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迭代,“AI幻觉”现象频发,尤其在法律、医疗等专业领域,虚构法条、编造案例、错误解读专业知识等问题不仅冲击行业公信力,更引发系列侵权纠纷,明确AI幻觉的责任边界成为破解技术应用困境、保障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以AI幻觉的法律界定为起点,结合法律AI本土评测数据与典型侵权案例,厘清AI服务提供者、成果使用者、数据提供者及监管部门等多元主体的责任归属,剖析当前AI幻觉责任边界划分面临的技术、法律、实践及伦理困境,最终从法律完善、技术防控、责任落实、伦理规范四个维度,提出明确责任边界、构建多元共治体系的路径建议,为AI幻觉相关纠纷的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AI幻觉;责任主体;法律规制;侵权责任;技术治理
一、引言
自2022年ChatGPT问世以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渗透至社会各领域,在提升生产效率、优化服务体验的同时,其固有缺陷“AI幻觉”逐渐凸显并引发诸多风险。AI幻觉并非人工智能的“主观故意”,而是模型在训练数据、算法设计等多重因素影响下,生成与客观事实不符、逻辑断裂或脱离上下文的内容,本质上是统计概率驱动的“合理猜测”。在普通应用场景中,AI幻觉可能仅造成轻微困扰,但在法律领域,其危害具有更强的专业性和破坏性——相关实证研究显示,国内四款主流AI法律工具的平均“幻觉率”达30.8%,部分工具甚至高达37.6%,虚构法律条文、错误引用案例、误解裁判要旨等“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不仅可能误导法律从业者的执业行为,导致案件处理偏差,更可能引发侵权纠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1]。
近年来,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AI生成虚假关联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案等司法实践,直面AI幻觉责任认定的法律难题。当前,我国尚未针对AI幻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法律体系难以完全覆盖技术发展带来的新型法律关系,AI幻觉的责任边界模糊、归责原则不明确、各主体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既制约了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
作为法律专业研究者,厘清AI幻觉的责任边界,明确不同主体在AI幻觉产生、传播、应用全流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破解责任认定困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范、实证研究数据及典型案例,对AI幻觉的责任边界进行系统探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完善与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框架内健康发展。
二、AI幻觉的法律界定与生成机理
(一)AI幻觉的法律界定
目前,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对AI幻觉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结合人工智能技术特性与法律领域的应用场景,可从三个维度明确其法律内涵。其一,从事实层面看,AI幻觉的核心特征是生成内容与客观真实不符,这区别于人类的主观错误——人类错误多源于认知局限或疏忽,而AI幻觉是模型基于算法逻辑对数据的“误读”或“虚构”,即便生成内容看似逻辑严谨、表述专业,也不具备事实基础。例如,AI法律工具虚构《民法典》未规定的条款,或误将已废止的司法解释作为现行依据,均属于典型的AI幻觉。
其二,从技术层面看,AI幻觉的产生具有不可完全根除性,这是由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训练机制决定的。生成式AI通过学习海量训练数据中的语言统计模式和词汇共现规律实现内容生成,而非真正“理解”知识本身,当训练数据存在缺陷、算法设计存在偏差,或遇到预训练阶段未涵盖的新知识时,模型就可能产生脱离事实的内容。这种技术特性决定了AI幻觉的防控只能是“降低发生率”,而非“彻底消除”,也为责任边界的划分提供了技术前提——不能以“存在幻觉”为由一概而论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而应结合主体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综合判断。
其三,从法律层面看,AI幻觉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属性”,但其生成内容的传播与应用可能引发侵权责任。AI作为技术工具,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生成的内容本质上是相关主体行为的延伸——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研发行为、使用者的应用行为、数据提供者的数据供给行为,均可能与AI幻觉的产生、传播存在因果关系,进而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结合法律领域的特殊性,可将法律场景下的AI幻觉进一步界定为:AI法律工具在法律检索、文书撰写、案例分析等应用场景中,生成与法律事实、专业逻辑或现行法律规范存在实质性偏离的内容,包括虚构法条、编造案例、误解裁判要旨、混淆法律效力层级等情形,该类内容可能误导法律适用、干扰司法秩序,或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
(二)AI幻觉的生成机理
AI幻觉的产生是技术、数据、设计、监管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明确其生成机理,是划分责任边界的基础——不同因素对应的责任主体不同,责任承担的方式也存在差异。
从技术因素来看,算法缺陷是AI幻觉产生的核心诱因。生成式AI的算法设计以“流畅性优先”为导向,部分模型为追求生成内容的流畅度和完整性,可能牺牲真实性,进而产生幻觉;同时,算法的“黑箱特性”导致模型生成内容的过程难以被监测和干预,即便存在逻辑漏洞,也难以及时发现并修复。此外,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的应用程度也影响幻觉发生率,实证研究显示,依托自建权威法律数据库、采用RAG技术的AI法律工具,幻觉率显著低于无自建数据库的通用大模型,这也说明技术优化能够有效降低幻觉风险,进而减轻相关主体的责任[1][3]。
