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爆发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产生冲击,但长期来看,其中也蕴藏机遇。短期来看,新冠肺炎疫情使投资项目因人员受限、由国内进口设备和物资需进行检疫等情况而进度放缓。从中期来看,疫情带来的影响更多是企业供给能力减弱和国内外需求下降带来的变化。从长期来看,疫情催生了投资保护主义逆流而动。面对上述变化,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会面临政策风险、劳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但也应注意,疫情同样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孕育机遇,疫情未改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自身优势,政府指导与帮扶政策提高了“走出去”企业难关通过能力,“互联网+”与数字化转型成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紧紧抓住中国的产业链全球替代机会。
在防疫时期及后疫情时期,中国企业“走出去”应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疫情带来的法律及商业风险,及时掌握并严格遵守东道国(地区)防疫政策与管制措施,精准施策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发挥自身优势、加速海外业务变革,展现海外社会责任和担当,塑造中国企业优质品牌与价值形象。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综合影响分析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最新数据显示,截止4月4日,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国以外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超过100万例。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爆发不仅危害公共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给世界经济和全球贸易带来了冲击和挑战。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产生冲击,但长期来看,其中也蕴藏机遇。
(一)短期影响分析
根据商务部数据显示,疫情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业务发展短期明显:2020年1月,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额折合83.2亿美元,同比下降9.5%;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折合156.5亿美元,同比大幅增长71%,表现亮眼;对外劳务合作派出人员1.9万人,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97.2万人,数量规模10余年来基本保持稳定。2020年1-2月,外贸进出口总额4.12万亿元,下降9.6%。其中,出口2.04万亿元,下降15.9%;进口2.08万亿元,下降2.4%。
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具体影响而言,新冠肺炎疫情使大多数投资项目因人员受限、由国内进口设备和物资需进行检疫等情况进度放缓。对于处在建设期的项目,一部分影响来源于人员流动受限,一部分影响来源于设备和货物的进口限制。已经处于经营期的项目,疫情主要影响是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出入境受限,管理层不能及时返回项目地参与现场经营管理。
(二)中期影响分析
疫情在2020年一季度内并没有得到控制,在二季度是否能得到全面控制也未可知。从中期来看,疫情带来的影响更多是企业供给能力减弱和国内外需求下降带来的变化。
1.疫情打击出口企业的供给能力
这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是导致生产复工困难。新冠疫情带来人员流动和集聚的限制,进而导致企业限产限工,甚至停产停工。中国在疫情高涨时期的企业停工已经带来了很多出口订单无法按期交货和违约的问题;
二是导致企业生产的上下游供应链中断。一旦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的供应不足,生产就无法正常运转,而疫情带来的突发外生冲击使得短期内生产企业的供应中断。疫情全球暴发将会带来更多的中国出口企业供应链断裂问题,尤其是来自疫情国家的加工贸易出口企业。
三是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导致供给的竞争力下降。疫情带来各方面生产成本的增长,很可能会使得出口企业失去价格竞争力,并失去出口市场。
四是导致出口企业的资金紧张,融资成本上升。疫情下出口企业无法及时回收资金和收益,容易形成资金链困难。
2.疫情带来国内外需求的下降和需求结构的变动。
国内外需求或将下降。不同产品的需求变化会有差异,但疫情下除了食品和防疫物品的需求会上升外,大多数商品的需求都有下降趋势。国外需求的减少会给中国出口企业带来负面压力。
需求结构发生变化。疫情下对健康食品和防疫卫生产品的需求增加,对商品的健康和绿色要求增加,对网络产品的需求增长,进而逐步引起需求结构的变动,并对企业的出口形成影响。
导致产业链转移和重塑。疫情带来的出口企业供应减少和竞争力下降,如果持续时间较长,就可能会将需求转移到其他国家和地区,产业集聚后形成新的全球价值链。
带来购买能力的下降。有效需求除了需要有购买的意愿外,还需要有购买能力。疫情带来居民收入下降,购买力不足进而会减少对出口商品的需求。
(三)长期影响分析
