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扫码分享

EN
 

终于,本轮疫情下的上海即将迎来解封。封控期间,上海破产法庭黄庭长在一次讲座中对“办理破产”有个精妙总结,办理破产案件是“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确实,破产案件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往往涉及多方参与主体,而每个主体寻求的利益却有所不同。管理人作为破产类案件的主要执行者亦或是操盘者,需要快速认清参与程序中各类主体的实然“画像”,以便筹谋案件整体布局和具体解决方案,专业、高效推进司法程序。本文站在管理人的角度,从案件办理流程出发,梳理参与其中的各类主体,结合笔者团队过往司法实践经验,从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角度定位各自的角色,尽可能准确地认清各方主体“画像”,提升破产案件质效。


01 什么是画像?


所谓“画像”,即是对被画像主体的“认知”,个体对自己的认知或个体对其他个体的认知。正所谓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的看法亦是千差万别的,如2022年上半年发生的铁链女事件、仍在进行的俄乌战争、以及官方宣布即将解封的上海疫情。诸如此般,认知为何不同,影响个人认知的是什么?每个人的学识、经历、阅历等都是不一样的,还有就是生存土壤对于善恶、正邪、智愚的“培育”,尤其是正确认识和对待人性的复杂,认知也就千差万别。本文仅从破产类案件办理实践出发,就专业领域的事项所涉主体发表个体意见。


1 对事情的认知


如前所述,本文仅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认知。首先,专业素养决定认知的基础,构建专业知识的认知体系,对于专业深度和广度的把控,直接决定其对事情的基本认知;其次,实践经验不断丰富人的认知,读万卷书不如行万里路,认知是一个全面渐进的过程,尤其是专业素养,以众多实践经验为支撑,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我们的认知也会得到更深层次的提升;再者,生活阅历不断影响人的认知,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与认知更深更高更透的人沟通是获取知识、经验的有效途径,丰富的阅历让我们对事情的看法也会由浅及深、由表及里,最终触及事情背后的实质。


2 对人的认知


对人的认知包括很多方面。首先,是个体对自己的认知,即对自己专业水平、自身能力、发展规划、生活态度等各方面的想法,电影《一代宗师》中,宫二说习武有三个阶段:见自己,见天地,见众生;自己尚不见,何见天地;天地尚不至,何归众生。做人就是要不断认识自己,认识自己是起点和基点,不见自己,难以观万物。其次是对他人的认知。如前所述,行万里路不如阅人无数,对他人的认知,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清自己。在团队,我们要有主人翁意识、团队意识,做好本职工作,从内心尊重他人,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单位,我们要常怀感恩之心,平台建设来之不易,且行且珍惜;在社会,做好自己的分内之事,有余力去帮助别人,达则兼济天下。


破产实务中,管理人不可避免的需要面对不同主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管理人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按照既有规则和实务经验勤勉履职,要深知规则背后是利益,利益背后是人性。


02 为什么要画像?


破产案件的办理,从案件受理到法院指定管理人,从管理人接管企业并开展各项工作,如接管债务人、资产核查、债权债务梳理、制作清算方案等,到破产案件被裁定终结,再到后续企业的各项注销工作(或重整计划执行),是一个全流程作业。在整个流程中,管理人不可避免要与各类主体“打交道”。掌握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诉求,对症下药解决问题,管理人才可能如“庖丁解牛”般合法合规高效推进案件。


1 筹谋案件整体布局之需


在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的诉求尽管有所不同,但共同目标都是尽快推进案件程序、实现实体利益。“画像”是为了认清各方主体,摸清各方主体的核心诉求,便于管理人快速了解各个主体关注的权利义务,抓住主要矛盾,从整体上筹谋案件布局,“量体裁衣”制作清算方案和步骤,高效推进案件。


2 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


管理人中心主义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明确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1,依法从事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接管、清理、保管、运营以及必要的处分等事务性工作,在此期间,管理人需要面对执行事务中涉及的各类主体,而每个主体在整个破产程序中都有其关键作用,管理人作为统一协调各方主体的桥梁,熟悉并掌握每个主体的关切点,才能提前布局,保障每一环节都可以顺利运转。


3 破产程序集体性清偿的内在要求


破产程序是一项集体性清偿程序,保障的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以实现集体清偿。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管理人与法院、债务人、职工、债权人、投资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等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寻找各方的利益衡平点;同时,也需要让各方充分了解管理人的角色和工作性质。“画像”就是这样一个知己知彼的过程,通过不断对各方参与主体的详细、准确、全面、深入的了解,管理人才可能在履职过程中,作出切合案件实际情况的战略和应对措施,从而有效地解决案件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最终通过债务人财产最大化以及各方主体利益的衡平,实现集体性清偿。



03 如何给各类主体画像?