从数据因素来看,训练数据的质量直接决定了AI幻觉的发生率。生成式AI的训练依赖海量数据,若数据存在虚假信息、过时内容、逻辑矛盾,或数据覆盖不全面、存在偏见,模型就可能学习到错误的知识,进而生成幻觉内容。尤其在法律领域,法律规范的时效性极强,2020-202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均发布法律修正案12.6件,最高人民法院年均新增司法解释18件,若AI训练数据未及时更新,就可能出现引用过时法条的幻觉;此外,“数据投毒”现象也加剧了AI幻觉风险,在训练数据中故意加入虚假内容,即便虚假文本占比仅为0.01%,也可能导致模型输出的有害内容增加11.2%[1][5]。
从设计因素来看,AI模型的功能设计与提示词引导也可能诱发幻觉。部分AI服务提供者为追求产品竞争力,过度夸大模型的专业能力,未向用户充分提示AI生成内容的局限性,导致用户过度信赖AI输出,忽视幻觉风险;同时,用户的提示词设计不当,也可能引导模型生成幻觉内容——例如,在法律问题中设置错误前提,AI可能默认接受该前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荒谬论证,进而产生关联性幻觉。
从监管因素来看,监管缺位与行业自律不足为AI幻觉的产生提供了空间。当前,我国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监管仍处于探索阶段,针对AI幻觉的专项监管措施不完善,对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研发、数据审核、风险提示等义务缺乏明确的监管要求;同时,行业协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规范,未建立统一的AI幻觉评测标准与防控规范,导致各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水平、防控能力参差不齐,幻觉率居高不下。

三、AI幻觉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边界划分
AI幻觉的责任边界核心在于明确“谁应当对AI幻觉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结合生成机理与司法实践,AI幻觉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AI服务提供者、AI成果使用者、数据提供者,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主体,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应根据其行为与AI幻觉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界定,形成“核心责任+补充责任+监管责任”的多元责任体系。
(一)AI服务提供者:核心责任主体
AI服务提供者是AI幻觉责任的核心承担主体,其作为AI模型的研发者、运营者,掌握着技术研发、数据审核、功能设计的主导权,对AI幻觉的产生具有最直接的控制能力,应当承担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补救的全流程主要责任。结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范,其责任边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事前预防责任。AI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模型研发与产品上线前,履行充分的风险防控义务:一是完善训练数据的审核机制,对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进行严格审核,剔除虚假、过时、矛盾的内容,尤其在法律领域,应及时更新法律规范、案例数据,建立数据更新长效机制,避免因数据缺陷引发幻觉;二是优化算法设计,平衡生成内容的流畅性与真实性,采用RAG技术、动态知识图谱等先进技术,提升模型生成内容的准确性,降低幻觉发生率;三是进行充分的测试与评估,建立AI幻觉本土评测体系,对模型在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幻觉率进行全面测试,对高幻觉风险的功能进行优化或限制,未达到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得上线。
其二,事中管控责任。AI服务提供者在产品运营过程中,应当履行持续监测与风险提示义务:一是对AI生成内容进行持续监测,建立幻觉内容识别与拦截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幻觉内容,尤其对法律、医疗等专业领域的生成内容,应建立人工复核机制;二是向用户充分提示AI幻觉的风险,在产品界面、用户协议中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AI生成内容可能存在幻觉,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避免用户过度信赖;三是针对用户反馈的幻觉问题,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优化模型,降低同类幻觉的发生率。需要注意的是,若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导致用户因信赖AI幻觉内容遭受损害,应认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在阿里巴巴与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李某某主张其发布的侵权文章系AI生成,但该AI生成标识仅显示于账号后台,未向公众提示,法院最终未采纳其抗辩,认定其应承担责任[9][12]。
其三,事后补救责任。当AI幻觉引发侵权纠纷或损害后果时,AI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补救义务:一是及时删除或更正幻觉内容,阻止损害后果扩大;二是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供模型研发、数据来源、算法设计等相关资料,协助厘清责任;三是对因AI幻觉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若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能够证明自身无过错,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如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AI服务提供者已在应用程序显著位置提示AI生成内容的局限性,且采用了RAG技术提升准确性,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终驳回了原告的索赔请求[2]。
(二)AI成果使用者:审慎使用责任
