应社会需求;行政法领域吸收先进理念与制度,推动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修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诉讼法领域借鉴国外程序制度,推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完善程序规则,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法学引介也推动中国法学国际化。学界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交流,引进前沿理论与方法,也把中国法学成果与法治实践推向世界,提升国际影响力。比如学者参与国际法学研讨、发表成果;翻译出版中国法学著作,讲好中国法治故事;参与国际立法与争端解决,为全球法治贡献中国智慧。
三、文明传承的共性:中国法学引介与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的跨越时空共鸣
中国法学引介国外著作与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历史时期、文明环境、时代背景、发展目标都不相同,但在文明传承的核心逻辑上高度一致。两者都以翻译为桥梁,吸收域外优秀文明成果,立足自身需求消化、吸收、创新,最终推动自身文明跃升,是文明交流互鉴的典型案例。这些共性既体现文明发展的普遍规律,也为今天推动法律文明交流提供历史启示。
(一)核心共性一:以翻译为桥梁,传承域外优秀文明成果
翻译是文明交流的重要桥梁,也是不同文明对话融合的关键途径。两场运动都把翻译作为核心手段,通过翻译域外经典,传承优秀成果,为自身文明注入活力。
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的核心任务,就是把域外优秀典籍译成阿拉伯语,吸收古希腊、罗马、波斯、印度等地文明成果。期间翻译了大量哲学、医学、数学、天文、法学、政治学著作。古希腊哲学为阿拉伯哲学提供理论支撑,罗马法学为伊斯兰法完善提供参考,波斯文学历史丰富阿拉伯文化,印度数学天文推动阿拉伯科技进步。这些成果既保存了西方古典文明精华,也促进不同文明融合,为阿拉伯 — 伊斯兰文明繁荣打下基础。
阿拉伯翻译运动的组织性、系统性很强。麦蒙建立的智慧馆统一领导全国翻译与学术研究,汇聚近百名不同民族、宗教的知名学者与翻译家,形成专业团队。他们不只追求翻译准确,还重视注释解读,把翻译与研究结合,促进外来文明成果的传播与吸收。
中国法学引介同样以翻译为核心手段,通过翻译国外优秀法学著作,吸收现代法治文明成果。从恢复期零星翻译,到发展期系统引介,再到成熟期精准引入,翻译始终是关键环节。译著覆盖法理、法史、部门法、国际法,既有经典理论,也有前沿成果,兼顾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为中国法学发展注入理论动力。
和阿拉伯翻译运动一样,中国法学翻译也越来越追求专业与准确,翻译团队不断专业化。发展期和成熟期尤为明显,高校、科研机构、出版社组建专业团队,邀请专家审校,保证质量;同时从单纯语言转换,转向翻译加解读,用导读、注释帮助理解核心观点,促进外来法治成果本土化吸收。
两场运动中的翻译,都不只是语言转换,更是文明传递。通过翻译,不同文明的优秀成果得以互鉴吸收,推动融合发展,成为文明交流的重要载体。
(二)核心共性二:立足自身需求,拒绝 “全盘照搬”,实现消化吸收与创新
文明交流互鉴的关键,不是全盘照搬外来成果,而是立足自身历史文化、社会传统与发展需要,消化吸收再创新,让外来成果适配自身实际。两场运动都坚持这一原则,不搞全盘照搬,注重消化、吸收、创新,实现外来成果本土化。
阿拉伯翻译运动中,学者没有盲目照搬外来文明,而是立足阿拉伯帝国的文化、传统与宗教信仰,对译著进行消化创新。比如在法学领域,借鉴罗马、波斯法学成果,结合伊斯兰教义与阿拉伯社会现实,创立伊斯兰法体系,把宗教教义与世俗法律结合,形成特色制度;在哲学领域,吸收古希腊哲学,结合伊斯兰教义,形成阿拉伯哲学体系,实现本土化发展。
学者在翻译时,不只做文本转换,还加入注释解读,结合实际提出自己的见解,实现创新发展。比如翻译家侯奈因・伊本・易斯哈格翻译古希腊医学著作时,结合阿拉伯医学实践做补充注释,推动当地医学进步;哲学家肯迪在古希腊哲学基础上,结合教义提出 “知识源于理性”,推动阿拉伯哲学创新。正是这种消化吸收与创新,让外来成果适配帝国发展需要,成为阿拉伯 — 伊斯兰文明的组成部分。
中国法学引介也始终立足本土、拒绝照搬,注重消化创新,实现外来理论本土化适配。恢复期以重建体系为目标,借鉴基础理论与方法,但结合法制建设实际筛选吸收;发展期推进法律移植,更重视制度本土化改造,把外来制度与中国文化、传统结合,避免水土不服;成熟期更强调自主创新,把先进理论与法治实践结合,提出中国特色理论与方案。
民法典编纂就是典型例子。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体系与内容,但没有全盘照搬,而是结合中国历史文化与社会现实做出创新。人格权独立成编,既吸收国外人格权保护经验,也贴合中国社会现实需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立足中国农村实际,是对国外物权制度的本土化改造。在司法领域,借鉴司法独立、程序正义等理念,结合中国政治体制与社会现实,形成特色司法体制,促进司法公正。