从长期来看,疫情催生了投资保护主义逆流而动。一些国家以疫情为借口,构筑新的出入境管制与投资保护主义壁垒。面对中国企业不断增长的海外资本拓展和跨国并购的步伐,欧美发达经济体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一部分欧美国家担心中国企业通过战略性领域的并购,如能源、基础设施、高科技和电子产品等,落实制造强国战略,不断巩固中国高附加值行业的全球竞争地位,从而威胁到自身政治经济地位。
近些年来,欧美国家突破了传统国家安全行业,外资审查行业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将关键基础设施行业和高科技技术作为重点审查领域。美国指定的关键基础设施几乎涵盖美国绝大多数行业,在《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中,美国还扩大了“关键技术”的界定范围,将美国具有领先优势的“新兴和基础技术”也归入审查范围。
在欧盟外资审查新框架的提案中,欧盟特别强调涉及核心基础设施和核心技术的行业的审查,包括能源、交通、电信、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航空、网络安全等行业。2020年1月28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后美国、日本、俄罗斯、韩国等130多个国家为防控疫情出台了包括口岸、航班和签证服务的相关入境管制措施。在农产品等食品领域,很多国家也都针对新冠疫情出台了相关进口禁令。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疫情带来经济增长乏力下所滋生的投资与贸易保护主义。
二、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挑战
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会面临政策风险、劳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总体上,新冠肺炎疫情对处于筹备期和建设期的海外投资项目影响较大,对经营期的海外投资项目影响较小。
对于尚在筹备期的投资项目,新冠肺炎疫情对其最大的影响是限制了人员出入境;对于处在建设期的项目,一部分影响来源于人员流动受限,一部分影响来源于设备和货物的进口限制,包括防疫物资的短缺,都是企业需要关注的;对于已经处于经营期的项目,疫情主要影响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出入境,导致管理层不能及时返回项目驻在国,参与现场经营管理。一般经营期项目较为成熟的话,管理层也可远程参与项目经营。
(一)政策风险挑战
截至2020年3月20日,已有印度、约旦、印尼、埃及、俄罗斯、越南、马来西亚、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毛里求斯、孟加拉国、美国、菲律宾、韩国、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哥斯达黎加、秘鲁、意大利、西班牙等二十余国陆续出台调整了贸易投资和进出口政策。对已出台的政策进行梳理,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项目设备或原材料进口的货物贸易控制,包括港口清关管控、检验检疫要求和强制物品征收或除害等,导致项目设备和原材料延迟入关,给已经处于建设期的项目执行或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二是针对人员的出入境管制措施,即项目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受境内隔离或出入境管制影响,延迟或无法抵达项目所在国从事劳务或者经营管理活动。
本次疫情下政策风险有以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一是短期内,各国限制性和封锁政策呈逐步收紧趋势;二是各国政策措施对项目的直接影响可能相对隐蔽;三是从长期来看,本次疫情冲击可能促使当前单边主义和“去全球化”政策支持者借机发挥,形成长远的负面影响。
(二)法律风险挑战
在法律风险方面,主要包含履约风险和法律法规变动风险。
在履约风险方面。由于各国针对中国籍人员采取入境管制措施和升级进出口检验检疫管理,导致部分海外投资项目人员、设备物资无法顺利通关入境,或者部分境外工程承包项目业主可能拒绝承包商与中国分包商和供应商签署分包、设备供货合同,最终导致我方无法按合同规定按时完成。履约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取决于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以及本次疫情的持续时间。从目前情况来看,疫情在短期并不会结束,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应做好相应准备。
在法律法规变动风险方面。海外投资项目所在国出于对疫情的担忧,并且随着疫情在所在国的发展变化,可能会颁布临时性的法律、法令、条例或采取相关的行政措施,尤其是对于本身法律体系不完备的项目所在国,中资企业应警惕疫情导致的法律法规变动风险。
同时,我们要看到,中国企业合规和诚信经营风险仍然客观存在。某些企业因环保标准、生态评估和劳工权益等问题遭遇来自东道国政府、金融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阻力,严重者项目被关闭,影响中国企业声誉及可持续发展。随着公私合营(PPP)模式和“投建营一体化”模式(BOT)成为基建行业发展主流,“一带一路”国家业主趋向于把项目风险和业主责任下移承包商,使得基于全过程的合同管理风险管控难度增大,工期、费用、质量、组织和人力资源对中国海外工程承包商的项目管理水平和系统整合能力提出更加专业的挑战,许多中资企业对项目所在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够熟悉,易导致法律纠纷,影响企业竞争力。
(三)劳务风险挑战
截至2020年3月20日,已有塔吉克斯坦、马来西亚、亚美尼亚、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越南、约旦、蒙古、老挝、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俄罗斯、哥斯达黎加、秘鲁、意大利、法国、美国、西班牙等十八国陆续出台有关国家和地区边境口岸及人员往来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包含入境限制、人员签证受限和劳工政策限制。
