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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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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期结合司法裁判实践与《意见》相关规定,探讨AI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权利归属及侵权责任,并梳理相关取证与维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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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成式AI全面商业化,AI绘图、AI文案、AI脚本、AI短视频、AI设计作品已广泛应用于企业宣传、商业设计、新媒体运营、广告营销等领域。但长期以来,行业始终面临同一个核心法律难题:AI生成内容到底算不算“作品”?能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谁享有权利?侵权了谁来担责?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一度不一:有的法院认为纯AI自动生成内容无独创性、不构成作品;部分法院认可人类精细化操控下的AI产出构成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权利边界模糊,导致企业不敢商用、维权无依据、侵权抗辩无抓手。


这里需要先厘清两个不同层面的规则:其一,“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归谁”的确权判断,目前主要来源于司法裁判实践,以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为代表;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下称《AI纠纷审理意见》)第十二条,则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专门明确了AI生成内容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时的责任认定规则。本文为本系列第四篇专题,结合司法裁判标准与《AI纠纷审理意见》第十二条,系统拆解AI生成内容的作品认定、权属归属、侵权责任与实务维权要点。


一、司法裁判定调:AI内容能否确权核心看“人的独创性”

无论纯AI自动生成还是人机协作,判断AI生成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核心标尺始终是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即是否体现自然人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北京互联网法院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案确立:当人类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控、筛选修改等投入实质性智力劳动,使最终输出体现个性化表达时,AI生成内容可以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实践中,法院通常从四个维度综合判断独创性投入:


1、提示词的精细化设计程度

是否进行主题设定、风格定义、构图要求、文字逻辑、情绪表达、场景细节等个性化、精细化创作,而非通用、模板化的简单指令。


2、参数与模型调控行为

是否自主调整构图比例、清晰度、风格权重、迭代步数、随机种子等核心参数,通过人工干预塑造最终表达效果。


3、多轮筛选与取舍创作

是否对多轮AI生成结果进行比对、筛选、淘汰,保留符合创作意图的最优内容,体现人类独立审美与选择。


4、后期人工修改与润色

是否对AI初版内容进行结构调整、文字改写、画面修图、细节优化、逻辑重塑等实质性创造性修改。


同时,裁判规则也明确反向标准:仅输入简单通用指令、未进行任何个性化干预与筛选、完全由AI自动随机生成的内容,不具备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强调的是,法院提醒“AI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需要结合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二、权属归谁?使用者、平台、开发者权利边界逐步清晰

在认定AI内容构成作品的前提下,结合现行著作权法与司法实践,权属归属逐步清晰:


1、使用者(用户/企业):实质投入者享有著作权

使用者通过独创性指令设计、参数调整、筛选修改完成创作,最终表达体现使用者个性化选择与判断的,著作权归实际使用人所有。企业员工履职生成的AI作品,著作权归企业法人享有。


2、平台/模型开发者:一般不享有用户生成内容著作权

模型开发者仅提供技术工具与算力支持,未参与单次内容创作的独创性表达,通常不享有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不能截留、占用、二次商用用户AI作品。需要提示,具体权属仍取决于双方协议约定以及平台在生成过程中的实际参与程度。


3、平台协议不能单方剥夺用户权益

即便平台通过格式条款主张权利,对于明显加重用户负担、剥夺用户核心权益的“霸王条款”,司法实践倾向于从严审查。平台可依据用户协议取得合理的使用许可,但不能未经许可独占、转授权用户的原创AI作品。


三、侵权责任如何认定?《意见》第十二条明确AI内容不得侵害在先权利

《AI纠纷审理意见》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了“依法规制涉人工智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综合考量服务类型、行业特点、训练数据来源、各方参与度、采取的必要措施及获利情况等因素,依法合理认定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使用者的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包括:

使用者责任:使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在先作品存在,仍利用AI生成与在先作品实质相似的作品,且无合理抗辩理由的,在先权利人可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者、提供者责任:开发者提出不侵权抗辩的,应责令其提供训练数据来源、训练过程记录、模型运行模式等予以佐证;权利人主张提供者利用算法技术侵害其著作权的,应提供相关证据;


不正当竞争与侵权假冒:利用AI实施侵权假冒、虚假宣传、刷量刷单等行为,侵害他人权利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高频风险提示:

AI生成内容不得侵害他人在先著作权、肖像权、商标权等合法权益,不能以“AI自动生成”主张当然免责;


直接套用他人独创性提示词、完全复刻他人创作风格批量生成同质化内容,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


对AI输出内容与他人在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使用者应尽必要的筛查、比对义务,未尽义务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四、典型案例: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原告李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软件,通过输入精细化提示词、设定相关参数,生成并发布了AI绘画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被告刘某未经许可,在其“百家号”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该图片。


法院裁判要点

1、涉案图片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产生、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具备“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权;


2、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且发布时未署原告之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3、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案件地位与启示

本案是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明确了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的“作品”属性与使用者的“创作者”身份,入选“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并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北京高院工作报告。


本案启示:AI工具只是创作辅助手段,只要人类投入实质独创性劳动,AI生成内容完全可以确权、维权、追责,企业合法商用AI作品具备完整司法保障。


五、律师实务:AI著作权案件取证与维权要点

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与典型判例,针对AI生成内容权属争议、侵权纠纷,梳理标准化实务操作要点:


1、权属固定取证(确权核心)

完整留存提示词原文、参数调整记录、多轮生成草稿、筛选过程截图、人工修改痕迹、生成时间戳、账号操作日志;以上证据是证明“独创性投入”的关键依据,是法院确权的核心审查证据。


2、侵权取证固定

对被告转载、商用、二次传播行为进行网页公证、电子存证,固定侵权使用场景、传播范围、获利情况。


3、抗辩要点(被告应诉适用)

可从原告无独创性投入、内容属于通用模板生成、无个性化创作表达、不构成作品等角度抗辩;同时可举证自身内容与原告内容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否定侵权成立。


六、企业商用合规指引

针对广告、文创、新媒体、设计、影视等高频使用AI内容的企业,建议重点落实三项合规动作:


1、规范创作流程:避免简单一键生成,留存人工精细化创作、筛选、修改记录,为后续确权、维权留存证据链条;


2、禁止直接搬运他人AI作品:网络公开AI画作、文案、脚本同样受著作权保护,不得随意下载商用;


3、完善内部权属约定:明确员工履职生成AI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使用范围、保密义务,避免内部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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