AI成果使用者是AI幻觉内容的传播者与应用者,其对AI生成内容的审核、使用行为,直接影响损害后果的发生与扩大,应当承担审慎使用责任。该责任的核心是“合理审核义务”,即使用者在使用AI生成内容前,应当结合自身专业能力与应用场景,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不得盲目依赖、擅自传播未经审核的AI生成内容。
结合不同应用场景,使用者的责任边界存在差异。在普通应用场景中,如个人学习、日常咨询,使用者的审核义务较低,若因使用AI幻觉内容遭受损害,主要责任应由AI服务提供者承担,但使用者若明知内容存在幻觉仍擅自传播,导致损害扩大,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专业应用场景中,如法律执业、医疗诊断、学术研究,使用者的审核义务较高,因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能够识别AI生成内容中的错误,若未履行审核义务,盲目使用AI幻觉内容导致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领域的使用者责任尤为典型。法律从业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在使用AI法律工具生成的法条、案例、文书等内容时,应当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权威数据库,对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若因未履行审核义务,引用AI编造的案例、虚构的法条导致案件处理错误,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应承担执业过错责任;自媒体运营者若使用AI生成法律相关内容并发布,应当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若发布包含AI幻觉的虚假信息,误导公众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名誉权侵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阿里巴巴与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李某某作为自媒体运营者,未审核AI生成的文章内容,发布虚假信息称案外人公司系阿里巴巴子公司,导致公众混淆,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9][12]。
(三)其他相关主体:补充责任与监管、自律责任
除AI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外,数据提供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主体也与AI幻觉的产生、传播存在关联,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监管责任或自律责任。
数据提供者作为AI训练数据的供给者,应当承担数据真实性责任。数据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训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过时、侵权的内容,若因提供虚假数据导致AI产生幻觉,进而引发损害后果,应承担补充责任——如数据提供者故意提供虚假法律案例作为训练数据,导致AI法律工具生成幻觉内容,损害当事人权益,应与AI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若数据提供者因过失提供错误数据,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数据提供者还应当履行数据更新义务,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规范、案例数据,避免因数据过时引发AI幻觉。
监管部门作为人工智能产业的监管主体,应当承担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应当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AI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等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建立AI幻觉风险防控的监管体系;加强常态化监管,对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研发、数据审核、风险提示等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履行义务、幻觉率过高的AI产品,依法采取责令整改、下架、罚款等处罚措施;建立AI幻觉纠纷的快速调处机制,及时化解相关矛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司法、行政、技术研发等领域的联动,形成监管合力。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承担自律责任。行业协会应当结合行业实际,制定AI幻觉防控的自律规范,明确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标准、数据审核标准、风险提示要求;建立AI幻觉评测体系,定期对AI产品的幻觉率进行评测,公布评测结果,引导行业良性竞争;加强行业培训,提升AI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的风险防控意识与专业能力,推动行业形成“真实性优先”的发展理念;建立行业惩戒机制,对违反自律规范、导致严重AI幻觉损害后果的主体,采取通报批评、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补充监管部门的监管不足。

四、AI幻觉责任边界划分面临的现实困境
尽管结合生成机理与司法实践能够初步厘清各主体的责任边界,但当前AI幻觉的责任认定仍面临诸多现实困境,这些困境源于技术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实践的多样性以及伦理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裁判中责任划分标准不统一、责任落实困难,难以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
(一)技术困境:算法黑箱导致责任认定困难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具有“黑箱特性”,即模型生成内容的过程难以被监测、解读与干预,这是AI幻觉责任边界划分的核心技术困境。AI幻觉的产生可能源于算法缺陷、数据缺陷、提示词引导等多种因素,但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无法准确界定究竟是哪一种因素导致了幻觉的产生,进而难以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例如,AI生成虚构案例,既可能是训练数据中存在虚假案例,也可能是算法设计存在偏差,还可能是用户提示词引导不当,由于无法解读算法生成过程,无法确定各因素的作用比例,导致责任划分缺乏明确依据[3][11]。