如何给各类主体“画像”?笔者认为应该遵循两个“坚持”原则:一是坚持有利于破产程序推进的思维,“画像”时个人应摒弃“好人”/“坏人”、“喜欢”/“不喜欢”的道德标准或者主观臆断,从是否有利于破产程序推进层面进行判断,积极寻找有利于程序推进的主体的合作;二是坚持“不变与变”的指导思想,破产案件办理应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应与法院在方向和目标上保持不变;同时,不同阶段每个主体的诉求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一个主体的“画像”并非永恒不变,管理人要及时敏锐洞察,及时调整相应主体的“画像”。此外,“画像”的准确度依赖于有效沟通,管理人只有不断地与各方主体进行长期充分深入沟通,才能获取其核心利益诉求。


1 法院


1. 破产受理法院

破产受理法院无疑是破产案件中的重要“画像”之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郑庭长认为,破产受理法院是通过对债权人意思自治的确认和对管理人履职的监督指导,完成对破产程序的引导推进。个别情况下,为避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和侵害利益相关方权益的情形,法院才需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和权利义务事项通过依法适当的司法介入予以确认。2 


笔者认为,之于管理人来说,法院的“画像”更多地是对管理人履职程序的司法确认,如无争议债权表、财产管理、处分及分配方案的确认等,其次是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增信,并且为管理人提供司法强制力的保障,如在债务人相关人员不配合接管的案件中,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接管。总之,破产受理法院与管理人的办案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对管理人履职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给予管理人工作强有力的支撑,最终形成合力、高效推进案件。因此,管理人与破产受理法院沟通中,应该坚持“三多准则”,即多请示、多汇报、多寻求指导,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各项工作,尤其是贯彻落实“六保”“六稳”的大政方针。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尚未完善,诸多制度未明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更应积极向法院请示、汇报,做到履职工作有迹可寻,尽可能取得法院的支持,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履职行为的合法合理化。


2.其他法院

除破产受理法院之外,在破产案件的办理过程中,还会涉及其他法院。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其对破产审判工作进行顶层设计以及发布相关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如2020年4月15日印发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等,很好地提升了破产案件的办理质效;再如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为跨境破产打开了新局面。


二是破产受理法院属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的司法实践中,统一指导、协调辖区的破产审判工作,包括编制管理人名册、对管理人实施考核、3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4以及落实府院联动工作5等;结合辖区法院的实际,制定各项审判指导意见及配套制度,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关于调整上海法院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等,增强破产案件审判质效,统一破产案件审理思路。


三是破产衍生诉讼受理法院、已生效案件的执行法院等其他法院(还可能涉及仲裁机构),该类法院工作的高效推进直接影响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管理人在知悉涉诉涉执情况后,应勤勉尽责,确保程序到位。一方面,应第一时间与相关案件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并书面告知破产案件受理情况,请求其依法积极协助管理人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衍生诉讼案件的积极应诉工作,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同时需要不断跟进执行案件的处理进度,力争不影响或阻碍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


2 破产管理人协会


为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化、市场化的破产审判工作有序开展,各地区近年来在高院、司法局等机构的指导下,纷纷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简称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协会系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盈利社会团体法人,是管理人队伍的自治组织,旨在培育专业化、职业化的管理人队伍6,如定期组织管理人专业化培训;进行专业化研究、提供履职保障,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于2021年6月1日签署《加强破产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机制》7,重点聚焦办理破产中“逃废债”和虚假诉讼情形的监督和治理,在此机制下,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起草《涉刑案件研讨规则(草案)》,建议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时,可以及时将涉刑犯罪相关线索移送管理人协会,经管理人协会核实研判后,可以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专项检察监督,推动破产程序的合法有序高效运行;架设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政府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之间沟通的桥梁8,如定期收集管理人履职中面临的需要府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协调,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此外,管理人协会公众号还是专业文章、财产处置公告及投资人招募公告等信息的发布平台。