在入境限制方面,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籍人员采取的入境限制主要包括隔离14天,禁止入境,拒绝登机等。这些措施均会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发项目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建设中项目而言,部分中方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回国过春节,入境限制使其无法返回项目所在国,影响项目的实施进度或者工厂经营管理;对于新开发项目而言,入境限制会影响相关人员对海外项目现场考察或投标、谈判。
在人员签证受限方面,包括捷克暂停开放中国签证中心至16日,关闭武汉签证中心;印尼暂停对中国大陆公民和入境印尼前14天内到过中国大陆的外籍人士的落地签和免签政策以及暂停发放相关访问签证和居留签证;美国自2月3日起暂停所有赴美签证服务,重启日暂无规定;德国自2月3日起暂停所有签证,预计17日重新开放;俄罗斯关闭在远东地区的中俄边境,并限制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等。
在劳工政策限制方面,2月1日,越南召开新冠病毒防疫工作会议,会议指出,在越南务工的外国工人约为9万人,其中中国工人29035人,占在越南外国劳务总数的31.73%。春节假期期间,大多数中国工人都留在越南,部分地方中国工人回国过节后再返回越南,面对新冠疫情的严峻形势,决定各地聘用外国工人的单位、企业和机构暂停接收返越务工的中国劳务人员和在公布疫情期间经过疫区的外国劳工。在越南公布疫情期间,有关方面暂停向来自疫区的外国工人发放新的工作许可。
三、疫情之下中国企业“走出去”孕育的机遇
(一)疫情未改变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自身优势
近年来,中国企业对外投资额位居全球前列,企业投资分布广泛,与东道国实现了互利共赢。2020年1月,中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37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在整体投资额下降的同时,对“一带一路”沿线47个国家的投资同比增长了19.5%。企业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采矿业等领域。制造业是中国企业面向不少发展中经济体的重点投资领域,其既是中国制造全球竞争优势的体现,又符合东道国推动制造业发展、创造就业并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的诉求。对租赁、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的投资,与中国国际贸易的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和中国消费者需求持续扩容升级的大背景下,这些领域有着旺盛的活力。即便是对采矿业的投资,也是基于企业把握经济发展机遇、看好能矿产业投资未来价值的判断。新冠肺炎疫情并不会对上述投资行业领域的基本条件产生根本性影响,也不会改变投资合作双方的意愿。近些年来,工程项目的人员本地化程度越来越高。对自中国入境人员的限制,并不会因劳动力不足对在建工程项目进度造成较大影响。即便疫情发展和蔓延态势日益严峻,工程项目实施场所相对较为封闭,若措施得当风险相对可控。同时也应该看到,投资活动对前期的商务考察、商务谈判和经营管理等人员跨境流动的依赖性依旧较高,对人员跨境流动的限制措施确实会造成相关投资活动周期延长,甚至难以完成。但是,在疫情全球扩散的背景下,各国潜在投资者同样面临类似约束和制约,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优势并未因限制措施而会被明显减弱。
(二)政府指导与帮扶政策提高“走出去”企业难关通过能力
商务部办公厅在2月份就发布了有关积极指导帮助走出去企业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的通知安排,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从本地区和走出去企业实际出发,加强疫情对走出去相关影响分析研判,迅速行动,重点着眼于提高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在此次疫情中的抗风险能力,出台本地区帮扶政策和支持举措,帮助企业抗击疫情、克服困难、渡过难关。
(三)实现企业管理和商业模式“互联网+”与数字化转型
将国内电商平台、线上营销商业模式等成熟实践运用于东道国和地区业务中,挖掘市场潜力,探寻发展空间,加强同东道国政府、企业在“互联网+”与数字经济领域的合作,使之成为中国“走出去”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紧抓中国产业链全球替代以及逆市布局良机
当前很多行业都面临着全球产业链断供的问题,中国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抢占先机复产复工,具备产能优势,在境外疫情形势仍为严峻的情况下,“走出去”企业应紧紧抓住中国的产业链全球替代机会,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考量在市场震荡或低迷盘整时,以更低价格买入优质标的,即实现逆市布局,提升综合竞争力。
四、防疫时期及后疫情时期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策略建议
(一)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疫情带来的法律及商业风险
从目前情况来看,疫情在短期并不会结束,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应做好相应准备。