同时,AI技术的快速迭代也加剧了责任认定的难度。AI模型处于持续优化升级之中,不同版本的模型在算法设计、数据覆盖等方面存在差异,幻觉发生率也不同,若AI幻觉发生在模型升级过程中,难以界定是升级前的技术缺陷还是升级后的操作不当导致的幻觉,进而难以划分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此外,AI幻觉的不可完全根除性也导致责任认定的模糊性——不能以“存在幻觉”为由一概而论追究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但如何判断服务提供者已履行“合理防控义务”,缺乏明确的技术标准,司法实践中只能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二)法律困境:现有规范滞后于技术发展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主要针对传统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设计,尚未针对AI幻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规范难以完全覆盖AI幻觉引发的新型法律关系,导致责任边界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AI幻觉责任认定的核心法律困境。
其一,归责原则不明确。现有法律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但其均针对传统民事行为设计,难以直接适用于AI幻觉侵权纠纷。对于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究竟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仅在存在过错时承担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责任),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过度加重AI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技术创新;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用户难以举证证明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可能导致用户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司法实践中,法院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对“过错”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如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以“服务提供者已履行风险提示与技术防控义务”为由认定其无过错,而在部分类似案件中,法院则以“服务提供者未建立完善的幻觉防控机制”为由认定其存在过错[2][4]。
其二,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AI作为技术工具,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AI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相关主体的责任边界,现有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例如,AI生成的法律文书、案例分析等内容,其著作权归属、法律约束力如何认定,现有法律缺乏明确规范;AI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等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仅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中有所提及,但该类规章的法律效力较低,且规定较为原则,难以作为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8][4]。
其三,损害赔偿范围与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AI幻觉引发的损害既包括直接损害(如当事人因依赖AI幻觉内容遭受的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害(如法律从业者因使用AI幻觉内容导致的执业声誉损失、司法秩序受到的干扰),但现有法律未明确AI幻觉损害赔偿的范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赔偿数额;同时,由于算法黑箱的存在,用户难以举证证明AI幻觉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难以举证证明AI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失衡,用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实践困境:责任落实难度大且协同不足
即便在理论上厘清了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司法实践中仍面临责任落实困难、各主体协同不足的困境,导致AI幻觉的责任体系难以有效运行。
其一,责任主体难以锁定。在AI幻觉侵权纠纷中,AI生成内容的传播可能经过多个主体,如数据提供者提供训练数据、服务提供者研发AI模型、使用者传播内容,若损害后果发生,难以锁定究竟是哪一个主体的行为导致了幻觉的产生,进而难以落实责任。例如,AI生成虚假法律信息,经过多个自媒体转发传播,导致公众混淆,难以确定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缺陷、数据提供者的虚假数据,还是转发者的未审核行为导致的损害,进而难以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