为此,管理人一方面应积极参加管理人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另一方面应按照要求积配合管理人协会完成各项调研、数据统计以及专业化建设等工作。同时,管理人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发现各类问题,应加强与管理人协会的沟通,积极寻求管理人协会的支持和帮助。


3 债务人


为债务人“画像”的核心目的在于管理人可以快速、有效、规范地接管债务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全面熟悉企业情况、了解债权债务及资产情况、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维护企业运营安全和稳定、决定是否继续营业以及管理企业财产等。在此过程中,管理人需要与多个主体进行沟通,包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家属,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员、财务人员等经营管理层、关键职工、核心技术人员以及物业实际承租人等,甚至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在地的街道、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社会保险中心等政府职能部门。


对于上述人员,管理人应该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尤其对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在宣讲管理人中立地位和法律性质后,根据其配合程度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1)在相关人员配合接管的情况下,管理人针对不同事宜对不同主体进行访谈,始终保持中立的态度,多听多问少发表意见,尽量全面了解企业信息以及访谈主体的实际关切点;(2)在相关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下,则需要在管理人初步调查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接管或者诉讼等方式,亦或是梳理可能的涉刑材料,“以打促和”,以使相关人员在沟通中转变态度;对于经沟通后仍然不配合的,在报请法院后管理人应积极采取民事、行政、刑事等措施,依法实现接管,保障债权人利益。


另外,管理人在接管时,首先,积极表明管理人的中立立场和推进破产程序的目标,主动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相关方不理解和抵抗的消极情绪,最大限度争取相关方的合作;其次,建议在摸清债务人情况之前,沟通中要留有余地,尽量不要有倾向性表态。此外,管理人需要尽可能地与多方主体沟通,特别是债务人是房地产企业、制造企业等重资产的情形,管理人要与当地的政府部门取得有效沟通并争取其支持,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对于债务人存在继续经营可能性,管理人要尽量挽留关键岗位的人员,如核心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


4 债权人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包括优先类债权人、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社保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及劣后债权人等,每一类债权人的利益诉求侧重点不同,有时甚至是根本对立的,而债权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利益主体,对于整个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起着关键作用,管理人在履职中的行为,如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等,都需要依法经过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方可予以执行。在债务人无法联系的情况下,管理人甚至可以通过知情的债权人获取债务人的联系方式或者债务人财产线索。因此,管理人需要充分了解各类债权人的核心诉求,尽可能地取得各类债权人的支持。


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控制权转移理论,资不抵债的时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控制权,可以说债权人会议相当于债务人的决策机构,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人应最大程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积极争取每类债权人的支持。为此,管理人可以从以下几点展开工作:一是与债权人保持密切沟通,掌握不同债权人核心的利益诉求;二是保障其知情权,主动向其披露管理人履职工作情况以及案件进展情况,让债权人充分感受到尊重;三是不同债权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在释法说理的基础上,以利益为导向,尽量说服债权人支持管理人的工作,尤其需要密切关注相关的舆情动态,比如职工债权关乎“保民生”的政策落实、存在根本利益冲突的债权人合理诉求等,及时汇报至法院,以便提前做好预案和应对措施。


5 投资人


此处所述投资人包括破产企业资产买受人和重整投资人,投资人的“画像”本质上就是“商人”,核心在于利益驱动,进入破产的企业股权、资产亦或是资质等往往存在能让其赚取利差的空间。因此,管理人需要掌握其利益点所在,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就此利益点与其达成共识。


投资人的加入无疑加快了破产程序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与管理人的目标是一致的,双方应秉持着合作共赢原则,相互之间坦诚沟通,合法合规地快速推进资产处置工作或是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执行。当然,天有不测风云,当投资人目标无法实现时,难免与管理人产生摩擦或矛盾,管理人在谈判协商过程中既要有未雨绸缪的心态,亦要坚持底线,始终将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