对于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应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建议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延长交货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必要时取得中国贸促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降低后期被买家反索赔风险。
对于海外工程承包类企业应积极争取认定新冠病毒疫情为不可抗力。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电商会、纺织商会、轻工商会、医保商会、食土商会和五矿商会均已开通关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的申请服务。建议中国承包商及相关企业在确定因疫情可能延期履约时积极向有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认定书。在阻碍或可能阻碍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雇主发送不可抗力通知。
(二)及时掌握并严格遵守东道国(地区)防疫政策与管制措施
如了解所在国家地区海关检疫、签证、航空等管制信息,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开展经济活动,特殊时期做好本企业工作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
一方面,应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目前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出运。特别是贸易中采用L/C支付方式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另一方面,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三)精准施策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
如受疫情影响,企业应及时与合作方进行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商请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及法律服务机构介入,协力采取减损或补救措施,预防争端形成、维护商业伙伴关系。
对于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应重点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如遇海外买家询问,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海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对于海外工程承包类企业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的索赔。根据1999版FIDIC通用条款第20.1款“承包商的索赔”规定,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承包商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款,承包商应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四)发挥自身优势、加速海外业务变革
近年来,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关注,发展空间巨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在国内和更广泛地区都有着巨大需求。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发展基础,从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基础设施建设到相关服务,已经逐渐形成了完备的产业链发展和保障能力。通过“走出去”加强国际合作和网络建设,中国企业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当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尚未形成普适的规则,而且在软硬件环境和市场定位上都还在不断调整和发展。与有着不同发展基础、目标和市场的东道国在数字经济领域开展合作,中国企业具有一定的先发优势,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为双方互利共赢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展现海外社会责任和担当,塑造中国企业优质品牌与价值形象
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中国形象,中国企业在后疫情期要有责任和担当,也需要对可能的误解和不信任做好准备,提高沟通能力,通过换位思考寻找继续合作的可能模式。企业应尽量争取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误解,通过善意合作帮助东道国合作伙伴解决困难,争取更多的信任。
“走出去”企业应对海外发出中国声音,做好正面宣传,其对东道国地区文化背景、媒体舆情等较为了解,在积极为海外抗疫提供物质援助的同时,还应积极宣传中国疫情防控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传播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有序推进的成功经验,赢得当地民众的信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