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噼里啪啦公司诉青青沐矜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经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依法连带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了宣判,这起幼儿珠心算教育的“搭便车”之争,历时一年半,终于在儿童节前迎来了一审结果。本所侯杰律师作为本案的原告代理人,感到不负当事人所托。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噼里啪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华师大创业园孵化的幼儿教育开拓者,致力于将传统文化中的无实物珠心算教育发扬光大。曾获得国内外多项珠心算教学和比赛荣誉,编撰有《噼里啪啦国际珠心算》系列教材。
被告邵某、孟某姐妹,曾在原告处培训、任职或代课,离职后成立了被告青青沐矜公司,亦从事幼儿珠心算教育,参考原告教材编制了《YOYO国际珠心算教材》。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就自寻场地办起了“噼里啪啦国际珠心算(大华校区)”,并在大众点评上注册了网店。成立青青沐矜公司后,仅将网店名称和课程修改为“YOYO国际珠心算”,其他原告信息仍然保留,对评论也未加澄清。被告还在现场张贴原告获奖海报、用带有原告名称的微信账户收费。
原告认为被告的教材模仿抄袭,侵犯著作权;同时,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对上述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涉及被告教材是否侵犯著作权;被告教材、宣传、收款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两方面。法院需要审查的问题,较之一般民事纠纷要繁杂得多。
故本案从证据交换开始,针对权利证据、侵权证据、侵权损害后果证据、维权证据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细致的审理。包括证人出庭在内,一共进行了四次现场庭审;又因为受到疫情影响,进行了三次在线庭审。对教材内容的比对和具体行为的审查工作,细致且繁琐,庭审时间经常超过三小时。审判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代理律师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都付出了非一般的努力。
PS:鉴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和特殊性,上海高院对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划片集中管辖。由浦东新区、杨浦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四家人民法院,管辖全市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1、 权利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级著作权权属;
2、 涉案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3、 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4、 被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
1、权利作品系珠心算课程教辅材料,按照一定方法对教学内容进行了筛选,采用幼儿教以接受的方式对知识点、题型等进行了编排,属于汇编作品。对知识点的归纳、题型的设计等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并能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根据署名和作品等级证书,可以认定原告系作者,权利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2、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非思想本身。是否侵权,取决于涉案作品是否和权利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实质性相似,首先要排除思想范畴的部分,其次排除属于公知领域的公有素材和惯常表达元素。
关于权利作品的表达,算珠属于公知领域;口诀和知识点独创性表达方式有限;其他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所占比例不高。故综合判断后认为:被告教材尚不构成侵权。
3、被告教材的其他相似之处,不足以造成引人误解的混淆;但个人被告离职另立公司后,长期在网店中使用原告信息,在营业现场张贴公司成立前的原告获奖海报,还使用含有原告信息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加之经营地址、网络门店、教学人员方面均存在延续性,故被告公司和孟某的行为均指向为YOYO国际珠心算做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在合理期间内对易引人误解内容予以澄清,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4、被告青青沐矜公司和孟某,依法承担连带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起诉后,被告已将网店注销、实体店关闭,而商业信誉受损的证据不足,故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青青沐矜公司、孟某限期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逾期未付的,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目前,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律师点评
在全民创业、鼓励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个人通过职业经历增长技能,然后另起炉灶、自己创业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应该秉持诚信,不能用“搭便车”的方式谋求更好的竞争态势,否则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竞业限制、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面临法律的否定和追责。
有关企业也应该妥善运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竞业限制补偿制度,避免培育和放任潜在竞争者。
同时也应注意到:此类案件的判决额度有降低趋势。如字节跳动诉爱奇艺未经许可播放《一郭汇》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赔偿损失和费用仅4.2万元。较之打假获利,制止侵权应成为此类诉讼的主要诉求。如果被告继续侵权行为的,应及时采取行为保全等形式,实现及时制止侵权的诉讼目标。
当事人特意来所内送锦旗表达感谢(左为侯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