做好投资人的“画像”工作,管理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遴选投资人时做好把关工作,要学会分辨意向投资人是否具备实质性意向以及相关资质;其次,在取得投资人书面承诺及履约能力保证时,在正当程序下,秉持财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管理人可以积极配合投资人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或配合其完成对债务人资产的提前接管等;再者,就有关财产处置方案或是重整计划草案与债权人提前沟通,预判表决通过的可能性,尽可能地促进方案可以高效通过;最后,在后续资产或者债务人营业事务的交接中,本着现状移交的原则,取得投资人的理解和配合,尽量管控管理人的履职风险。


6 中介机构


破产案件是一个复杂工程,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在现有管理人团队的人员配置下,很难凭一己之力解决其他领域的专业问题,往往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如审计、评估、税务筹划、拍卖、财务顾问、外地注销或调档等。另外,管理人亦可能需要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就共益债的支持,如在房地产企业等破产案件中,如果债务人存在需续建的存量房,管理人可能需要向银行借入资金开展后面的续建工作等。此外,在实质合并破产企业中,管理人需要与其他管理人组成联合管理人,一起协作开展工作。可见,管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需要与各类中介机构开展合作,共同推进案件进展。



中介机构之于管理人来说,其“画像”是合作伙伴。管理人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并且在协议中明确中介机构的工作范围、工作时间、报酬及违约责任等。从推进程序进展的层面来看,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借助中介机构专业知识解决案件中的具体问题,管理人应秉持坦诚合作的态度,与中介机构保持紧密沟通。当然,管理人应明确告知中介机构的聘请目的和目标,即需要解决什么问题,表明的需求应该具体化,最大程度地降低彼此的沟通成本,便于双方高效达成一致的目标。


7 其他所涉主体


1.境内破产案件的其他主体

除上述主体之外,管理人在履职中亦需与自然资源确权中心、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等政府部门沟通,同时在债务人欠缴税收、社保时,税务、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等政府部门亦会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此外,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司法查封,管理人需要联系公安机关、法院等有关司法机关请求解封。


对于该类主体,管理人应积极请求其协调配合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应通过发函与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与该类主体取得有效沟通,确保程序到位。如在履职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予协助的,管理人可以依照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反馈或投诉。此外,对于一些特殊、关键的事项,比如集体建设用地的处置问题,管理人应该提前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复,在沟通过程中做好工作记录。


2.跨境破产中的特殊主体

在笔者团队办理的跨境破产类案件中,一方面以管理人身份或者代表境内债权人处置境外资产,另一方面与境外(临时)清盘人合作管理境内实体及处置相应资产、还有与境外债券托管人合作处置境内资产。在这类案件中,管理人团队还涉及与境外(临时)清盘人、清盘机构、律师事务所(大律师)、法院/仲裁机构等主体的沟通协调,通常这类合作更紧密,而非单纯的法律关系层面的委托与代理,合作双方需要长时间的磨合、沟通以及以此作为基础的高效通力合作,建立彼此的信赖关系,尤其与境外(临时)清盘人/清盘机构之间的关系应是“战友”、是“同志”,应全面、客观、及时分享案件资料、进展以及专业意见,以期实现不同法域之间法律规定及司法政策的协调统一,高效推进案件进展和资产处置效用最大化。


随着最高院与不同地区司法机构关于跨境破产合作的深入交流和推进,在可见的未来,管理人团队将面临与更多跨境清盘机构等的合作,我们作为中国内地管理人应提高站位,具备国际视野,正确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勤勉专业履行管理人职责。


04 管理人的自我画像


在管理人中心主义架构下,管理人的“画像”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既要坚持破产法框架下法院的监督指导,又要维护债权人及相关主体的利益及自身利益。管理人作为一个客观中立的角色,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力争做到统筹全局,就需要对自我“画像”有深刻的认识。