其二,责任承担能力不均衡。AI服务提供者、大型企业等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较强,而个人使用者、小型数据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能力较弱,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个人使用者或小型数据提供者难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导致责任无法实际落实。例如,个人律师因使用AI幻觉内容导致当事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其可能缺乏足够的赔偿能力,无法充分弥补当事人的损失;而AI服务提供者若以“已履行提示义务”为由抗辩,可能免除或减轻责任,导致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
其三,各主体协同防控不足。AI幻觉的防控需要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多主体协同发力,但当前各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机制:服务提供者注重技术创新,忽视幻觉防控;使用者过度依赖AI生成内容,未履行审核义务;数据提供者追求数据数量,忽视数据质量;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不完善,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未充分发挥,导致AI幻觉的发生率居高不下,责任边界难以有效落实。
(四)伦理困境:价值平衡难以实现
AI幻觉的责任边界划分不仅涉及法律与技术问题,还涉及伦理价值的平衡,当前面临着“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效率优先”与“真实性优先”的伦理困境,进而影响责任边界的合理划分。
其一,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困境。生成式人工智能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方向,过度严格的责任约束可能抑制技术创新——若要求AI服务提供者承担过高的责任,可能导致其减少研发投入,放缓技术迭代速度,甚至退出市场;但若责任约束过于宽松,又可能导致AI幻觉频发,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难以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如何界定“合理的责任边界”,既鼓励技术创新,又保障权益保护,成为伦理层面的重要难题。
其二,效率优先与真实性优先的平衡困境。AI技术的核心优势在于提升效率,部分AI服务提供者为追求效率,过度优化生成内容的流畅性与生成速度,牺牲真实性,进而导致AI幻觉频发;而法律、医疗等专业领域对真实性的要求极高,效率优先的导向与真实性优先的需求存在冲突,进而影响责任边界的划分——若强调效率优先,应减轻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若强调真实性优先,应加重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缺乏明确的伦理指引。
其三,多元主体的伦理责任模糊。AI幻觉的防控需要各主体履行相应的伦理责任,如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创新”责任、使用者的“审慎使用”责任、数据提供者的“诚信供给”责任,但当前各主体的伦理责任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部分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忽视伦理责任,导致AI幻觉频发。例如,数据提供者为获取利益,提供虚假训练数据;使用者为节省时间,未审核AI生成内容;服务提供者为抢占市场,夸大产品能力,未提示幻觉风险,这些行为均违背了伦理责任,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难以追究其伦理责任,进而影响法律责任的落实。

五、明确AI幻觉责任边界的路径建议
破解AI幻觉责任边界划分的现实困境,需要立足技术特性与法律实践,从法律完善、技术防控、责任落实、伦理规范四个维度发力,构建“法律界定清晰、技术防控有力、责任落实到位、伦理引导有序”的多元共治体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
(一)法律层面:完善相关规范,明确责任依据
完善现有法律规范,填补AI幻觉相关法律空白,是明确责任边界的核心前提,应结合AI技术特性与司法实践,重点从以下方面完善法律规范。
其一,明确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针对AI幻觉侵权纠纷,确立“过错责任为主、无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对于AI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仅在其未履行技术研发、数据审核、风险提示等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数据提供者,若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导致AI幻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使用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其审核义务的履行情况,确定其责任大小。同时,明确AI作为技术工具的法律地位,界定AI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主体的法律义务与责任边界,明确各主体在AI幻觉产生、传播、应用全流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其二,完善损害赔偿与举证责任规则。明确AI幻觉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结合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获利情况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建立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针对算法黑箱导致的举证困难,由AI服务提供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若无法举证,应认定其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建立举证协助机制,要求AI服务提供者向法院提供模型研发、数据来源、算法设计等相关资料,协助法院厘清责任。
