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GB,推荐性国家标准简称GB/T,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也属于推荐性标准。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和《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国家标准是否构成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行政规章和司法实践已取得共识,相关问题应当考虑如下几方面:


首先,区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关于标准性质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曾就标准著作权纠纷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为“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非强制性的标准则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最高院知产庭和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都认为推荐性国标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为什么推荐性国标属于作品,可以做如下分析。


标准是利益相关方为解决共同问题而协商一致制定的规则,是技术专家集体智慧的结晶。我国标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形式,由具备专业知识、技术的专家人员,根据经验总结出具体数据,再检验计算,对实验问题、数据进行分析归纳汇总,以达到最终数据。然后再由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整理汇编,最终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标的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形成新的智力成果,公布后以文字等可复制形式存在,故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推荐性国家标准系遵循《标准化法》的规定制定,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由此类推,企业标准等非强制性国家标准均享有著作权。


640.jpg


再次,标准不得随意出版


为保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出版质量,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有效保护标准版权和专有出版权,从1997年开始,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技监局政发〔1997〕118号),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先后印发了《关于重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版发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标联〔2004〕361号)。


2004年,国家标准委召开了"国家标准版权保护和扩大发行工作会议",会议重申了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是受我国《标准化法》《著作权法》及《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


标准由国家指定的出版部门出版“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这种出版资格是一种类似特许性质的行政权,是权力,而不是著作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最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维权主体


推荐性国家标准系是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组织主持下,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制定过程体现了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意志,相关标准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对外公布并由其负责,因此发布单位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为著作权人。


根据《标准出版管理办法》规定,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国家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根据《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国标委计划[2005]66号),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标准电子版本的销售、远程打印、在线阅读、光盘订制等商业性服务活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为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享有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标准网络出版发行活动。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上述规定中所述的"标准网络专有出版权"表述的相关权利内容与信息网络传播权高度重合,故可以认定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国家标准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国计量出版社与中国标准出版社合并组建为中国质检出版社,后再变更企业名称为质量标准传媒。可以认定质量标准传媒承继了中国标准出版社的相关权利,其对国家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9年1月30日,中国质检出版社变更企业名称为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因此,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享有推荐性国标出版者的相关权利,可以作为维权主体。

640 (1).jpg


此外,关于标准文本查阅问题


《标准化法》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备案有域名为“spc.org.cn”的网站,该网站门户名为“中国标准在线服务网”,显著位置写有“中国标准质量出版传媒公司、中国标准出版社”字样,社会公众可在该网站免费查阅各类强制性、推荐性国家标准,但不能免费下载。


相关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京73民终437号质量标准传媒诉金盾出版社侵害推荐性国家标准著作权案件中,判决赔偿损失5万元并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推荐性国标的相关图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鲁民终457号质量标准传媒诉烟台富美特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推荐性国家标准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判决赔偿15万元并停止侵害推荐性国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4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