立足自身、拒绝照搬、消化创新,是两场运动的共同特点,也是它们能推动文明跃升的关键。只有扎根本土,对外来成果改造创新,才能真正为自身发展服务,实现文明传承与进步。
(三)核心共性三:推动自身文明跃升,奠定后世发展基础
两场运动的最终目标,都是推动自身文明跃升,为后世发展打下坚实基础。通过吸收外来成果、结合本土创新,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文明史上的重要节点。
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直接推动阿拉伯 — 伊斯兰文明进入黄金时代。运动之前,阿拉伯文明以伊斯兰文化为核心,发展相对缓慢;通过吸收各地文明精华,科学、哲学、法学、文学等领域快速发展。数学上借鉴古希腊、印度成果,推广阿拉伯数字;医学上吸收古希腊经验,形成特色医学体系,影响后世;法学上创立伊斯兰法,完善制度,为帝国治理提供保障。
这场运动不只让阿拉伯文明繁荣,也为人类文明作出贡献。相关译著中世纪后期被译成拉丁语传入欧洲,为文艺复兴提供思想源泉,推动欧洲文明复苏。可以说,阿拉伯翻译运动是连接东西方文明的桥梁,为文明互鉴打下基础,影响至今。
中国法学引介则推动中国法学实现现代化转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引介之前,法学发展停滞,知识储备不足;四十多年引介与吸收,构建起完整现代法学体系,培养高素质人才队伍,带动法制建设全面推进。
法学引介不仅提升法学水平,也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通过吸收先进理念与制度,立法、司法、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同时也推动自主创新,形成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为后续发展奠定基础。民法典的出台,不仅完善民事法律体系,也为世界民事立法提供中国经验,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影响力。
(四)延伸共性:均为文明交流互鉴的典范,彰显开放包容的文明精神
除三大核心共性外,两场运动还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文明交流互鉴的典范,体现开放包容的精神。这种精神是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两场运动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
阿拉伯翻译运动时期,帝国实行开放包容的文化政策,吸纳不同民族、宗教的学者参与翻译。基督徒、犹太教徒、波斯人、希腊人都可以在智慧馆从事研究工作。学者尊重文明差异,不排斥外来成果,以开放心态吸收精华,促进融合发展。这种包容精神,让阿拉伯帝国成为当时世界文明中心之一,吸引各地学者交流。
中国法学引介同样体现开放包容。改革开放以来,学界以开放心态主动学习西方先进法治理念与制度,不固步自封、不排斥外来成果,积极吸收精华服务自身发展。同时重视与世界各国法学界交流合作,参与国际法治对话,推动与国际接轨,展现中国法治的开放包容。
开放包容是两场运动的共同特质,也是所有文明走向繁荣的重要保障。在全球化深入的今天,文明交流互鉴更加重要。只有坚持开放包容、尊重差异、吸收精华,才能推动自身文明持续发展,实现人类文明共同进步。
四、历史启示:以交流互鉴推动中国法律文明昌盛,助力涉外法治建设
中国法学引介与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留下了丰富经验与深刻启示。回看这两次跨越时空的文明实践,我们可以清晰看到:开放交流是法律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立足本土、坚持创新是法律文明昌盛的关键,发展涉外法治、主动 “走出去” 加强国际交流,是新时代中国法律文明走向昌盛的必然选择。法律工作者应从历史中汲取智慧,结合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实际,推动中国法律文明更加开放、更加昌盛。
(一)回望历史:开放与交流是法律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
人类法律文明的历史告诉我们,任何法律文明想要繁荣兴盛,都离不开开放与交流。阿拉伯翻译运动之所以能催生黄金时代,关键就在于实行开放包容政策,主动吸收外来成果,通过翻译交流实现融合跃升。如果没有开放交流,阿拉伯文明可能长期停留在单一文化层面,难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中国法学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改革开放前,长期封闭停滞让法学发展受阻,难以适应时代需要;改革开放后,学界主动开放,积极学习西方先进理念与制度,通过交流借鉴实现现代化转型,搭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没有开放交流,中国法学不可能在四十多年里取得巨大进步,法制建设也难以全面推进。