其三,加快专门立法与司法解释制定。结合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情况,加快制定《人工智能法》,专门规定AI幻觉的防控与责任认定相关内容,明确AI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标准、数据审核标准、风险提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针对AI幻觉侵权纠纷的裁判标准、责任划分、举证责任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统一司法裁判尺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引;同时,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提升其法律效力,细化各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增强可操作性。
(二)技术层面:强化防控能力,降低幻觉风险
技术防控是降低AI幻觉发生率、减轻相关主体责任的重要支撑,应推动AI技术优化升级,建立全方位的AI幻觉防控体系,为责任边界的划分提供技术保障。
其一,优化算法设计,提升模型真实性。引导AI服务提供者转变“流畅性优先”的设计导向,树立“真实性优先”的理念,优化算法设计,平衡生成内容的流畅性与真实性;推广检索-增强-生成(RAG)技术、动态知识图谱等先进技术,将AI生成内容与权威数据库进行实时比对,对生成内容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及时纠正幻觉内容;加强算法透明化研究,推动算法黑箱破解,提升算法的可解释性,使AI生成内容的过程能够被监测、解读与干预,便于责任认定[3][11]。
其二,完善数据治理,保障数据质量。建立AI训练数据的审核与管理体系,要求AI服务提供者对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建立数据溯源机制,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可靠;加强数据更新机制建设,及时更新法律规范、案例数据等专业内容,避免因数据过时引发AI幻觉;严厉打击“数据投毒”行为,对故意提供虚假数据的主体,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保障训练数据质量;推动权威数据共享,建立法律、医疗等专业领域的权威数据库,为AI训练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其三,建立AI幻觉监测与干预机制。AI服务提供者应建立AI幻觉实时监测系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生成内容进行自动监测,及时识别并拦截幻觉内容;建立人工复核机制,对专业领域的AI生成内容,如法律文书、案例分析等,进行人工复核,确保内容的真实性与准确性;针对用户反馈的幻觉问题,建立快速响应与优化机制,及时修复模型缺陷,降低同类幻觉的发生率;同时,开发AI幻觉识别工具,为使用者提供辅助审核工具,帮助使用者识别AI生成内容中的幻觉,履行审核义务。
其四,建立统一的AI幻觉评测标准。由行业协会牵头,联合AI服务提供者、科研机构、监管部门等主体,建立统一的AI幻觉评测体系,明确AI幻觉的评测指标、评测方法,定期对AI产品的幻觉率进行评测,公布评测结果,引导AI服务提供者提升技术水平;将幻觉率纳入AI产品的准入标准,对幻觉率过高的产品,不予准入,从源头控制AI幻觉风险。实证研究显示,确立“幻觉率≤10%”的行业标准,能够有效推动AI服务提供者提升防控能力,值得推广应用[1][7]。
(三)实践层面:强化责任落实,构建协同体系
明确责任边界的核心是确保责任能够有效落实,应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建立多主体协同防控机制,推动责任体系落地生根。
其一,强化各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案例警示等方式,提升AI服务提供者的风险防控意识与责任意识,引导其履行技术研发、数据审核、风险提示等义务,主动降低AI幻觉发生率;加强对法律从业者、自媒体运营者等专业使用者的培训,提升其对AI幻觉的识别能力与审核意识,引导其履行审慎使用义务,避免盲目依赖AI生成内容;提升数据提供者的诚信意识,引导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履行数据供给责任。
其二,建立多主体协同防控机制。建立AI服务提供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主体的协同防控机制,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形成防控合力;AI服务提供者应及时向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报AI幻觉相关情况,接受监督检查;使用者应及时反馈AI幻觉问题,协助服务提供者优化模型;数据提供者应与服务提供者建立数据审核协同机制,共同保障数据质量;监管部门应加强常态化监管,行业协会应发挥自律作用,共同推动AI幻觉防控工作。
其三,完善责任追究与救济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未履行义务、导致AI幻觉引发严重损害后果的主体,依法采取责令整改、下架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AI幻觉纠纷的快速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相关矛盾,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完善当事人的维权渠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AI幻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其四,推动司法实践经验总结与推广。及时总结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阿里巴巴与李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典型案例的裁判经验,提炼统一的裁判标准与责任划分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加强案例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引导各主体明确自身的责任边界,规范自身行为,主动防控AI幻觉风险[2][12]。
(四)伦理层面:建立伦理规范,实现价值平衡
构建完善的AI伦理规范,引导各主体规范行为,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效率优先”与“真实性优先”的价值平衡,为责任边界的划分提供伦理指引。
其一,建立AI伦理审查机制。将AI幻觉防控纳入AI技术研发、服务运营的伦理审查范围,建立AI伦理审查委员会,由科研专家、法律专家、伦理专家等组成,对AI产品的研发、上线进行伦理审查,对可能存在高幻觉风险的AI产品,严格审查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立AI伦理审查常态化机制,对已上线的AI产品进行定期伦理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伦理问题,降低AI幻觉风险。