1 加强专业储备


首先,管理人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功底,管理人工作是一项技术活,管理人应始终秉持着匠人精神,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对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各地实践经验等了然于心;对债务人接管、债权审核、资产处置、外勤调查等办案流程要做到心中有数;不断提升其他办公技能,如熟练操作一债会系统、线上/线下会议设备等,及时补缺补位。此外,破产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除了法律素养外,管理人对于会计、税务、社保政策、运营管理等知识也要应知应会。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养成常思考、常总结的习惯,慢慢积累实务经验,不断强化固有的优势,在已有的案件流程、团队规范、实操手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在实务中学习,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最后,保持不断学习的热情,新的法律法规及司法政策层出不穷,管理人要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心态,积极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及时跟进、及时掌握,如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以及2021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还有新生的个人债务清理、预重整、上市公司重整、跨境破产等领域,都需要系统学习和掌握,做好知识储备。


2 尊重各方主体


破产案件是一项需要多方主体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的繁杂工程,前文所述的各类主体在破产程序中均是不可或缺的,每类主体都是推进破产案件快速进展的助力者。尊重是信任与交流的基石,管理人应该从内心深处尊重每一方主体,并一以贯之,从而获取每类主体的信任。信任是支持的来源,只要管理人与各方主体之间建立了信任之梁,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作出的各种决策也就更容易得到理解与支持。


3 建立统一战线


各方主体所处的立场并非一致的,因此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诉求也有所不同,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具体执行者,承担着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的重担。如何平衡各方主体利益?笔者认为,在坚持底线原则的情况下,对不同主体应分别对待,根据不同情况、不同主体合理利用利益引导或制衡方式,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终在推进程序进展的共同目标上建立统一战线。


4 高效推进程序


在做好以上的基础上,管理人应尽可能地高效推进案件的进展,这也是和法院高度一致的目标导向。管理人对于整个办案流程应该了然于心,从而站在全局的角度统筹整个案件进展,每道程序的时间节点尽量做到环环相扣,每道工序都要提前布控,一切事情应尽在掌控之中,案件办理不停、不拖、不等,合法、高效地推进司法程序。


5 防范履职风险


管理人的工作繁琐而复杂,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必然伴随各种风险,需要管理人严格依法开展工作,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忠实履职,并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对履职风险的防范:


一方面,严于律己,始终树立风险意识,除了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建立规范的制度之外,管理人团队还要建立严格的风控制度,从各方面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人债权审核行为,公开选聘审计、评估及其他中介机构,公开合法处置债务人资产,杜绝可能的寻租舞弊空间。此外,形成一套管理人团队专属的操作规范和办案指引,实现工作流程化、标准化,将一切办理案件的行为均做留痕,以此做到有迹可循,风险可控。


另一方面,在对各方主体有了清晰的“画像”基础上,加强与各方主体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各方主体的利益需求,减少矛盾发生的可能性。当然,在与各方主体沟通交流的过程,要始终保持谨慎态度,建立心理防范,坚持底线原则,始终站在中立的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结语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浙江高院章庭长坦言,破产实务是洞察人性,培养开放包容健全理性“社会人”品性的适合“场域”。面对纷杂的各类主体,如果管理人不能对各方主体有个清晰的认知,可能就会雾里看花或者事倍功半,难以发挥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主要推动者的角色作用,更无法妥善解决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亦无法缓和各方主体的关系,建立统一战线协调推动案件进展。同时,管理人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既要善于为各方主体“画像”,也要善于为自己“画像”;对各方主体的核心利益诉求以及自身的履职工作有一个系统性认识,从而站在全局的角度,在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提高站位,筹谋案件整体布局,提升破产质效,维护债权人利益,做一个合格的管理人。


※ 本文系光大清算重组团队负责人刘毅律师在律所内部培训的讲稿,由陈颜冰整理初稿而成。


附注: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出台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郑伟华:《破产审判中法院的角色定位——基于典型案例的思考》,《法律适用》,2017年第22期。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2014年9月19日。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办法》,2014年9月19日。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2019年6月14日。


【6】《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http://www.gdspcglrxh.org.cn/#/info?blogUid=062ca3475e8193a4a81853a4bf41a8fa。


【7】《 加强破产案件办理的配合协作机制》,https://mp.weixin.qq.com/s/I6jnoXXgmCdxMPKLIHRvOA。


【8】《山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http://www.sdaba.com.cn/channelindex.jsp?cid=38。

2024 ©光大律师事务所 | 免责条款 | 律谷科技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