当下全球化不断加快,国家间联系更加紧密,法律文明交流互鉴已是时代潮流。对中国法律文明来说,只有坚持开放交流,主动吸收域外优秀法治成果,才能不断完善自我、持续发展。同时,开放交流不是单向 “引进来”,还要主动 “走出去”,把中国法治成果推向世界,实现双向互动、双向融合,提升国际影响力。
(二)核心启示:大力发展涉外法治,需主动 “走出去” 加强国际交流
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大力发展涉外法治,为对外开放与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保障。从两场运动的历史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一条核心启示:发展涉外法治,必须主动 “走出去”,加强国际法治交流,深入了解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才能推动中国法律文明走向昌盛。
阿拉伯翻译运动的成功,不只在于 “引进来” 吸收成果,还在于 “走出去” 开展交流。学者不只翻译域外典籍,还主动与世界各地同行交流合作,把阿拉伯文明成果推向世界,促进不同文明融合发展。这种 “引进来” 与 “走出去” 结合的模式,是阿拉伯文明实现跃升的重要原因。
中国涉外法治建设同样需要双向发力。一方面继续做好国外优秀法学著作与法治经验引介,聚焦国际争端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跨境数据治理等前沿领域,借鉴先进经验,完善涉外法律体系,提升实践水平;另一方面主动 “走出去”,加强国际法治交流,推动中国法学与国际接轨,把中国法治理念、制度、成果推向世界,提升国际影响力。
法律工作者应积极参与国际法治交流,把握世界法治发展动态,学习先进理念与方法,同时向世界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介绍建设成就,促进中外法律文明交流互鉴。比如在涉外实务中借鉴国际惯例与国外经验,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在法学研究中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项目,推动理论国际化。
(三)实践方向:立足本土实践,实现“引进来” 与 “走出去” 双向发力
发展涉外法治、推动中国法律文明昌盛,需要立足中国本土实践,坚持 “引进来” 与 “走出去” 双向发力,具体可以从几个方面推进:
第一,深化国外法学引介,提升精准性与针对性。新时代引介不再追求数量扩张,而是紧扣涉外法治实际需求,精准引入国际商事仲裁、跨境投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等前沿理论与实践经验,为涉外立法、司法提供支撑。同时重视质量建设,打造专业翻译团队,提高译著准确性与可读性,促进外来理论本土化吸收。
第二,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队伍。涉外法治的关键在人才,没有高水平人才,就难以实现高质量发展。要加强高校涉外法学专业建设,完善培养体系,注重国际视野、外语能力与实务能力训练;同时加强在职法律工作者涉外培训,提升法律服务与国际交流能力,打造一支懂法律、懂外语、熟悉国际规则的专业队伍。
第三,主动参与国际法治交流合作,提升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国际立法、争端解决与法治研讨,主动发声,提出中国法治主张与方案,推动国际法治体系完善;加强与各国法学界、法律界交流,建立常态化机制,开展学术交流、人员互访、合作研究,推动中国法学与国际接轨;翻译出版中国法学著作与法律文献,展示法治建设成就与理论成果,让世界更好了解中国法治。
第四,立足本土实践,推动自主创新。“引进来” 是为了更好 “走出去”,自主创新是 “走出去” 的基础。把国外先进理念、制度与中国历史文化、社会传统、法治实践结合,做本土化创新,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体系;聚焦涉外法治重点难点问题,比如 “一带一路” 跨境法律合作、数字经济涉外监管等,提出中国方案,推动法律文明自主发展。
第五,传承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中华法系现代化转型。中华法制文明历史悠久、内涵深厚,包含 “德礼政刑” 治理模式、“天人合一” 生态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等独特智慧。要加强挖掘、整理与传承,结合现代法治理念与实践,做好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让传统法律智慧在新时代焕发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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