其二,明确AI伦理准则。制定统一的AI伦理准则,强调“真实性优先”“权责一致”“诚信友善”等核心原则,引导AI服务提供者将真实性作为技术优化的核心目标,避免为追求流畅性、效率而忽视真实性;引导使用者履行审慎使用义务,诚信使用AI生成内容,不得擅自传播未经审核的内容;引导数据提供者诚信供给数据,不得提供虚假、侵权的内容,坚守伦理底线。
其三,加强AI伦理教育。加强对AI行业从业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等主体的伦理教育,提升其伦理意识,引导其树立“权责一致”的理念,自觉履行责任义务,共同防范AI幻觉风险;将AI伦理教育纳入高校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兼具法律素养、技术能力与伦理意识的复合型人才;加强社会宣传,提升公众对AI幻觉的认知能力,引导公众理性使用AI产品,树立“AI不是知识权威,需多方验证”的理念,避免过度信赖AI生成内容。
其四,推动伦理规范与法律规范衔接。将AI伦理准则融入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将伦理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对违背伦理准则、导致AI幻觉引发严重损害后果的主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建立伦理投诉机制,接受公众对AI伦理问题的投诉,对违背伦理准则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推动伦理规范落地生根。

结论
AI幻觉的责任边界划分是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应对技术创新带来的法律挑战的核心内容。AI幻觉的产生是技术、数据、设计、监管等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责任不应由单一主体承担,而应构建“AI服务提供者核心责任、使用者审慎责任、数据提供者补充责任、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行业协会自律责任”的多元责任体系,结合各主体的行为、过错程度与因果关系,明确其责任边界。
当前,AI幻觉责任边界划分仍面临技术、法律、实践、伦理等多重困境——算法黑箱导致责任认定困难,现有法律规范滞后于技术发展,责任落实难度大且协同不足,价值平衡难以实现,这些困境制约了AI幻觉相关纠纷的妥善解决,也影响了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破解这些困境,需要立足技术特性与法律实践,从法律完善、技术防控、责任落实、伦理规范四个维度协同发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与举证责任规则;强化技术防控能力,优化算法设计、完善数据治理,降低AI幻觉发生率;强化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多主体协同防控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完善的AI伦理规范,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价值平衡。
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迭代与法律、伦理体系的不断完善,AI幻觉的责任边界将更加清晰,司法裁判标准将更加统一。未来,还需要持续关注AI技术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与责任体系,既要鼓励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提升效率、优化服务等方面的优势,也要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框架内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济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1] 张泽予, 黄文旭. AI法律工具“幻觉”现象的实证研究——基于200余件实例的本土评测[J].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5(2): 70-83.
[2] 程啸. 生成式AI“幻觉”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规制——评全国首例AI幻觉侵权纠纷案[J]. 法学研究, 2026(1): 123-138.
[3] 陈钟. AI幻觉的生成机理与治理路径[J]. 计算机研究与发展, 2025, 62(8): 1723-1738.
[4] 魏斌. 法律大语言模型的司法应用及其规范[J]. 东方法学, 2024(5): 134-145.
[5] 何静, 陈逸然, 戴田宇. 基于谣言传播机制的大模型幻觉减轻策略[J]. 实验技术与管理, 2025(2): 189-196.
[6] 李晓瑛, 刘宇炀, 罗妍. 医疗大语言模型幻觉问题剖析及缓解机制研究[J]. 中国卫生信息管理杂志, 2025(1): 45-53.
[7] 陈万球, 罗一人.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知识幻觉”及其风险治理探论[J]. 上海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24(4): 78-86.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Z]. 2023.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Z]. 2022.
[10] Varun Magesh, Faiz Surani, Matthew Dahl, et al. Hallucination-Free? Assessing the Reliability of Leading AI Legal Research Tools[J].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2025, 22(2): 216-242.
[11] Bhattacharya R. Strategies to Mitigate Hallucinations in Large Language Models[J]. Applied Marketing Analytics, 2024, 10(1): 62-67.
[12] 肖芄. 为AI发展铺平法治轨道——AI幻觉侵权纠纷的裁判思路与治理启示[J]. 人民司法, 2025(5): 2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